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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发展分析

  1979年保险业恢复后,国家曾陆续出台一些涉及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政策。但由于这些政策具有试点探索的性质,相关配套法规制度还不健全,并历经两次大规模的行业整顿,因此,这一时期的政策并不具有系统性和连续性。自1995年《保险法》开始实施和1998年保监会成立以来,至2011年末,保监会共颁布了涉及保险资金运用的部门规章6项、规范性文件45项。保监会成立以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在总体上呈现“两条主线、互动演进”的路径特征,即确立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体制和构建多元化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体系这两条路径相互推动、循序演进。

  (一)确立保险资产管理专业化体制

  这条发展主线的关键时点为2003年。2003年以前,保险资金运用并没有建立起专业化的管理体制和团队,基本是由保险公司的投资部门或财会部门负责,甚至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也有权运用。2003年,保监会开始推动以集中化为前提、专业化为目标的保险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一是建立保险资金集中管理制度,将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资金集中于公司总部统一运用,以实现规范管理和规模效应。二是建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体制,通过专业化委托运作来提高运用收益水平。2003年至2006年,人保、国寿等大型保险公司陆续获准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并形成了“9+1”格局。2010年至今,生命、安邦、光大永明等新一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获准设立。三是推进保险机构资金运用能力建设,通过制定投资能力标准和风险控制指引等方式,实施投资能力与投资渠道准入关联,进而推进保险机构的投资能力建设。

  (二)构建保险资金运用多元化渠道体系

  这条发展主线的关键时点为2006年。2006年以前,可称为规范证券类投资渠道阶段。在这一阶段,保监会渐进式的放开了保险资金对证券投资基金、债券、股票等证券化产品的投资渠道,并建立了相应的管理规范。这些政策不仅提升了保险企业的证券投资能力,也为其他投资渠道的进一步放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06年后,进入到了规范创新类投资阶段。在这一阶段,保监会先后放开了保险资金对基础设施、不动产、股权和境外的投资渠道。这些政策不仅有效拓展了保险资金的运用空间,提升了资产管理产品的开发能力,同时也实现了投资渠道的国际化对接。

  二、政策发展的动力与效果

  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发展的动力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保险业务的发展。2011年,全国保费收入和总资产规模分别是1999年的10.3倍和23.1倍,资产规模快速增长所带动的配置需求必然大大推动资金运用政策的深化与创新。二是盈利模式的转变。随着市场环境的改变,保险企业的盈利模式正在由单一依靠承保利润转向承保利润和投资收益双轮驱动转变,进而推动了资产管理专业化体制的建设。三是资本市场的完善。保险资金的属性决定了其资产配置的差异化特征,而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则为保险资金创造了在不同领域的进入条件,这一方面推动了保险资金运用多元化渠道体系的形成,同时也为保险资金提供了提高收益、分散风险的配置选择。

  可以说,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发展的效果目前已逐渐显现出来。一是通过保险资产管理专业化体制和保险资金运用多元化渠道体系两条主线的发展演进,在《保险法》的基础上,目前一个以《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为基本法的保险资金运用政策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二是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保险业总资产规模和资金运用余额都呈现了快速增长的态势。2011年,保险业总资产为6.01万亿元,资金运用余额达5.55万亿元,运用余额是1999年的30.5倍。三是运用能力的不断提升和运用渠道的逐渐丰富,使保险资金投资收益水平呈现稳步提高的态势。1999至2005年的行业年均投资收益率为3.63%,而2006至2011年的行业年均投资收益率则提升至5.79%。四是随着运用渠道的不断放开,运用结构也渐趋合理。目前的配置领域已包括固定收益类投资、权益类投资、另类投资和境外投资等四大类共几十个品种,可较好的兼顾保险资金对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要求。

  三、相关建议

  基于前述分析,本文对保险资金运用政策的进一步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保险资产管理体制建设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政策体系目前虽已初步形成,但在管理体制建设上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方面。一是继续深化保险资产管理专业化体制建设,适当增加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数量,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委托受托关系;二是针对不同投资渠道的特点,推进设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制度探索,提高另类投资运作效率,更好地满足保险资金的多元化资产配置需求;三是加快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二级市场建设,提高产品流动性,提升保险资产配置效率。

  (二)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能力建设

  保险资金不同的资金来源与投资渠道具有差异化的风险、收益和现金流特征。保险机构必须具备符合多元化风险、收益、现金流需求的资产配置策略和能力。一是尽快针对受托业务及技术系统、业务流程等制定基础性能力标准,以满足保险资金运用的专业化发展趋势和风险防范的要求;二是尽快制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能力标准,特别是针对基础设施、不动产、股权等另类投资渠道的能力标准,以进一步推动保险机构的资金运用能力建设。

  (三)进一步增强保险资金运用政策灵活性

  虽然国际通行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目前都已基本放开,但相应监管政策的灵活性还有待提高。一是适时调整完善有关制度办法,进一步提高另类投资的配置比例,并适度放宽不动产、股权等渠道的投资限制;二是灵活掌握保险机构另类投资资格准入与偿付能力充足率间的关联方式,适当缩短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认可周期,以提高保险机构的资产配置效率;三是建议适度降低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设立门槛,并调整为事后备案方式,以有效提高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开发效率和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