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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在宽限期间内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险费)者,保险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停止效力」,通称停效。
保险公司停效日起,不再负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停效后,投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内 ( 称停效期间 ) ,申请恢复效力,通称复效; 若不办理复效,於停效期间(2年)届满,保险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
投保人申请复效,须经保险公司的同意,于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滞纳金后,自次日上午零时起,保险合同即可恢复效力。 (保险公司会根据投保人的身体状况进行核保,对患有疾病,乃至有疾病前兆的客户,会采取加费、延期和拒保等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