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巨灾保险体系建设的构想
周俊华
一、巨灾保险的国际经验
世界上一些国家或地区,如新西兰、日本、美国加州、台湾等大力开展地震保险,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巨灾保险体制。各国政府为了更好地发挥地震保险的作用,均采取了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对地震等巨灾保险的发展予以扶持,虽然在保险范围、经营方式、经营主体、销售渠道、财政补贴力度等一些具体做法上有所不同。总的来说,各种制度中政府在各个环节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下面我们选择新西兰、日本、美国加州、中国台湾这几个国家或地区颇具代表性的成功模式来进行比较分析。
从表1可以看到,各国及地区在建立巨灾共保体时都考虑了下列因素:
(一)强制保险与自愿投保
实行哪种方式,取决于财产保险的渗透率、民众的保险意识、巨灾风险的地域分布以及巨灾风险是否足以激发民众通过保险转嫁风险的需求。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保险的渗透率和民众的保险意识尽管有所提高,但相对发达国家而言仍较低,再加上巨灾风险的地域分布不均衡,如果完全自愿投保,则发展会很缓慢,不利于巨灾资金积累。从这个角度看,中国采取强制投保方式实行巨灾保险要比采取自愿投保方式有效。但如果完全强制难以推行,也可以考虑采取半强制的模式。
(二)投保方式和承保范围
巨灾保险的投保方式,从险种上有主险单独投保和附加投保两种划分。在目前,台风洪水自动涵盖在财产保险中,而地震则为附加险形式。中国巨灾保险制度应采用附加投保的方式,把台风和洪水从火险保单中分离出来。这对于收取足额保费有很大的帮助。对政策性家庭财产地震保险采用在家庭财产保险主险项下自动附加的方式投保和承保,并通过国家立法加以明确。保险公司承保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也必须采用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统一条款和费率。
对于承保范围,应该坚持低保额政策保险与高保额商业保险相结合。巨灾保险作为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特殊保险制度,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灾民的生存权、为灾民灾后恢复与发展提供基本保障。同时,在其实施中,国家提供了相当的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在不同风险区之间也存在低风险区补贴高风险区的再分配问题。因此,它与商业财产保险有很大区别,不以完全补偿灾民财产损失为目标。
巨灾保险作为一种巨灾风险管理手段,也起到了激励民众避开风险区、约束和规范风险区的开发。如果实行全额政策性巨灾保险,投保人就能通过获得国家补贴而将巨灾风险以低于风险收益的成本转移出去,这将推动风险区的过度开发,加剧巨灾风险的累积,甚至加大巨灾发生的概率。
(三)单一地震保险与综合巨灾保险
鉴于巨灾保险制度在中国是一个新事物,想要一开始做得大而全,囊扩所有灾害是比较困难的,会大大增加整个系统的复杂性。另外,从灾害的一些特性,如区域分布来看,建立单一的巨灾风险制度更为符合现在的情况。虽然考虑到扩大覆盖面的问题,以及中国幅员辽阔,自然灾害的分布的特征,建立综合性的一整套巨灾风险制度会更有利于分散风险。但是就目前阶段而言,从可行性角度考虑,根据中国目前对灾害风险评估的技术水平以及资金等因素,选择单一灾种还是较为适宜。而从中国三大主要自然灾害:地震,洪水,台风看,相比较之下,地震发生频率低,却最有可能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建立相应保险制度刻不容缓。
[作者简介]周俊华,博士,现任瑞士再保险北京分公司财产险与特殊险助理副总裁。
巨灾保险模式对比
表1
[]新西兰[]日本[]美国加州[]台湾地区经营模式[]由三部分组成,包括地震委员会(EQC)、保险公司和保险协会,分属政府机构、商业机构和社会机构。其中的地震委员会(EQC)实际上是一家办理政策性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5亿元新西兰币,全部由政府出资。[]日本巨灾保险体系的特点是政府主导和政府财政支持。日本政府于1966年颁布地震保险法,逐步建立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地震保险制度。日本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是一个由民间保险公司和政府作为承保人共同参与其中的再保险体系。[]于1996年成立了加利福尼亚州地震局( CEA),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经营的保险公司在提供住宅火灾保险的同时必须提供住宅地震保险。