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期“中国保险热点对话”精彩发言摘登
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主任董波:应对巨灾风险保险业大有作为
中国是一个多灾的国家,灾频、灾广、灾害损失大。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经济发展,一些重大灾害对经济社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据民政部统计,1998年洪灾损失达2500亿元,造成多地基础设施损毁;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造成损失8451亿元;2010年的玉树地震以及今年刚刚发生的芦山地震,同样损失惨重。
这种灾害所带来的损失和影响如何通过一种机制来解决?这是沉重而艰巨的任务。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我国有一些巨灾保险方面的探索和研究,但还很不充分,远远不够。
保险业在解决巨灾风险问题上应当有所作为,也是可以作为的。灾害发生之后,作为经营风险的保险行业,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来冲抵损失,减轻救灾所带来的政府压力。如汶川地震之后,国家充分发挥了政治、体制、效率上的优势,集中力量办大事。但如果能进一步就巨灾管理和相关问题的解决而言,中国的体制将是世界上其他任何国家和地区无法比拟的。
但是,不能因此就作出结论。金融体系下中国防灾体制已非常完美,而只能说救灾体制,通过政府、社会救援高度的集中,效率非常高。事实上,还缺乏一种市场机制。而实施巨灾保险制度,运用保险的市场手段,有效地为救灾增加一种方式,提高救灾能力建设,保障灾后重建和资金渠道的扩展。
保监会前期牵头的巨灾保险研究发现,如果仅仅是承保、理赔,那这个机制的建立是有缺失的。发展巨灾保险的优势在于,通过体制、机制的建设来发挥保险业在防灾减灾中的作用。建立这样一个市场机制就是要发挥保险业的市场机制作用,让管理风险的机构参与到社会风险管理中,也就是防灾、减灾体制建设中,发挥行业优势(包括技术优势、风险承担优势、风险防御优势)来促进和调节防灾减灾工作。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经验表明,要做好巨灾保险,首先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支持,则很难推进巨灾保险的功能,使其发挥作用。1999年,土耳其大地震催生了土耳其的地震保险制度;1968年,美国洪水促成了美国实施洪水保险计划,也推动了其立法;中国台湾地区1999年的地震同样催生了台湾的地震保险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将巨灾保险所发挥的作用扩大化,将不利于这项事业的发展。据了解,国外开办巨灾保险的国家或地区并不是非常多。而且总的来看,巨灾保险还没有形成统一模式,更没有现成经验,人们对其真正能够发挥的作用仍存在不同看法。
最后谈谈有关巨灾保险的几点启示。
首先,巨灾保险必须获得政府支持,而且要进行立法来推动施行,这也是被上述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所验证过的。在推进巨灾保险制度过程中,如果没有切实可行、强有力的支持政策,这项制度是很难推进的。这类似于农业保险,在新一轮农业保险的推行计划中,中央财政给予了大力支持,无论是保费补贴还是再保险倾斜,这些经验都可以借鉴到巨灾保险制度上。
其次,巨灾保险要实施分层管理。中国面临的巨灾包括地震、洪水、台风等,分层管理中的一层意思就是,将巨灾保险分为地震、水灾、台风等几个单险,而不是综合险。
此外,推行巨灾保险还要重点突破,试点先行。从实践来看,如果没有充分而完善的数据支持,就无法实施巨灾保险。中国改革开放以来,进行试点在实践中是一个很好的方法。相信在试点中不断总结经验,对全国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深圳、云南等一些地方已尝试探索这个问题。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也是人口众多的国家。现在,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不断提升,经济总量已占到世界第二,人民生活水平也在日益提高,而在推进城市化的进程中如何面对巨灾,这是一个不得不思考、不得不解决的大问题。
中国地震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健: 防范巨灾风险需要完善制度保障
