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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创业投资保险制度能够有力支持创业投资发展,有必要选择一种合适的法律形式,设计一套科学的制度支持创业投资市场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寻找新的增长点。
构建创业投资保险制度具有现实需求
创业投资保险项目复杂多样、风险大,需要通过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和调整。创业投资保险的高风险性。创业投资保险项目主要为高科技项目。创业投资活动存在技术、市场、管理、资金等多方面风险,据美国曼斯菲尔德1981年一项统计表明,高新技术项目只有60%的研究开发计划在技术上获得成功,其中只有30%能够推向市场,最终投资盈利的仅有12%。
创业投资保险法律缺失。创业投资保险不是纯粹性风险,具有投机性,和一般财险风险具有差异。创业投资保险涉及各行业技术前端领域,保险金和赔偿金设定、责任认定、技术鉴定等与比普通商业保险更加复杂困难,并且具有较强的人为因素,与创业人能力、决心息息相关,现行保险法律制度很难调整创业投资保险关系。但是两者保险基本原理上是一样的,遵循保险法律的基本原理和制度,如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基本关系等。
构建创业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意义重大。制定创业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是保险法律体系、乃至整个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进步。从法律的规范性作用看,创业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在以下两个方面作用较为明显:一是强制作用。创业投资保险制度强制性对于扩大创业投资保险覆盖面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二是指引、教育作用。创业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具有很好的指引、宣传、教育作用。
创业投资保险立法裹足前行
总的来看,国内的创业投资保险制度发展缓慢,不能满足创业投资发展需要。创业投资保险立法现状。目前国内没有以创业投资保险为名的保险制度。与之相关的制度有:1999年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2005年11月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10部委联合出台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暂行规定》。上述制度把创业投资(又称风险投资)定义为“向主要属于科技型的高成长性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即创业投资主要是支持科技型创业,推动技术产业化。遗憾的是没有明确提及创业投资保险制度。
保监会出台的一些科技保险的规定具有创业投资保险制度的雏形。2006年,中国保监会和科技部联合颁发了《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4月,科技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比较全面地规定了科技保险的经营要求,但没有考虑到科技保险经营特殊性。同时,各地的试点工作制定了一些好的配套措施规定,主要包括财政对科技保费补贴的规定和科技保险投保流程的规定。在商业层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对创业投资保险进行探索,制定了《技术交易保险条例》。
创业投资保险存在的问题。目前,创业投资保险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制度少。创业投资保险制度基本上属于空白状态。二是内容不科学。现有的科技保险制度确定的是普通保险经营模式,没有考虑到创业投资保险和普通保险的差异性。三是相关制度效力层次不匹配。创业投资的第一个制度由国务院转发,第二个规定是由国家发改委和10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在地方上,广东省政府对创业投资制定了详细的规定。而科技保险制度是科技部、财政部和保监会制定,地方上尚没有对科技保险实施的系统性规定,两者在效力层次上不匹配,将影响执行效果。四是制度可操作性不强。科技保险制度主要是指导性文件,没有科技保险经营详细规定,对科技保险发展的指导性不强。
创业投资保险立法建议
我国各地创业投资发展程度不一,创业投资保险立法关键是选择一种合适的法律形式,统筹各地区实际发展需求。创业投资保险法律形式的选择。创业投资保险制度有以下几种形式可供选择:一是法律。如果以法律形式进行立法,可获得很高的效力层级,对创业投资保险发展具有很好的推动作用。二是规章。部门规章简便高效,容易立法。但是效力层级不高,并且创业投资涉及多部门,单一的部门规章适用范围有限,落实难。三是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规章,执行效果不好。四是国务院法规。国务院的法规具有比较高的效力层级,但如法律一样很难统筹各区域的发展情况。笔者认为,地方法规适合创业投资保障立法,具有如下优势:以广东为例,首先,珠三角地区经济发达,创业投资保险需求大,具备创业投资保险发展的经济基础。其次,国务院颁布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创业投资,实现产业升级和新一轮发展。具有创业投资保险立法的政策基础。再次,地方法规效力层级较高,适用性强,且适用范围仅限于广东省内,不需要统筹全国各地创业投资发展情况。最后,在广东地区立法,符合当前鼓励创业投资保险试点,成熟后全国推广的趋势。
创业投资保险制度内容设计。创业投资保险制度设计应侧重创业投资保险经营特性:一是经营模式。交强险在政府主导下的商业运作模式值得借鉴,适宜实行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平衡的运作模式,政府提供保险制度设计、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等支持。二是经营原则。创业投资保险可考虑制定强制投保原则和有限管理原则。三是保险范围。保险范围包括全部投资内容或部分投资内容进行保险。四是保险主体。保险人可选择资本雄厚、管理先进、具有创业投资保险经验或研究的商业保险公司。五是保费形成机制。费率应保持在较低的水平。但创业投资保险风险大,风险因素复杂,费率制定需要科学技术和相关精算数据支持,可由政府在财政保障的基础上制定和调整。六是保险基金。创业投资保险具有公共政策性,保险基金筹集应给予财政支持。七是责任认定。鉴于创业风险复杂,可成立评定委员会,邀请各行业专家学者认定保险责任,作为保险理赔依据。八是配套政策。配套政策包括财政政策支持和税收政策支持等。九是监管体系。创业投资保险融入了财政和税收的支持,涉及多个部门,建议可授权地方保险监管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