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评选“优秀保险营销员”活动的通知

日期:2015-04-21来源:

 

盟各寿险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122号)文件精神,倡导职业风尚,弘扬职业精神,充分发挥优秀典型引领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全行业提升服务水平。兴安盟保险行业协会在全盟寿险公司范围开展“优秀保险营销员”评选活动。现将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寿险公司对照活动时间安排,按时上报相关材料。

附件1:兴安盟“优秀保险营销员”评选活动实施方案。

附件2:兴安盟“优秀保险营销员”推荐表。

兴安盟保险行业协会

                                                                        2015年4月16日

附件1:兴安盟“优秀保险营销员”评选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精神,倡导职业风尚,弘扬职业精神,充分发挥优秀典型引领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全行业提升服务水平。兴安盟保险行业协会在全盟寿险公司开展“优秀保险营销员”评选活动。为确保评选活动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进一步贯彻落实《新国十条》精神,倡导保险营销员敬业、守法、诚信的职业精神,充分发挥优秀个人典型引领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全行业提升服务水平。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活动顺利实施,协会秘书处成立“优秀保险营销员”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活动各项评选及组织协调工作。

组  长:佟玉柱(协会会长、中国人寿兴安分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滑明文(协会副会长、秘书长)

        冯  震(平安人寿兴安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成  员:兴安盟保险行业协会寿险专业委员会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协会秘书处综合部,负责具体评选、对外宣传、协调、联络等工作。

三、评选范围

本届评选活动面向兴安盟范围内全体寿险公司的三、四级机构营销员

四、名额分配

公司名称

截止2014年末在册人数

优秀营销员名额

中国人寿

1106

11

平安人寿

880

9

新华人寿

533

5

泰康人寿

468

5

合众人寿

463

5

阳光人寿

271

3

人民人寿

223

2

合计:

3944人

40人

 

    本届优秀保险营销员评选活动在全盟范围内定额评选40名。在分配名额时,所有参评单位均拥有1名保底名额。在40名中扣减所有公司的保底名额总量后,剩余名额按照2014年保费市场平均份额与2014年12月31日公司在册展业登记人数各占40%和60%的比例进行计算分配。 

    五、评选方式和程序

    1.各寿险公司根据本届“优秀保险营销员”评选条件和标准,先由营销部组织营销员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按照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的差额选举原则,提名一定数量的营销员作为公司候选人参加评选。

    2.各公司按照本公司分配名额评选出的优秀保险营销员,提交寿险“优秀保险营销员”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审查后,将所有正式候选人资料在各参选单位办公场所张贴,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时间为7个工作日。

    3.在公示结束后,由“优秀保险营销员”评选活动领导小组举行会议,按照《评选实施方案》的规定,确定兴安盟“优秀保险营销员”最终名单

     六、参评条件和评选标准

    (一)参选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行业职业道德。

2.爱岗敬业,严于律己,以客为尊,专业高效,倾心服务,业绩突出,在消费者和公司中拥有良好口碑。

3.参加评选寿险“优秀保险营销员”的人员,应在本公司销售岗位从业3年以上并获过相关奖励1次以上(含1次)

4.参加评选的营销人员,应在2014年度无有效投诉和其他不良记录,消费者满意度较高。

5.具有较高的专业服务水平,评选年度成绩优秀,业迹突出,服务消费者成效显著,屡创佳绩。

6.评选年度内未受过行政处罚。

(二)“优秀保险营销员”评选标准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心全意为保险消费者服务为根本宗旨,以消费者满意为价值导向,从消费者的利益诉求出发,自觉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珍惜和维护保险从业人员职业声誉,完善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操作,科学简化服务流程,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合规、优质、高效服务,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种保险矛盾纠纷,维护行业稳定和社会和谐,提升保险行业形象,促进保险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2.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规守法、讲信用、重承诺以正当方式开展业务,不误导,不夸大,不诋毁。坚持爱岗敬业、以司为家,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严格遵守《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及所属公司相关规定。

