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社保法:医疗保险有哪些重大改革?

日期:2013-11-07来源:

社保中的医保是广大网友最为关注的社保话题之一。《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实施,医保在这一次新社保法中做了哪些重变革呢?

  亮点一:自由职业、个体户等这些没有固定劳动关系的群体能买医保吗?

  解读:《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亮点二:异地看病,医疗费用咋报销?

  解读:《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亮点三:工作变动,医保关系咋转移?

  解读:《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亮点四:连玷污第三方医疗费医保基金可垫付

  解读:《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样小孙的医疗费先由医保基金支付,待公安机关破案后,医保经办机构应向责任方追偿医疗费。生病住院了,除了需要医保承担的费用之外,单位也应该报销一部分医药费,可单位却以各种理由不愿意报销这笔费用。

  亮点五:医疗费不再个人先垫医保直接结算

  解读:《社会保险法》在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参保人员就医,按照规定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