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首页 >> 保险资料库 >> 论文
正文: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趋势使劳动者经营风险增大;加之计划生育后出现的家庭\"4-2-1\"人口结构,家庭的小型化,人口的老龄化,使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弱化。原有的以家庭保障为主的农村养老保障体制已不能适应当今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如何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当前农村实际的养老保险体制已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1.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由于我国城乡之间在生产力水平、就业结构、收入水平和消费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农村经济现代化、社会化程度还较低,且全国还有4000多万人尚未脱贫,广大农村在近期尚不具备建立国家统一立法、强制实行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所以,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是本着自愿、量力的原则,虽然它由政府部门组织,但不具强制性,在性质上不能说是社会保险,而具有鲜明的商业保险性质。这种保险性质决定了在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的情况下,不同地区的农民的投保能力差距较大,保障水平参差不齐。要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农民养老问题,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目前的农村养老保险资金规模和积累速度显然无法适应农村养老保险需要。

    2.我国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2.1.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能有效地解决农村养老问题

    我国目前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大多是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参加养老保险的人也几乎都是较富裕的农村居民,大多数不发达农村地区和没有能力投保的贫困农村居民,实际上养老问题更加严重和紧迫。而按现行办法,这些地区和居民都无条件参加养老保险,这显然与我国实行农村养老保险的初衷相背离。另一方面,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不同,目前我国执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个人帐户的基金主要由个人供款构成,年老后领取的养老金的多少基本取决于个人帐户的基金积累状况,不存在代际和代内资金调剂,也没有国家财政资金的资助,社会成员间的互动互济功能十分有限。因此,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不具备统筹共济性质。

    2.2.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功能单一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产生之初的功能比较单纯,即通过社会不同收入阶层之间统筹互助,达到收入再分配以体现社会公平的目的。这样做如果过分强调收入再分配和社会公平的目标,反而挫伤社会成员的劳动积极性,从而又阻碍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农村人口的老龄化速度与经济发展不同步,如果为体现社会公平而加大为满足老年消费需求的投入,必然减少社会再生产的资金投入,会使经济发展受阻,欠发达的经济状况始终不得改变。

    2.3.现行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不顺

    在养老保险政府管理职能的归属上,存在着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多头管理、\"群龙治水\"的混乱现象,造成政策不统一、机构重叠、业务交叉、成本上升、资金分散、职责不清、效率低下、各种利益群体矛盾交错,给养老保险工作带来许多困难。在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设置上,有些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虽然在名义上从政府部门分离出来,但仍从属于社会养老保险的政府主管部门,政府集决策、执行、监督等多职能于一身,使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缺乏透明度,受保人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导致社会保险基金流失较多,挪用、挤占、多提管理费等现象十分普遍,影响了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2.4.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难以统一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大农村应有统一的制度,并逐步向城镇养老保险制度靠拢。但从目前我国已实行农村养老保险的地区看,统筹范围一般以乡为单位,即使有些地方在全市、全县实行农村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定或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仍由各乡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和筹措,而我国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这使得建立统一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困难较大。

    3.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设想

    3.1.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互补性,因地制宜地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由于商业保险本身固有的特点,对那些收入水平低下、不具备投保条件的贫困农村居民无法进行保险,若要使之发挥\"稳定器\"的作用,还需依靠和借助社会保险的功能。另一方面,我国财力有限,不可能在农村全面开展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设计的险种也不可能充分满足全体人民的需要,在社会保险不能顾及的\"空间\"还需商业保险去填补。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水平发展不平衡,完全可以在东、中部较富裕的地区实施,对有资金、有愿望的高收入农民开展以个人储蓄性的商业养老保险为主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满足居民更安全、更丰裕的养老保险需求;在经济发展较落后的西部贫困地区实行以福利为主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缓解老年贫困问题。

    3.2.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事分开

    国务院在1995年也曾提出\"实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目标要求,但在实际运作中,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始终未能分开,监督体系也终未形成。要改变这一局面,真正形成决策、执行、监督三功能相互结合、互相制约的高效、公正、透明的运作机制,就要转变政府职能,使之由直接经营转变为间接调控。一方面政府部门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行脱钩分离,要支持和帮助基金管理机构成为真正独立、有真正管理经营权的法人,特别是要创造条件让广大基金产权拥有者通过选择的方式确定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员,促进基金管理的\"民营化\"和竞争性。另一方面,政府要通过政策制定和推动国家立法的途径,明确自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职责,通过政策和立法形式规范管理机构的运作。

    3.3.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养老保险意识

    在现今农村,保险常被列为\"乱收费\",归入需整顿事项之列,极大地阻碍了保险意识在农村的增强。为了推动农村养老保险事业,调动农民投保意愿,必须在农村加强对养老保险的宣传和教育,使农民认识到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核心部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对于保障劳动者切身利益,加速农业产业化,推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应认识到商业保险也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农村,大力发展商业保险不仅可以弥补社会保险的不足,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而且还能满足投保者多方面的需要,提高保险水平。当然,中国传统的家庭\"反哺\"式养老在千万年社会运行中形成了独特的养老文化,以孝道为核心的家庭伦理,\"父母在,不远游\"的道德准则,在家庭层面上也使老年风险得以化解。尤其在当今,农村生产力水平低,存在大量贫困人口,而养老保险制度的普及还有一定困难,政府、集体又不能提供太多资助,农村老人收入来源主要靠家庭劳动收入,且老人的赡养还有精神安慰、生活照顾等,家庭特有的血缘关系是其他社会关系所无法代替的。故在提倡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巩固并加强传统的家庭养老的有益方式,以使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得到有效的保障,使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