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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监管文化中依法与创新的重要性 文即文以载道,文质合为;化为化雨春风、风化德教。前者是纯粹形而上的和意识形态范畴,后者是泱泱精神文明及物质文明总和。从华夏文明载承至今,中华文化精彩纷呈,但都不乏时代的主旋律和阶层的凝聚力。文化既来自上层建筑,又来自劳动大众,千锤百炼,绵延传承。保险监管文化亦当如是,它既集中凝炼了“监管声音”,更凝聚了监管者的众志成城。它的呼吁、提倡、形成乃是行业发展积淀、成熟、升华的必然产物。为此,围绕着监管文化精髓,行业纵横掀起诸子百谈,监管上下形成百花齐放。本文认为从长期的监管实践来看,依法和创新是监管文化纲举目张的两个重要元素。
依法监管是保险监管工作的生命
监管文化毋庸置疑地包涵了依法、为民、责任、创新和廉洁等广博内容。从概念上看,其词组是相互独立的;从理念上讲,其词义则完全可以互为囊括,属于同一世界观、价值观标准。只要在依法监管中以公开为凹凸镜,以公正为度量衡,以公平为校标尺,履行责任、为民大义、廉洁奉公都概莫能外,并一以贯之。
(一)依法监管是保险监管工作的基本准则
一是《保险法》的核心要求。保监会成立10年来,3次修订实施《保险法》,特别在总则第一条明确提出:“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古人曰,“治国者必以奉法为重”,毫无疑问,保险监管部门始终把法制建设和与之并存的依法行政放在举足轻重的位置,其目的就是依法监管、正本清源。
二是监管工作者的本质要求。我们虽要善法、举法,更要奉法、畏法。作为行业“公安”,依法监管责无旁贷,依法律己则更为重要,“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只有修身自律,才能推己及人。相反地,枉己者何以正人。
三是保险主体的内在要求。保险业改革开放以来,发展速度和规模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保障功能和作用日益凸现。但是毋庸讳言,保险业诚信淡漠、粗放经营、无序竞争、违法违规现象非但未有彻底改观,甚至甚嚣尘上。作为有事业感的主体、有责任感的经理人,都同样迫切期望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整饬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依法监管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基本要求
古者以仁义行法律,今者以法律行仁义。如果我们把监管者、保险人、被保险人看作阶梯式,形同金字塔,毫无疑问被保险人属于这个塔的最底层,是低保障群体也是目前较为广大的群体。无论是保险的自然属性,还是企业的经营之道,都必须遵循一条颠簸不破的规律,即奉国为民在先,方得反哺衣食!也就是说,只有行大道,才能有得到、正道!正所谓“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
应当正视的是,当前行业自身利益与消费者利益、企业责任与社会责任并没有水乳交融、兼容并蓄,更时有背信弃义、背道而驰之事盘桓。作为这个塔的顶层监管当局提出保护消费者利益,既是深得人心的选题,也是因时制宜的命题,更是掷地有声的主题。这也可以说是目前保险监管文化的元素、雏形、脉络之一。推进监管文化建设,就是把握价值取向,根据时代特征,赋予其极其鲜明地内涵,辟开其继往开来的道路。明确了这个方向,我们才能切实保护被保险人正当权益。
(三)依法监管是维护市场秩序的根本保障
与发达国家成熟市场不同,伴随我国保险起步和发展的不同阶段,保险业呈现显著的阶段性特征。保险行业发展初期,由于起步晚、规模小,监管为适应行业发展、做大做强的基本需求,相应多地演绎了引领发展的总导演角色。实事求是地说,这也是特定阶段的特定需求,历史的、辩证地处理监管与被监管关系,正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体现。现阶段,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重心已不局限于引领发展,而更多地强调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结构调整、防止系统性风险,防范金融风险的跨国、跨行业传递,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化解群体性事件等,通过这些工作营造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因此,在发展中强化监管,在监管中谋求发展,是回归监管本质的理性要求,也是监管与被监管各自应归属的位置,和各自应区分的界线。
作为保险市场主体,应和市场经济的所有参赛者一样,必须按照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基本规则,在博弈中大浪淘沙。
作为保险监管者,则要对所有步入竞技场的参赛者制定规则,维护公平。对投机取巧者法不阿贵,对弄虚作假者毫不姑息,秉持绳规墨矩、摒弃法随人就,保障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四)依法监管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体现
