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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修订《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一是成立由自治区财政厅、保监局等5部门组成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做为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二是明确内蒙古保监局负责对保险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自治区级道交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道交救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职责。三是明确救助基金来源,包括:按照年度交强险保费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依法追偿的垫付资金、社会捐赠、救助基金孳息、财政补贴及未投保交强险违法行为罚款等。四是灵活确定基金提取比例。为有效利用救助基金,由财政厅和保监局按照上年度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确定本年度提取比例,保险公司按照确定的提取比例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