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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年金制度赋予了企业年金受托户强大的功能和作用,它用于归集年金缴费,由于进行待遇支付,也就是所有进入年金基金资产的资金先到受托户,所有流出年金基金资产的资金也先到受托户,从受托户再向外划转,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没有明确规定,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基本都参照信托型的基金进行管理,也就是只对各投资组合资金状况、资产净值状况进行估值核对,而对整个年金计划资金流入、流出的受托户却只按照一般银行账户提供资金流水,对受托户的每笔资金性质、来源、去向不做管理,更不用说受托户的资产净值、财务报表管理了。

  受托户资金的调配,包括划入投资户、支付到受益人账户等,全部依据受托人的指令。在这种模式下,投资户有投管人和托管人每日估值核算,托管人真正做到了对在投资户的年金资金的安全保管的职责。而受托户没有估值核算,不进行财务记账管理,更没有核对机制,因此托管人只一味依据受托人指令进行资金划拨,根本无从核对,也就无法履行托管人对受托户的年金资金的安全保管的职责了。因此,由于托管人对受托户不进行记账管理,导致整个年金计划存在巨大的运作风险,从而也导致不能真正实现年金资产的账实相符。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托管人与账管人之间必然存在账实不符,且无从核对

  账管人账户金额包括已投资缴费和已到帐未投资缴费,而反映到账管人成交汇总表上各组合资产总值仅包括已投资缴费部分,由于托管人对受托户不记账,因此受托人只能核对出各组合资产净值与账管人提供成交汇总表上的资产总值一致,则认为账实相符。而账管人记录的账户余额,包括企业缴费账户、个人缴费账户和公共缴费账户合计余额是否与托管人记录的各组合资产净值之和相等,却无法核对,而且即使核对也往往由于存在暂未投资的缴费或公共账户里预留的一部分不投资的缴费或转保留人员的账户不投资等各种情况,导致最终核对账实不可能相符。

  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账实相符仅是投资户的相符,这是不完整的,甚至可以说是没有意义的。若再加上待遇支付的情况,资金赎回了留在受托户暂未支付成功,或部分缴费直接用于支付不进行投资等等,那整个计划的账务将更加混乱,最终导致各管理机构只能解释投资户的情况,而对受托户资金的进出,甚至受托户资金余额的构成情况都不掌握,也不能解释。事实上,整个受托户有着大量的资金进出,进项包括缴费、资金赎回、利息、待遇支付退票、错误入款等;出项包括投资分配、待遇支付(包括转移支付)、溢缴款项退回、银行扣收各项费用、退出错误入款等,在托管人只记录资金流水,不进行记账、不核算的情况下,长此以往受托户资金将是一片混乱,以某公司最近即将转入的一个集团企业的年金计划为例,在原受托人管理下有3年的时间,3年中整个受托户有几万笔资金流水,到目前余额有1个多亿,但现在原受托人单方面无法提供关于这一个多亿余额是什么的说明,而托管明确只能提供流水,那对于新的受托人更是无从下手对这1个多亿的资金进行处理,因为里面可能有各单位的预缴费,可能收账确认了未投资,也可能还未收账确认;里面还可能有从投资户赎回的资金该支付但未支付或支付不成功退票的等等。

  因此,托管人必须对受托户进行财务记账处理,并能提供受托户资产净值、已收账未投资金额、已赎回未支付金额等等,通过提供上述详细的受托户资产情况,才能实现托管人与账管人的数据核对,从而实现整个年金计划的账务清晰、账实相符。

  一笔缴费重复收账,将导致账管人记录年金资产虚增

  企业或任何一个知道企业年金受托户账户信息的单位均可以往受托户里缴款,而每笔缴款在受托人通知托管人收账确认之前,没有任何记账上的处理,且对于已收账确认的资金由于不记账,故大部分托管人无法识别某笔资金是否已做过收账确认,容易产生重复收账。且目前托管人均根据受托人指令进行投资分配,并不核对本次投资分配对应哪几笔缴费,这些缴费是否已到账确认。在这种情况下,最终会导致账管人记录的企业账户余额虚增。

  受托户资金流出无账可查,重复支付风险无法控制

  根据规定,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向受益人发放企业年金待遇”,也就是说,在待遇支付这个项目上,只要受托人出指令,支付给谁,支付多少,托管人都执行,而且由于受托户没有记账,在现有流程下托管人又不直接接收账管人的支付数据,因此,托管人也确实无从对受托人出具的指令进行核对,唯一可核对的就是收款账户是否是个人户名的账户,其他应核对的内容,比如:该笔待遇支付的金额是否正确、对应的资金是否已赎回、该笔待遇支付是否有重复等等都核对不了。在这种模式下,受托人的权力很大,所谓的第三方托管的托管人根本无从行使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职责。

  举例:某企业本期应支付50万元,支付到10个人,账管人出具的成交汇总表显示本期需赎回50万元。但实际支付的时候,受托人10月29日发出一张指令编号为0001的待遇支付指令并附上支付清单,托管人执行了。10月30日若受托人重复发送昨天已发送的指令编号为0001的待遇支付指令,则托管人既不核对指令编号的唯一性,也不核对支付金额与赎回金额的关系,又直接依据指令执行了,最终将导致重复支付。/////

  解决方案:解决上述问题的办法同样是托管人需对受托户进行记账,如成交汇总表显示本期赎回100万元,则托管人依据受托人资产赎回的指令将100万元资金从投资户划入受托户后,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付待遇支付”(具体科目名称待商定)。

  在托管人接到受托人的待遇支付指令时,应根据受托户的记账情况对指令进行核对,若本次支付金额等于“应付待遇支付”科目下的金额时,则执行指令;若本次支付金额小于“应付待遇支付”科目下的金额时,可执行指令,并提醒受托人还有已赎回但未及时支付的金额;若本次支付金额大于“应付待遇支付”科目下的金额时,则应拒绝执行指令。

  待遇支付指令执行后应借记 “应付待遇支付”,贷记“银行存款”。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托管人对年金资产安全保管的职责,否则都单方面依据受托人的指令,而受托人在不管钱又不管账的情况下,是无法切实完整准确的做好每笔资金流出的管理的。

  另外,在目前年金市场上,很多国有企业年金支付方案非常复杂,中人补偿采用公共账户已投资缴费或未投资缴费进行补偿等各种方式,这就更需要托管人对受托户进行记账管理。如某企业某笔支付1000万元,其中700万元是从个人账户的余额进行支付,需要赎回,而还有300万元是用公共账户未投资的缴费进行支付。在这种情况下,托管人就需要核对“应付投资款——已确认”科目下有没有300万元余额,如果有则可以借记“应付投资款——已确认”,贷记“应付待遇支付”,后续处理同正常的待遇支付流程。

  以上仅是针对目前受托户比较重要的几点内容进行的分析和阐述,受托运营处早在2009年底就意识到受托户的管理非常重要,并且也提了相应的系统开发需求,该功能2010年上线后,可以通过受托系统记录的业务情况与托管人提供的网银数据进行逐笔核对匹配,该功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目前无法了解受托户每笔资金性质的问题,但由于该功能仅仅是对资金流水进行的管理,若托管人不提供受托户的财务记账,仍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因此,在目前年金业务流程长、数据交换不规范、委托人个性化需求多的现状下,必须尽快落实托管人对受托户全面管理的职责,包括受托户记账、财务报表等,才能真正确保年金基金的安全平稳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