中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是世界上地震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唐山地震阴影尚未抹去,汶川地震又突然来袭。地震多、分布广、强度大、灾害重,是我国客观的、长期的基本国情。
中国陆地面积仅为全球陆地面积的1/14,但发生在陆地的破坏性地震却占全球的1/3。我国大陆地区平均每20天发生一次5级以上地震,每年4次6级以上地震,每3年2次7级以上地震。20世纪以来,我国大陆地区已发生8级以上地震9次、7级地震67次。
全球共有7次死亡超过20万人的地震,其中4次发生在中国。20世纪,全球因地震死亡人数近120万,我国占50%,近60万。新中国成立以来,地震造成的死亡人数高达36万,超过其他各类自然灾害死亡人数总和。
从当前看,我国处于地震烈度Ⅶ度的地区占国土面积40%,Ⅷ度以上地区达18%。其中,有27个省会城市和143个地级市处于Ⅶ度以上高烈度区。这是我国地震风险的自然因素。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区域防灾抗灾能力差别较大,城市大量老旧建筑物抗震设防水平较低,广大农村建筑基本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往往小震致灾、大震巨灾。这是我国地震风险的社会因素。
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建设加速,社会财富不断积累,地震灾害的风险也随之呈指数增长,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连锁冲击将会越来越大。面对风险,我们必须未雨绸缪。
汶川地震之后,我国又遭受了青海玉树、云南彝良、四川芦山等强烈地震的冲击,再次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接连发生的强烈地震及其引起的社会反响,对我国如何建立灾害防范与应对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制度,如何建立政府、社会、公众“共同防范、共担风险”,以及“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机制带来了新的考验。
防范巨灾风险,迫切需要完善的制度保障。日本、新西兰等多地震灾害国家的相关经验值得研究借鉴。
建立我国的地震巨灾保险制度,面对的情况更为复杂。在制度设计上,不仅要发挥保险的补偿扶助功能,更要发挥其风险防控功能,要有助于全社会提高灾害风险防范意识、鼓励支持风险防控自觉行动。与此同时,要充分考虑我国地震灾害风险分布的差异,东中西部经济社会和城乡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对不发达地区和社会弱势群体的扶助等,实施差别化的财政、金融、税收等支持政策,以及多样化的产品服务,促进地震安全的公共服务均等化。
地震灾害虽然有其特殊性,但只要措施科学、实施到位,防控和降低灾害风险是完全可能的,即使遭遇罕见特大地震,损失也可以大大降低。
由中国地震局主导编制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是对一般建设工程地震风险防控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由我国《防震减灾法》确立、国务院行政法规规范、中国地震局实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与审批制度,是对重大建设工程地震风险防控的行政强制性措施,有关行业部门也分别建立了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2005年以来,中国地震局配合国务院,推动各地实施农村农居地震安全工程,在新疆多次地震以及汶川等地震得到有效检验,起到了很好的试点示范作用。这些措施与保险制度的有机结合,将更好地降低与防控灾害风险,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
中国地震局一直致力推进地震灾害保险,对我国长期、中期和短期地震风险及其分布作了大量深入研究,收集整理了历史灾害性地震的成因分析、人员经济损失、建筑损毁类型等大量数据,可以为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技术支持。中国地震局和各地正在组织建设的地震烈度观测与速报网络,及其建立的相关技术标准,可以为地震灾害损失快速评估、厘清保险责任等提供客观技术数据。
2011年,国家哲学与社会科学基金支持资助了两个与地震有关的重大研究项目,一个是由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联合有关研究机构承担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制度实施现状与成效研究”;另一个是由有关研究单位承担的“巨灾保险研究”,这些研究成果对推动地震保险将具有积极意义。
