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和调整全盟机动车辆保险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1-01-27来源:兴安盟保险行业协会

 经盟保险行业协会2010年12月29日召开的各财产保险公司总经理和财产险专业委员会成员会议,研究讨论一致同意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全盟机动车保险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
    一、机动车交强险业务代理手续费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得突破4%。
    二、机动车商业险业务代理手续费一律按8%执行。
    三、客、货运车队商业险业务代理手续费最高不得超过签单保费12%。各承保公司要及时向盟保险行业协会报备承保资料。
    会议要求盟保险行业协会认真组织各产险主体公司采取轮值检查和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对于违背和变相提高手续费标准的公司要按《自律公约》和本《通知》规定进行严厉的处罚。以保证车险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司经营效益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