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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监罚〔2013〕36号 名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5号万象天成A座16楼 主要负责人:张志东 姓名:张志东 身份证号:14010219690608****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北路 姓名:王晓蓉 身份证号:14030219730201****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银保部经理 住所: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北大街41号 姓名:李健 身份证号:13100219820123****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财务部经理助理 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永兴路永兴小区 姓名:孙玉玮 身份证号:13012319780622****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县支公司经理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镇州南街 2013年10月,我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人保寿险石家庄中支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通过设备运转费、公杂费、会议费、销售人员工资、佣金等科目列支费用,实际用于招待费、业务激励等。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有关财务和业务档案复印件、相关说明和文件、相关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人保寿险石家庄中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给予人保寿险石家庄中支以下行政处罚:罚款40万元。 张志东时任人保寿险石家庄中支总经理,决策、参与了虚假列支费用行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张志东以下行政处罚:撤销任职资格。 王晓蓉时任人保寿险石家庄中支银保部经理,具体实施了虚假列支费用行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王晓蓉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李健时任人保寿险石家庄中支财务部经理助理,具体实施了虚假列支费用行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李健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孙玉玮时任人保寿险正定县支公司经理,具体实施了虚假列支费用行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孙玉玮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保监局在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铁道支行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保监局 2013年12月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