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保险业清廉从业行为自律准则

日期:2020-12-07来源:兴安盟保险行业协会

兴安盟保险业清廉从业行为自律准则

 

第一条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自律规定,自觉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金融消费者利益。

第二条 自觉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保守商业秘密及客户信息隐私,不得利用职权便利私自利用、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三条 爱岗敬业,尽职尽责,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得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得损害行业利益、本单位利益和其他相关方的利益。

第四条 廉洁自律,慎独慎微,始终保持清廉本色,正确处理与监管部门、其他市场主体及客户间的利益关系,不得贪污、行贿和接受贿赂;不得挪用或侵占国家、集体及他人财产。

第五条 心存敬畏,保持警醒,严守底线,不越红线,不碰高压线,不得参与非法集资、地下钱庄、商业贿赂、网络金融诈骗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的违法违规活动。

第六条 诚实守信,专注主业,尊重契约,严格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七条 态度和蔼,举止文明,服务热情,积极维护行业形象和声誉,不得索取、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礼品、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

第八条 司务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抵制不正当竞争和诋毁同业行为,不得对群众的批评和投诉置若罔闻,甚至打击报复;不得违规操作、言行不一、搞“灯下黑”。

第九条 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管好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不得为亲属经商、经办企业等提供便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默许、纵容亲属非法收取他人财物。

第十条 厉行勤俭节约,弘扬艰苦奋斗精神,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从节约一滴水、一度电、一张纸、一粒粮食做起,从自身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