诉前调解促进社会和谐

日期:2014-09-02来源:中保网·中国保险报

       今年以来,本报地方版见报率最高的话题之一,即是各地保险业纷纷开展的保险纠纷诉前调解机制,相关报道陆续见诸报端,诸如“大同各界助力保险纠纷调解”“河南保险业推行诉前调解见实效”“安徽省首家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诉前调解室揭牌”“河北省首家诉前联合调解中心成立”,等等。

  同时,各地保险业还因地制宜,在诉前调解的大框架内,创造了具有地域特色的新举措。例如,河南保险业根据诉前调解的缺陷,创造了涉保案件诉前巡回调解;又如今天本版刊登的漯河市保险行业协会创新“特色社会法庭”,让保险理赔更快速。创新形式之丰富,不胜枚举。

  诉前调解,是针对目前常见的民事纠纷,如车险理赔纠纷、医患纠纷等,是将社会上客观存在的多种矛盾化大为小的金手指。从各地开展情况来看,保险纠纷诉前调解机制开展的普遍性之高、覆盖面之大、参与面之广,从一个侧面证实了该机制对行业、社会的正能量。

  事实上,诉前调解是保险业参与社会大调解工作的重要形式,而诉调对接、设立第三方调解机构、参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等亦如是。在这诸多的调解形式中,诉前调解是由保险公司主导的重要形式,也是各地最为普遍的一种保险纠纷调解手段。

  保险业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其引发的连锁效应,从多方面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方面,诉前调解为保险理赔提速,有效地保护了保险消费者权益。对于保险消费者来说,诉前调解提供了一个更加方便、经济、高效、专业的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途径。

  另一方面,诉前调解对法院、保险公司也有积极推动意义。地方保险行业协会与法院合作,可以促使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得到快速、妥善解决。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该机制有利于降低保险公司诉讼成本,节省了大量人力和财力,使保险公司能够把更多精力投入到加强管理、改进服务上来,从根本上减少纠纷的发生,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对于法院而言,可以减轻法院办案压力,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优化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诉前调解乃至于大调解的一系列内容,仍是今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工作。十八大报告提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

  同时,诉前调解的促和谐作用,对明年的经济工作意义重大。近期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做好明年的经济工作,要把稳增长、控物价、调结构、惠民生、抓改革、促和谐更好地结合起来。其中,促和谐,就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积极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和风险隐患,促进社会稳定。

  因此,保险纠纷诉前调解不是一地一域、一时一段的工作,而是关系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的重要一环,具有长期、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