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险残疾给付标准预修订

日期:2013-11-07来源:

10个伤残等级,281项伤残条目,从明年1月1日起,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将根据新的评定标准执行,意外险伤残理赔范围大幅扩大。

  经报记者 闫秀娥

  延续多年的人身保险残疾给付标准,终于有了实质性的突破。

  10个伤残等级,281项伤残条目,从明年1月1日起,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将根据新的评定标准执行,意外险伤残理赔范围大幅扩大。

  由于与意外险的赔付责任以及赔付比例直接挂钩,业内人士纷纷指出,新标准涵盖更多的伤残责任,将直接推高意外险对伤残的赔付率。

  政策推进

  近期,保监会发布通知,要求今后保险责任涉及伤残给付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伤残程度的定义及对应保险金给付比例。保险公司应科学划分伤残程度,公平设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目前,商业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经营中使用的残疾给付标准主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发布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近年来,随着《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先后发布,《残疾给付表》迫切需要修改完善。

  保监会表示,已经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专门项目组,完成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制定工作并将发布。

  通知要求,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伤残程度评定标准为经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标准,或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的,条款内容应包含该标准的全称、发布机构、发文号及标准编号。

  通知还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研究制定伤残程度评定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标准,供保险公司使用。行业协会应请相关专业组织或专业鉴定机构对行业标准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科学调整机制。

  对此,保监会表示,需要调整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的保险条款,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新备案和条款更换工作。

  条目扩容

  在过去的14年中,保险公司一直以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颁布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标准。

  不过,有调研人员表示,《比例表》已经由指导性规范演变为保险公司拒赔、约束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手段。

  云南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钱振伟说,新标准增加了神经精神和烧伤残疾,扩大了胸腹脏器损伤、智力障碍等残疾范围,覆盖了包括神经系统、眼耳、发声和言语、呼吸系统、消化系统、泌尿和生殖系统、运动、皮肤等结构和功能等8大门类。

  伤残条目也由原《比例表》中的7个伤残等级、34项伤残条目,大幅扩展到10个伤残等级、281项伤残条目。

  “特别是新增加的原标准未包括的8至10级的轻度伤残保障有100余项,将大幅增加对保险消费者的残疾保障程度。”

  一家寿险公司个险渠道负责人告诉经报记者,该标准的执行其实对广大消费者和保险公司都是双赢的局面。

  “从消费者角度来看,新标准的执行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毕竟,新标准增加了伤残项目,之前好多不能够得到赔偿的项目新标准实施后将能得到妥善的解决。”

  而从保险公司角度来看,该负责人表示,新标准有利于保险公司提高保费充足度,提升保障标准,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至于新标实施前签订的意外险保单,该负责人指出,新标准仅适用于保险公司新签发的保单,但各家保险公司也会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做好新老保单的过渡方案。

  “意外险一般分为一年的消费型意外险和终身寿险加意外险此类长期性的意外险,如果是前者,可能不会有太大变化,但对于后者,可能需要对原有的保单做出一定的增补,增加一些新的内容。”该负责人介绍说。

  至于费率方面,该负责人表示,“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已开始着手研究相关方案,积极进行保险条款的修订和报备工作,以期在新标准实施后能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