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保险公司章程修改等审批程序的通知保监厅发〔2015〕42号

日期:2015-06-23来源:

 

保监厅发〔2015〕42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现就优化保险公司章程修改等审批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下列事项发生变更时,可一并报送公司章程修改的请示:

  (一)变更注册资本;

  (二)变更公司营业场所;

  (三)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四)变更业务范围;             

  (五)变更名称。

  二、对章程中除上述事项以外其他条款进行修改的,仍按照《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保监发〔2008〕57号)规定的程序单独报送。

  三、因公司组织形式变更而变更名称的,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应单独报送章程修改请示。

  四、本通知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中资保险公司和中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5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