3.持有效《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营销人员执业证书》,在兴安盟境内保险公司从业的寿险营销员且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年均新契约保费30万元以上;年均新增客户30人以上;继续率13个月达85%以上。

    5.具有较强的营销专业服务能力。具备较强的应急处置、协调和沟通能力。服务态度热情周到,文明用语,行为规范,对消费者的服务及时、耐心、准确。有较高的营销技能和丰富的专业知识,能按照消费者的需求,应用保险专业知识,为消费者提供专业性服务。

    6.具有突出的工作业绩。具有规范服务操作、科学简化服务流程、为客户提供卓越营销服务等方面的典型事迹。模范执行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在营销团队中业绩突出,服务质量高,工作零差错、服务零缺陷、消费者零投诉,能提升公司服务形象,能够发挥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在公司和消费者中有良好声誉和口碑。

    七、实施步骤

   (一)下发方案(2015年5月1日前)。下发《兴安盟“优秀保险营销员”评选活动实施方案》,正式启动推选工作。在兴安盟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发布公告,广泛动员寿险从业人员积极参与。

   (二)推荐申报(2015年5月1日至5月30日)。各寿险公司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及时将协会评选文件通知传达到三、四级销售部门,开展内部初选,做好报名推荐工作。

   (三)评审阶段(2015年6月1日至6月10日)。由“优秀保险营销员”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核查各寿险机构推荐的候选材料,择优筛选,并在协会网站进行公示。

   (四)公布公示(2015年6月11日至6月15日)。将兴安盟保险业“优秀保险营销员”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在兴安盟保险行业协会网站上公示,面向全社会接受公开监督,一旦发现虚假申报等违规行为,即取消评选资格并通报批评。

   (五)集中表彰(2015年7月8日)。协会将在7月8日举办的“保险让生活更美好”主题文艺晚会上进行统一颁奖表彰。

    八、工作要求

   (一)请各寿险公司充分认识开展“优秀保险营销员”评选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协调沟通,发挥整体合力,保证评选活动在各环节落实到位,共同推动全盟行业评选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各报送公司要规范填写推荐表,由推荐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对推荐的“优秀保险营销员”要撰写不少于2000字的事迹材料,内容务必翔实、准确。各寿险公司请于2015年5月30前将电子版材料发送至兴安盟保险行业协会邮箱,同时将纸质材料报送至协会综合部。(不按期报送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参选资格)

   (三)严格把关,注重实效。各寿险公司要认真做好组织推荐工作,做到推选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真正把业绩最突出、社会最认可、消费者最信服的营销典型推荐上来。

   (四)及时总结,加大宣传。各单位要切实总结评选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探索提升公司营销业绩的新途径、新办法。要广泛宣传优秀保险营销员的先进事迹,使评选推荐过程成为依靠典型引路、提升行业形象、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过程。 

   (五)现印发的方案为评选2014年“优秀保险营销员”活动方案,请各公司留存,2016年4月将继续依照此方案开展2015年“优秀保险营销员”评选活动,届时请各公司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兴安盟保险行业协会

   联系电话:0482-8239909

  电子邮箱:xambxhyxh@126.com

 

 

 

 

 

 

 

 

 

 

 

 

 

 

 

 附件2:兴安盟“优秀保险营销员”推荐表

 

参评公司名称:

姓 名

性 别

政治

面貌

 

 

学 历

身份证号

职务

入司

时间

工作

经历

起止年月

工作单位及部门

职务

曾获

荣誉

奖励

参评

理由

陈述

 

(请提供简要事迹材料,不少于2000字,可用A4纸打印附后。)

 

 

 

 

 

 

参评

个人

声明

请用笔签写以下内容:“本人自愿参加评选活动,符合参选条件,保证参选材料真实有效,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签   名

                                              年   月   日

公司

推荐

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协会

审核

意见

 

 

 

 

 

 

 

 

签  章(兴安盟保险行业协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