中国地震局愿与各方密切合作,积极推动并参与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研究建立、保险产品的开发与服务,支持有关地区先行先试,共同致力于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
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任小兵: 加快中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保险业无论是资本实力、服务网络、技术水平还是人才储备都取得了长足进步,保险的深度和密度显著提高。保险业在自然灾害的防灾防损和灾后理赔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同时也应看到,近年发生的历次巨灾事件中,保险赔付在社会经济损失中的占比非常低。汶川地震经济损失达8451亿元,保险赔付仅为0.2%;2008年的雨雪冰冻灾害保险赔付也只有6%左右。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全球在过去20年平均保险赔付占自然灾害总经济损失的比重高达32%,2012年这一比重更高达40%——其中美国飓风“桑迪”的保险赔付可以达到总经济损失的50%左右。亚洲地区的保险发展水平相对不高,但总体上保险赔付占自然灾害的比重也达到13%左右。日本“3·11”大地震的保险赔付占经济损失的16.7%,泰国洪水的保险赔付占到经济损失的26%以上。
我国巨灾商业保险补偿水平的低下,凸显出我国巨灾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难以有效发挥,迫切需要在巨灾保险的体制机制、覆盖范围、保障方式和管理模式上寻求突破。
商业保险经过多年发展,在产品设计、风险评估、保险定价、风险控制等环节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在承保、理赔、精算和风险管理等领域也储备了技术和人力资源,巨灾保险发展的全面突破已经具备了应有的客观条件。现阶段有必要着力推动顶层设计,从国家巨灾风险管理的高度,统筹考虑巨灾保险的定位、功能和作用,通过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变革,使巨灾保险作为国家直接参与防灾减灾和灾害救助的有益补充,分散化解巨灾风险,使保险行业为灾后恢复生产生活提供支持和保障,为维护社会和谐和经济可持续增长保驾护航。
在进行巨灾保险顶层设计的同时,从行业和企业自身角度来看,巨灾保险的突破需要植根于风险管理能力建设,特别是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巨灾风险具有低频度、高烈度的基本属性,是保险公司经营中所面临的最具挑战性的风险因素。为有效管理巨灾风险,保险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巨灾风险管理机制。依靠科学的风险量化分析工具,对风险进行识别、监控、分散等控制工作,把风险管理内嵌于企业经营管理流程,在承保、理赔、再保险安排等各主要经营环节,形成一体化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
作为国内专业的再保险公司,中再集团在巨灾管理方面具有独特的市场地位和技术优势,在发展业务的同时始终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工作,将风险管理作为集团化管控的核心职能,努力打造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在加强自身巨灾风险管控能力的同时,努力开展创新研发,为行业提供有益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目前,中再集团已经开始着手系统性的风险偏好体系建设工作,正在进行经济资本模型的开发;引进了国际领先的巨灾模型和精算工具;并尝试通过巨灾模型的二次开发为直保市场提供技术服务。在数据资源管理方面,中再集团的子公司中再产险已经正式成立了行业数据分析中心,旨在打造国内财险行业数据的积累、分析和共享平台,发挥中再集团的技术优势,与同业公司紧密配合,共同提高我国保险业的数据管理水平,为业务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此外,中再集团正在积极参与中国保监会领导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为保监会“偿二代”建设提供风险相关性的量化分析和数据测试支持。在积极参与国内巨灾再保险业务,为直保公司提供风险保障的同时,中再集团还承担了国家政策支持下的相关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研究工作。
