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5年,距离160公里,因为地震,汶川和芦山又联系在一起。5年前,汶川大地震发生的最初几天,芦山和宝兴,作为仅存的西线入汶通道,为日夜奔流的抗震大军,提供了巨大的支持和帮助。如今,他们却成为了地震的中心。
5年时间,从汶川到芦山,从政府层面的应急机制到信息畅通水平;从受灾群众的心理到志愿者的行动;从社会各界对灾区的救援措施到媒体的报道视角和水准,都在发生变化。惟独没有变化的,就是地震发生后进入震中的路依旧艰难。
5年时间过去,巨灾保险,作为分散大灾风险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出台艰难。我们不禁要问,这块多灾多难的土地,何时才能被巨灾保险所覆盖和保障?出台艰难的原因究竟又是什么呢?
2008年5月12日,一场罕见的8.0级强烈地震袭击了四川,造成了惨重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5·12汶川地震发生后,保险业虽然倾尽全力投入到抗震救灾之中,但是面对如此巨大的经济损失,保险业的赔付微乎其微。
这让把风险管理作为首要职能的保险业有些尴尬。一时间,巨灾保险被提上桌面。当年的9月25日,中国保监会就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在成都共同主办了“巨灾风险管理与保险”国际研讨会,对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应坚持的原则、政府在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的定位、商业保险在我国巨灾风险管理制度中的作用、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方法步骤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2008年10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5个月调研后,向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递交调研材料,提请对17部法律进行修改,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规定,以解决司法实践之急需。其中就建议全国人大对《保险法》进行修改,将地震纳入财产保险范围。尽管通过商业保险承保地震责任是否具备现实可行性尚需进一步探讨,但是利用保险手段防范和分散地震风险及损失已越来越成为地震频发地区的迫切需求。
近年来,四川省委、省政府多次提出要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四川省委副书记、省长魏宏就对记者表示,四川省对于巨灾保险一直都比较期盼。然而,与保险业在灾害应急反应机制上的快速完善不同的是,尽管各界在巨灾风险管理方面一直进行着探讨,但由于巨灾保险涉及方面众多,仍旧难以达成一项制度安排付诸实施。无论是5年前的汶川地震还是此次芦山地震,最后的保险赔付占巨灾损失的比例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仍明显偏低。
从国际经验来看,由于巨灾风险特别是地震风险破坏力强、损失巨大,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仅依靠保险机构商业运用,难以承担相应的风险保障责任。目前,我国的一些巨灾风险责任只是零星散落在相关的险种之中,保险机构还不能凭借自身的经营管理来提供专门的巨灾风险产品。所以说,在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实力还不够强大的时候,更需要政府部门的支持。
此外,对于巨灾保险这种需要顶层设计和巨额资金投入的课题来说,省级财政部门的力量还显单薄。四川省财政厅相关人员就对记者表示,四川省财政部门对于巨灾保险一直持积极态度,如果国家能够像农业保险那样进行立法,明确各级财政的补贴机制,那么四川省财政将会积极制定配套补贴政策,推进巨灾保险在四川的落地。但如果国家不出台政策,单凭四川省来自主推进或试点巨灾保险,恐怕难以有切实成效。
“巨灾保险之所以推进缓慢,其实也有待于保险业管理巨灾风险能力的提高。”四川保监局局长倪荣鸣指出,一方面,保险业推进巨灾保险所需的基础技术还不完善,巨灾模型和巨灾损失数据还需进一步研究和整理,巨灾保险的费率精算能力需要加强;另一方面,保险业的经营服务水平与巨灾风险管理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尤其是在防灾防损、减灾抗灾方面的管理和服务能力比较薄弱,保险机构对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全社会的巨灾风险意识还相对薄弱,也是制约巨灾保险推进的一个现实因素。”倪荣鸣坦言,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风险和保险意识有所提高,但由于对地震等巨灾风险还缺乏深刻的认识,全社会对巨灾保险的参与程度还不高。
其实,公众和企业对商业巨灾保险的参保率低,原因还在于在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下,人们对于巨灾风险损失的处理,存在一种对政府的依赖惯性,而政府的灾难处理对策也总是强调财政救助,对风险意识教育和保险宣传的力度远远不够。
记者在采访中就感受到,四川的老百姓在内心都十分感叹汶川地震后国家所推行的对口支援政策。北川新城,德阳新区,一个个样板工程的完工,让当地老百姓认可了政府救助的速度和力度,这也在客观上制约了人民群众用保险手段来管理自身风险的意识。
可以说,保险公司没有成为汶川地震以及这次芦山地震埋单的主力,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瓶颈。包括大地震本身的损失特质,以及中国“大灾之后靠政府”的传统,都是巨灾保险制度没有建立起来的客观原因。
无论是对除外责任做了特别处理,放宽地震理赔标准,还是保险公司组织大额的抗震救灾捐款。可以说,两次地震之后,保险业都承担起了相应的保险责任和社会责任。但无论从国际经验还是国情现实来看,今后中国保险业应该承担的责任都不限于、也不能限于灾后补偿和捐助,而应该贯穿于地震风险管理的全过程,承担起综合风险管理的责任。
其实,减灾防灾并不是一句空话,国际上成功的地震保险制度大多数采取了这种减灾新路径,通过保险业在建筑、工程方面的专业优势和监督职能,对相关住宅和建筑物的风险进行评估,确保建筑物的安全系数和抗震能力,从而在大地震来临之时极大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从眼前看,灾后赔付额度是衡量保险业承担责任的尺度;从长远看,保险业能充分发挥其行业优势,在灾害发生之时和发生之前做好相关的防灾减灾工作,才是真正体现责任的举措。在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当保险业将其责任中心往减灾路径上调整,会提升其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的竞争力,也会让国家和政府重新审视保险业在大灾中的地位和作用,增强民众对于保险的认可度,从而同时带动四方力量,形成一个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