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监许可〔2013〕512号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公司修改章程的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准你公司对章程进行以下修改。
一、第七十七条第款修改为“任何有关采用与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推荐格式存在重大差异的年度财务账目的提议”。
二、第八十九条修改为“董事会下设三个专门委员会,即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提名、意见及建议供董事会参考,对董事会没有约束力”。
三、第九十条修改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该等董事不得担任公司其他管理职位。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中的一名董事必须为Discovery推荐的董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和平安集团公司的会计方法、惯例和政策合理行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任何决定必须由所有委员一致通过。如有需要,还可寻求独立建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被授权提名和监督审计机构,并审查及评价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合规事项以及风险管理控制”。
四、第一百九十五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条款修改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指董事会下设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五、章程附件中《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董事会设三个专门委员会,即提名薪酬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
六、章程附件中《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审计、内控、风险、合规、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
请你公司持此批复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此复
中国保监会
201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