任何意识形态下的社会体制,法律都是社会运行的根本保证,而任何法治的奠定都离不开以文化开启先河。换句话说就是,法治是统治的定海针,文化是法治的擎天柱。封建社会的“礼”治形形色色,无论是“国无礼而不守”,还是“约之以礼,驱之以法”等,其中不乏的多是律治、吏治和君治,唯帝王将相所驭、所用甚至到了剑走偏锋的程度。今天,社会主义法制日臻完善,所有法制体系都只有一个中心,建立人民民主体制下的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中的人民民主。这是有别于一切封建专治的根本所在。为此,围绕最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保护最广大劳动人民的基本权益就势在必然,也势在必行。简言之,保险监管工作者就必须围绕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有效监管,有为监管,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创新监管是保险监管工作的灵魂
创新较之于依法是图新与变革。创新需要监管干部在风云变幻的国际国内金融形势中具备审时度势的求是本领,具有顺时应势的驾驭能力,同时,摈弃墨守成规、绳趋尺步的教条主义作法。依法和创新是矛盾的统一体,处理的得心则相辅相成,处理的得当则相得益彰。
(一)创新监管与人本监管的辩证关系
监管既要以法规为框架、法律为准绳,更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新需求,并且不能因循守旧、胶柱鼓瑟;相反地,要推陈出新、变法图强。这样才能正确地引领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找准位置,有所为有所不为。
然而,变革不全是改革,图新不意味创新。创新需要人文环境,也需要人本素质。马克思曾经说过,阻碍社会进步的最大矛盾是利益的追逐和掠夺。市场经济中,多元资本格局,多重利益驱动,都无可避免地使得“创新”的愿望往往被急功近利所掩盖,“改革”的良衷常常被利欲熏心所淹没。这些都需要监管者放之四海,去伪存真,适度地运用监管杠杆,对企业扩张进行科学引领,对公共资源进行合理分配,只有创新与进步结合才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具体说就是,一方面,要为真正有动力、有活力的创新给予支持;另一方面,要对那些打着创新招牌、捞取一己之利等行为,坚决严肃予以遏制。
(二)创新监管与行业价值的科学关系
监管导向与行业公共文化休戚相关。树立什么样的监管文化就是确立什么样的价值观,这种价值导向直接影响行业的价值取向。从本质上来讲,监管依法、为民、责任、廉洁是其根本;保险诚信、大爱、厚德、创新是其内涵。一直以来,我们在监管中大力弘扬的是从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到科学监管,再到保护消费者利益;在行业中着力树立的是从诚信建设,到科学发展,再到核心价值观。所有这些都是引领行业形成主流文化和主流价值,只有这样文化才能转化为生产力。只有行业利益与社会利益并行不悖,行业发展与社会发展相促相长,保险业才能具有真正的内涵价值。
(三)创新监管与市场需求的对应关系
市场需求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需要保险业不断创新。当前保险业的创新和改革进入密集期和深化期,建立健全退出机制;深化保险资金运用改革;扩大保险在农业、现代服务业、养老、健康等领域的功能作用;规范电销、网销、相互代理等新型销售模式;开展保险中介体制改革试点等等。这些都需要监管者不断研究方向、政策,不断优化格局、环境,不断创新制度、体系。一言以蔽之,就是解放思想、创新手段,通过政策调节、评价机制、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等,促进行业发展呈现差异,推动服务功能更加多样。
(四)创新监管与社会效益的相长关系
在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矛盾是由来已久的,如何辨证看、务实办是一个合格的监管工作者应该具备的本领。
经济效益是保险业发展壮大的经济基础,而社会效益则是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基础。保险业基于自身所处位置,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偏向经济效益的问题,譬如承保上不计成本、粗放发展,赔付上拖赔、惜赔以及久治不愈的理赔难和销售误导等顽疾,这些都不是简单地联合发文、搭建平台就可以奏效,也不是单纯地检查、处罚就可以杜绝。理论是单色的,市场是五彩的,正因为如此,需要监管者因势利导,纠偏予正,使其迈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平衡发展的良性轨道,也惟有这样,才能引领行业会击博浪,与时俱进,实现更好更快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