发展巨灾保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直保和再保的紧密配合,中再集团将在保监会的领导下,与各兄弟公司通力合作,发挥自身技术能力和市场地位优势,为行业发展继续出力。
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和春雷:巨灾风险保障应从农业保险率先突破
中国是世界上巨灾影响最严重的几个少数国家之一,全国有超过70%的城市和50%以上的人口分布在气象和地质灾害较为严重的地区。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财富的累积,灾害损失也呈快速上升的趋势,损失金额占GDP的比重平均每年以2.7%的速度增长。由此可见,巨灾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而国家的灾害管理体系建设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保险业承担着义不容辞的责任,但关键是要找准突破口,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
就当前的情况而言,我认为巨灾风险保障应从农业保险率先突破,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近年来在国家一系列政策的支持下,农业保险实现了快速发展,农业保险保费收入2012年已达241亿元,保障金额近1万亿元,已经成为粮食安全和“三农”工作的重要抓手。正因事关国计民生,稳健经营是农业保险一个重要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巨灾对于农业生产的影响非常大。据统计,2012年仅干旱造成的粮食损失就达1161万吨,直接经济损失533亿元,农业保险也随之呈现出高损失性和高波动性的特征。所以,农业保险的稳健经营必须以有效解决巨灾风险分散为前提。
第二,随着农业保险的持续发展,风险也在快速累积,农业保险稳健经营和巨灾风险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巨灾保障需求也越来越大。中央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无论是在《农业保险条例》,还是在2012年及2013年的“一号文件”中都针对农业巨灾保障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其中2013年的“一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建立财政支持下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工作目标。也就是说,无论是保险行业、监管部门,还是相关部委以及各级政府,在建立农业保险巨灾保障机制方面已经形成了基本共识。
第三,过去几年,中国农业的发展不仅仅体现在保障范围上,也包括技术能力的提升。随着一系列新技术和模型工具的运用,使得农业保险在风险预测、损失评估、防灾减灾和服务手段等各个方面都有很大的进步;同时,对于世界其他国家在农业保险方面先进经验的学习和研究也在不断深化。
因此可以说,巨灾保障从农业保险率先突破,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无论是在必要性还是在可行性上都具备了一定的条件。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在巨灾风险保障方面存在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巨灾风险保障的标准不统一,不仅总体的保障程度偏低,而且有部分地方未得到有效覆盖,最重要的是缺乏一个国家层面的巨灾风险保障机制。二是商业再保险市场客观上存在短期性、波动性和逐利性的特点,与农业保险长期性、稳定性和政策性的根本需求存在明显矛盾,同时商业再保险在某些方面的供给严重不足。三是部分地区的地方统筹难以实现风险在空间上的分散,也难以应对跨区域的巨灾风险。
从国际经验来看,农业巨灾保障一般有几个特点。第一,建立国家层面的专项机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一般都在国家层面建立专门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以保证农业保险的稳定和持续运行。第二是分层结构的风险分散模式。包括农户、直接保险、再保险、巨灾准备金和紧急预案在内的分层保障是比较成熟的解决方案,各层级之间通过一套规范的机制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实现风险从低到高的逐级分散。第三,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和巨灾准备金制度是整个保障机制的关键环节。一般情况下,农户和直接保险主要承担低层级风险,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和巨灾准备金分散中高层风险,最高层风险则设置紧急预案。第四,农业保险再保险和巨灾分散机制有明显的政策属性,从国际实践来看不存在完全商业化的农业再保险,因此需要政府大力支持和参与。
