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丢了车物业是否赔

日期:2012-12-31来源:中保网·中国保险报

        2009年5月,业主李先生以人民币99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轿车一辆,在小区里租用了停车位,并向物业缴纳了每月300元的租赁费,物业向业主李先生发放了出入智能卡一张,用于业主车辆进出管理。2010年8月10日,业主李先生发现自己停在小区车位上的车辆不见了,遂向公安部门报警。经查看小区监控录像,发现当天凌晨1时7分左右,有人将李先生的车辆开走。当日,公安局便对李先生的车辆失窃案立案侦查,但至今未有结果。为此,李先生提起了诉讼,要求物业赔偿99000元。

  物业称,物业和业主李先生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对业主车辆的丢失不应承担保管责任。李先生所缴纳的费用仅是租赁费,而非保管费,李先生要求被告承担保管责任,对其因失窃的财产进行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物业在物业管理过程中恪尽职守,对物业管理区的公共秩序及物业管理使用的安全尽到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对于原告车辆的丢失并无过错。因此,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本案例中,业主未将车辆交付给物业保管,双方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然而,业主居住的小区由物业进行物业管理,业主根据物业的管理要求对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向物业缴纳了相应的租赁费,物业向业主发放了车辆管理卡,物业就应对业主的车辆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本案业主车辆被盗的损害结果,与物业未严格履行管理职责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物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业主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

  业主李先生在向警方报案称轿车在小区丢失,随即又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李先生支付保险赔偿金6.2万余元。当日,双方又签署权益转让书,李先生将向第三方的追偿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车辆看管义务,应当承担责任,于是将物业公司告到法院。保险公司起诉称,李先生向物业公司缴纳停车费,双方之间形成了有偿车辆保管关系。案发当日,李先生按规定将停车证从车上拿走,做到了车证分离。但案发时,小区保安不能对出入车辆进行监视,管理上存在很大漏洞。物业公司作为涉案车辆丢失当日的保管者对车辆丢失负有责任。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已赔偿给李先生的6.2万余元保险金。

  李先生是物业所管理的小区的业主,双方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业主申请车位、缴纳租赁费是根据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要求进行的,业主接受了物业的管理,履行了相应的义务,物业就应在自己承诺的管理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向车主发放车辆管理卡后未对车辆的出入严格管理,对业主的车辆失窃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物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公安机关尚未侦破该案,也未对丢车地点给出结论。保险公司认为丢失地点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并以此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缺乏证据。据此,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通过这一案例给大家带来的警示是:车辆车主或使用人在缴纳停车费用时一定要与收费人达成书面协议,明确收费人的责任;另外还应当实地考查停车场地的管理状况,车辆停放安全是否有保障。而保险公司在向物业公司追偿时首先应当取得充分的证据,以避免出现败诉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