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国农业风险保障制度

日期:2013-11-07来源:

2012年11月12日,国务院公布《农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法律的形式和高度明确了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条例自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填补了《农业法》和《保险法》未涉及的农业保险领域的法律空白,对确保我国粮食安全和完善我国农业风险保障制度意义重大。

  一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

  农业是国家的基础,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社会稳定,农村的发展关系到2020年全国同步实现小康目标的实现,因此“三农”问题成为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的头等大事。然而,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着一系列突出矛盾,资源短缺,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压力巨大,供给平衡十分脆弱,农户小规模生产对资源配置的效果差,农业劳动生产率仍较低。需要进一步加强资源保护,强化科技支撑,完善各项扶持政策,为农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有力支撑。在我国自然灾害频发的条件下,农业这种露天的生产方式遭受不利气候、病虫害等自然灾害影响很大,发展农业保险对于抵御农业风险、稳定农业生产、保护农民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农产品国际贸易中的“绿箱政策”。

  农业补贴是一国政府对本国农业支持与保护政策体系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政策工具。一个国家对农业的补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广义补贴,即政府对农业部门的所有投资或支持,其中的较大部分如对科技、水利、环保、保险等方面投资,由于不会对产出结构和农产品市场发生直接显著的扭曲性作用,被称为“绿箱政策”;另一种是狭义补贴,如对粮食等农产品提供的价格、出口或其他形式补贴,通常会对农产品市场造成直接明显的扭曲性影响,被称为“黄箱政策”。

  世界贸易组织农业协议不赞同“黄箱政策”,并试图通过多边贸易协议框架加以限制和削减,但不限制“绿箱政策”。

  由于农业生产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以及农业生产过程面临的风险具有特殊性,一些国家的政府就通过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间接实施对当地农业、农户的政策扶持与利益保护。各国对农业保险的财税扶持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保费补贴、税收优惠、对农险经办机构给予经营费用补贴、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和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等。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属于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绿箱政策”,因而是各国政府支持和保护农业发展的有效工具之一。

  三是国家法律的要求。

  《条例》颁布前,我国相关法律对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已有明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