根据中央和保监会的要求,中再产险作为代为行使国家再保险职能的国有再保险公司,一直在积极研究中国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问题,并且已经形成一个初步构想。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分层共担的风险逐级分散体系;(2)明确政府与保险行业的职能分工,形成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模式;(3)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为农业保险提供稳定持续的承保能力支持;(4)探索建立国家巨灾准备金制度。
就现阶段的工作而言,组建中国农业再保险共同体是最重要的切入点。中国保监会在《关于做好2012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鼓励以国有再保险公司为依托,探索建立各保险公司积极参与的农业再保险共同体,增大再保险供给的能力”。
以农共体为依托,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可以实现五个方面的核心功能:一是整合保险行业资源,为农业保险提供持续稳定的再保险保障,提高农业生产和抗风险能力。二是承上启下,向下对接农业直接保险,向上对接农业巨灾准备金。三是发挥再保险杠杆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四是可以避免财政资金外流、国家农业数据外泄以及国际再保险市场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五是可以搭建农业保险风险管理平台,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
我们相信,在中国保监会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保险业同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建设一定能得到有效地推进,不仅对农业生产形成更稳定和有力的支持,同时也为探索国家整体的巨灾风险保障制度积累宝贵的经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王和:我国巨灾保险建设面临六大问题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近几年,由于大气环境的变化和对于自然环境的保护不足,我国自然灾害的变化呈现出异化的趋势。同时,自然灾害无论是从发生的频率、规律以及造成的损失,都呈现恶化的趋势。
我国的巨灾风险形势不容乐观,面临很多的问题,可概括为六个方面。
一是行政与财政负担过重,沉重的财政负担将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二是救灾救济面对效率压力,行政管理成本越来越大;三是缺乏重建的制度保障,因灾返贫不再是农村的“专利”,存在扩大和深化趋势;四是民众产生依赖思想,风险意识淡薄;五是可能产生金融系统性风险,特别是银行的风险;六是非工程防灾减灾措施,特别是设防标准普及不利。
除了巨灾风险管理面临六个问题,我国巨灾保险最核心的问题也可总结为六大问题。
第一,举国体制问题。举国体制就是以政府为主体、以财政为支撑的巨灾风险管理体制,其在过往的包括汶川地震在内的灾难中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面向未来,在社会管理进步和行政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举国体制需要与时俱进。面向未来,我们国家的巨灾风险管理的新架构应该是“新举国体制”,即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举国不应该仅仅是举政府和财政之力,而应该通过机制体制的创新来举市场和全民之力。
第二,定位问题。定位问题涉及两个层面,不仅是保险业自身对巨灾保险的定位,还包括国家在巨灾风险管理过程中对巨灾保险的定位。
从国家的层面讲,巨灾保险肯定不等于一个国家巨灾风险管理的全部,但也不能因此否定巨灾保险在现代社会风险管理中的核心作用。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发挥巨灾保险的作用、推动国家巨灾风险管理体制的完善,是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依据和理论基础。
从行业的层面讲,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也包括了对巨灾风险管理的进一步完善,保险业要充当好“两手”:一个是“接手”,一个是“助手”。所谓“接手”就是政府在剥离一些社会风险管理的过程中,保险要做好承接的功能;“助手”就是保险业要发挥自身的作用,在未来的社会风险管理中扮演政府助手的作用。
同时,我认为,基于巨灾保险的市场机制,应该渗入到“综合减灾四位一体”的方方面面,与这四个方面产生一种良性的互动,去扮演更重要的角色,推动“国家综合减灾体系”更加完善、更加有效。
第三,政府角色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总结为两派:一派是主导派,一派是支持派。我认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巨灾保险制度在建设过程中都离不开政府参与,但是又不能把政府主导的问题绝对化。建立这个制度是由政府主导推动,但是最终这些事情还是要交给市场。
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希望与政府的巨灾风险管理职能起到相互替换的作用,就是随着保险基金的积累,最终可以让财政的承担比例由百分之百慢慢降低,一般巨灾损失可以实现完全替换,但有一些特别巨大的损失最终还是需要政府和财政解决。
第四,模式问题。对于巨灾保险,全球分为三种模式,我认为中国绝对不能照搬照抄国外的某一种模式,而应该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模式。该模式最根本的基础是市场运作,它不能成为一种行政模式,但是在初期,它需要政府主导和推动。另外,政府主导不等于政府经营,更多的还是要利用保险市场体制,整合各个方面的资源提高运行的效果。同时,政府主导需要一部分财政资源的鼓励,但是非财政行政资源更重要,各个国家在政府主导中都采用各种各样的方法来推动所谓的非财政性行政投入。
第五,偿付能力问题。鉴于国际上的教训,我们在做巨灾保险的过程中一定要对偿付能力有充分的认识和估计,我一直坚持希望国家层面能够对巨灾保险有一种制度安排,提供给一些基本的制度化的安排。我认为我们要特别重视“击穿”和“兜底”的问题。从国外的经验看,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大多数都是通过立法,至少地方立法来解决。同时,一定要学会量力而行,有多大的承保能力,就承保多少,循序渐进地推动制度建设。
第六,统分问题。在中国要建立一个大一统的方式比较难,所以还是要根据不同地方的实际来求同存异,先分后统。基本想法就是统分结合,分步推进,不断调动各个地方的积极性。目前,开始实践的地方包括深圳、云南等都是省或市为单位推动的。
讲到分跟统的关系,我认为“分”主要考虑四个维度,即分区域、分灾因、分对象和分阶段。而未来慢慢的“统”则是基于区域的统,基于灾因的统。
最后,巨灾保险制度往前走要做几件事:第一是要从国家层面对巨灾保险制度有一个初步的指导意见;第二是要成立巨灾保险领导小组;第三要有办公室;第四要成立基金理事会;第五是成立国家巨灾保险基金。
此外,在一个国家巨灾保险的建设过程中,我认为首要的问题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政治问题。我们需要用一个政治诉求统一和提高相关领域及部门的认识,这是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重要前提和基本保障。
从各国巨灾保险制度发展的情况看,要充分认识到巨灾保险制度不可能一步到位,它也是逐步完善的过程。希望从事巨灾风险管理的人要有信心,通过努力,一定能够推动中国巨灾保险制度,为不断富裕起来的中国人提供一个高品质生活的制度保障。
巨灾保险:强制还是半强制?
中国巨灾保险应该选取何种模式?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应当各自承担什么职能?是强制还是半强制?是应在全国统一推行,还是应当试点先行?5月31日,在《中国保险报》第五期“中国保险热点对话”上,业内外人士就上述话题进行了热烈讨论。
“中国巨灾保险应采用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共担模式,商业保险公司承担比例份额,损失越大,国家承担比例越大。同时,应该开展科学评估和政策评估,以确定不同地震损失规模的‘比例份额’。”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副所长高孟潭说。
他指出,近百年来的资料表明,我国华北地区、东南沿海、西部地区一些人口稠密的大城市,都有可能遭受7.5级以上直下型特大地震袭击。如果华北地区发生一次8级以上大地震,可能会造成数万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商业保险公司全部承担保险赔偿,显然是不现实的,国家应按比例给予商业保险公司补偿。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副主任刘新立表示,巨灾保险制度是巨灾风险管理制度中重要而有机的组成部分,其建立、发展、完善与巨灾综合风险管理体系的整体发展密不可分。
“科学高效的巨灾风险管理制度体系的实施者,包括政府及相关部门、保险公司、灾害承担者与社会力量等3个主体。”刘新立表示,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的宏观层面应起到主导作用,而在以巨灾保险这种市场手段为重要载体的微观风险融资层面,其定位应为引导和促进。
诚泰保险精算部总经理张永建认为,地震风险具有不确定性极大、风险分布极为不均的特点,而且不仅仅是纯粹的自然风险,更是自然社会风险。这就决定了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地震风险的理赔费用会非常高,根本承担不起。因此,必须把商业保险纳入到社会风险管理体系框架中。
“也就是说,政府需要结合商业保险搭建一个政策性的制度平台,让保险有发挥的空间。实践来证明,同样数量的救灾资金,市场化运作模式的效率远远大于公共财政的直接转移支付。”
刘新立认为,巨灾保险的设计要重视防灾减灾和经济补偿的有机结合。在借鉴国际成熟经验的同时,更应注意这些经验背后的实践基础以及在中国的适用性。“对我国来说,降低承灾体的脆弱性是一个可行的切入角度,也有助于巨灾保险的发展。同时,应该思考如何通过约束与激励机制来保证一定的有效需求和投保率。”
对此,高孟潭表示,考虑到以房屋为代表的家庭财产对于农村和城市居民来说,都是家庭最主要的财产之一。因此,中国的地震保险可以采用半强制式的模式,并与购房、救灾补助、宅基地审批等相关政策配套实施。
“在购房和宅基地审批时,如果不作特殊声明,则一并要求购买地震保险。如果声明不购买地震保险,则政府在灾后重建补贴或救济时,政府补贴与保险赔付数成比例增加。没有购买保险的人将获得较少的补贴。在重建贷款时,对购买过地震保险的居民则给出更优惠的政策。”
刘新立认为,目前已有巨灾保险立法的国家和地区,虽然很多是在大灾后两年出台了相关的巨灾法律,建立了巨灾保险体系,但大多数情况下与其面积小、巨灾系统性高,或者是保险业发展水平较高密切相关。在我国目前尚没有巨灾保险立法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在区域内进行产品试点。
对此,云南保监局办公室主任王斌认为,鉴于巨灾保险制度涉及面广、推广难度大的现状,可以借鉴大病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先行试点,逐步推广。云南省愿意成为巨灾保险制度的试点省份和尝试者,为巨灾保险制度在全国的早日破题贡献力量。
他还透露,云南省将选择楚雄州在农村住房保险中先行先试地震风险保障工作,待模式成熟后再向全省推广。
深圳保监局统计研究处处长汤志江也表示,巨灾保险制度是一个很复杂的系统工程,目前全国统一推广和立法条件都不成熟。这是因为各地的实际情况差异比较大,特别是巨灾风险,各地和各城市也是千差万别。比如,深圳可能也跟其他城市一样面临着洪水、地震风险,但作为一个滨海城市,深圳还有自己特殊的方面——除了台风、海啸等风险,特别是还有怎样面对核风险的问题。
他表示,深圳市之所以准备进行巨灾保险试点,一方面,因为深圳经济社会的条件比较好;另一方面,因为政府运用商业保险机制来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意识比较强。“也就是说,政府一直在主导这件事,希望通过商业保险在促进防灾减灾、分散灾害风险等工作,来加强城市的灾害管理。”
汤志江介绍说,深圳市今年专门成立了巨灾保险工作小组,由市政府有关领导担任组长,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而且在前两年巨灾保险研究的基础上,希望能够进一步加快进程,尽快破题。“目前,无论从深圳保险业的市场化程度,还是居民的保险意识,深圳已经具备了推动巨灾保险的一些基本条件。”他同时表示,作为保监会和深圳市政府确定的全国第一个保险创新实验区,深圳市有责任、也有条件在巨灾保险领域先行一步,从而为全国提供经验借鉴。
人保财险产品创新实验室主任廖向荣则表示,从巨灾基金、巨灾债券、巨灾交换等金融创新形式来说,试点巨灾保险,深圳既有作为保险中心和资本集散中心这样的地利优势,也有将政府需求和保险行业专业研究创新有机黏合起来的人和优势。
他透露,人保财险产品创新实验室作为人保财险总公司在深圳设立的灾害研究和产品创新专业机构,目前正在进行巨灾保险产品研发,一旦深圳市巨灾保险试点正式启动,相信相关保险产品很快就会落地。“这也会创造一个在巨灾保险领域政企合作的典范。”
建立起政府支持的再保险分散体系
“川西高原和四川盆地之间的断裂带比较多,地震风险发生的概率比较大,像暴雨、泥石流在近些年来比较频发,巨灾风险在四川也得到了政府高度的重视。”四川保监局财产险监管处处长欧莎莎指出,在探讨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巨灾的风险分散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关于地震,云南保监局办公室主任王斌还特别提供了一组数据。据他介绍,一百年来,云南发生地震333次,七级以上地震13次,死亡人员3万多,受伤20多万。“所以对于我们云南省来说,我们对于地震保险的企盼,老百姓对这件事情的需求,包括政府层面的心理需求都非常强。”王斌说。
“我觉得从全球范围内,巨灾的风险分散都是很大的话题。”慕尼黑再保险中国区总经理常青认为,保险公司在地震方面承保的能力要受制于资本金,受制于政策要求。目前我国非寿险的费率水平不足以覆盖地震风险,也不足以覆盖大灾风险。这样的情况下,对于地震灾害后的巨额理赔,很现实的选择就是通过再保来分散风险。
对话中,中再产险农险业务部总经理王野田也肯定了再保的选择,但同时也提出了政府在巨灾风险分散中的重要性。王野田针对农业保险的风险分散指出,农业风险的链条实际就是三块,前端是直保公司和投保人共同承担低层,中间是国家准备金来承担中高层的风险,更高层的风险就要动用紧急预案。前端在过去的7年已经解决得很好,广大的农民、基层政府和中央政府对农业保险的发展给予充分肯定,投保户和受益人也有切身感受。中间这段现在看来,如果单纯靠商业化来运作再保险,其逐利性、不稳定性和不可持续性与农业保险的特性正好是矛盾的。所以,应该建立以政府支持、主导、为主的农业再保险分散链条,当中应该是政府主导下的农业再保险来发挥主要功能,分层解决问题。
劳合社保险凯林承保部合约业务总负责人张彩玉则认为,巨灾保险当前存在的问题不仅是风险分散问题,还有保险赔付率不够的问题。根据劳合社2012年做的全球保险充足率调查,中国在42个被调查的国家中排名第34位,所以当前的重点还是在如何扩大保险渗透率方面。
张彩玉建议首先应把重点放在一些高危险的、人口高集中区,比如北京的地震风险,比如说广东、浙江的台风洪水风险。因为这些地方是经济发达区,如果遭到巨灾,其经济损失将对国家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所以我们应该先从这些地区开始。
常青的对话中还谈到了巨灾债券交易所的问题。据他介绍,2012年底,全球巨灾债券总的承保能力差不多在150亿美元的水平。这150亿美元分为几类,包括美国一些飓风风险的债券,加利福尼亚地震相关债券以及包括日本地震相关的债券。这些债券即使在一个很大的国际资本市场上面,其总量和存量都是非常巨大的数字,所以需要去配置一些和传统风险不相关的一些风险,而巨灾实际是满足了这样的要求的。
常青指出,巨灾债券从中期的角度来说是一个趋势,但是也有一些难点。比如中国对发债是要受到《证券法》的规范,短期内比较可能的是在某些区域性市场做一些完全创新的试点,如果要在全国的证券市场做巨灾债券,可能还需要相当一段时间。
常青认为,巨灾债券只能起到一个补充作用,不能成为一个主体。主体还是要靠商业保险公司自身的资本积累以及国际和国内的再保险融资分散风险,最重要的是怎么把机制转化完善。
对于试点,王斌建议地震保险可以像大病保险一样,先有一个湛江模式或者新乡模式等,云南也可以试点一个模式来推进这项工作。另外,还可以选择在农业住房保险中先行试点。“这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个是地震灾害损失的实际需求,2013年以来我们因地震造成的损害,倒塌的房屋数量是9900间,所以这是一个实际需求。同时,在政策层面上,去年民政部和财政部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保险公司可以在条件允许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提供地震保险,建议从农房保险先做突破。”王斌说。
在巨灾保险的工作推进上,王斌建议,应将地震保险纳入国家防灾体系。当前,国家已经形成了应对治理等多层次的防灾体系,可以将地震保险也纳入国家的防灾体系中,再立法保障,从法律、政策、税收等方面支持。之所以要立法保障,是因为巨灾保险是一个政治性、技术性非常强的业务,需要强大的法律法规、政策、基础技术的支撑。同时,在政策支持上,应当明确财政支持的地震保险基金和再保险,对于试点地区的被保险人给予保费补贴,以及对于地震保险经办机构和保险业务的税收政策,特别是税收免除和巨灾准备金的提取。人保财险灾害研究中心研究处处长郭清表示,技术运用是将来的趋势。对于新技术在巨灾保险中的应用,人保财险进行了探索。未来人保财险要发展的不仅仅是用于航拍勘查的无人机,而是遥感信息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