[]2001年通过修改后的“保险法”,加入了第138-1条款。该条款规定成立住宅保险基金,实施和管理住宅地震强制保险。是否强制[]强制[]非强制[]非强制[]有限的法定强制保险,要求所有购买一年期火险保单的家庭同时附加地震保险批单。单一险种或附加险[]地震是单一险种。[]单独的地震家财险保单。[]地震是单独的险种,但是只能以火险附加险的形式从加入 CEA计划的成员保险公司中购买。[]地震是单独的险种。保障范围[]提供的保险范围包括地震、山体塌方、火山爆发、海啸和地热活动等。[]地震、火山爆发、海啸等自然风险。[]只保地震,震后引发的火灾需购买另外的保险。CEA对于保障的覆盖范围和程度均做了一定的限制。首先,提供补偿保障的房屋必须是用于居住目的的,其它一切商用、工业用房不在保障范围内。其次,一张保单可以选择为家居用品、房屋以及生活必需开支等提供保障。[]因地震震动或地震引起的火灾、爆炸、山崩、地层下陷、滑动、开裂、决口或地震引起的海啸、海潮高涨、洪水等事故所导致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即建筑物不堪居住必须拆除重建、或非经修建不能居住且费用为重建费用50%以上者)。风险转移[]地震委员会还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从而分散风险。[]政府对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提供后备保证金和政府再保险的政策支持。地震保险的50%由政府再保险。利用国际再保险公司在世界范围内分散风险。[]自有资本、参与的成员直接保险公司、国际再保险公司和资本市场共同承担。[]国际再保险和资本市场。政府政策[]当巨灾损失金额超过地震委员会支付能力时,政府将发挥托底作用,由政府负担剩余理赔支付,而地震委员会每年会支付给政府一定的保证金。[]政府也在赔付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根据不同的赔偿额度政府和保险公司的承担比例不同,额度越高由政府负担的比例越大,最高为95%。[]政府立法,规定成立CEA,并对费率、保障范围等做了详细的规定。[]TREIP 在2001年创立之初,政府承担绝大部分风险,主要是给予财政上的支持。计划中期,保险公司承担一定限额的风险。基于以上原则,各国及地区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时候,政府都起到了主导性的作用。巨灾保险制度离不开政府的投入和参与,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支持。各国及地区都在巨灾保险领域进行了有关立法。如日本的《地震保险法》、加州地震相关法律等,这些法律随着巨灾风险和巨灾保险市场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通过立法形式,明确了本国巨灾保险的性质、巨灾保险的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使巨灾保险的发展有法可依。有的国家甚至通过立法的方式实施强制性的巨灾保险。
二是政策支持。根据美、日、英及欧盟国家的经验,巨灾风险防范往往是举国之力构建多层次风险管理机制。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具有政策性的保险制度,单纯靠商业性保险的运作,不足以支持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必须要有政府的财政支持与政策支持。从国际上看,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在设立巨灾基金、再保险安排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同时通过资本市场推出巨灾风险证券等系列创新产品,提升保险业的巨灾承保能力。
三是资金支持。从国际来看,为了减轻巨灾对财政的压力,政府通过与保险相结合的方式来应对巨灾风险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具体体现在:为巨灾风险基金直接拨付资金;通过发行巨灾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充实巨灾风险基金;利用财税的杠杆作用刺激保险公司的发展;是提供财政补贴,和企业或个人共同承担巨灾险的保费;巨灾风险基金、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社会救济等渠道尚无法满足因灾所致损失时承担最后的补偿责任。
二、政府巨灾风险紧急救助指数保险计划
(一)近期政府自然灾害风险紧急救助指数保险计划的案例
1.墨西哥的FONDEN计划
(1)背景
墨西哥灾害救助基金(Fund for Natural Disaster,FONDEN)建立于1999年,主要提供灾害应急的救助与救济,其目的是通过建立专项的基金,确保灾害发生后有充足的财政支持来用于低收入的人群的紧急援助,其中包括食物、水、避难所、医疗等的经济援助,它通过保险的保障和现有的财政预算,共同保证重建各种公共基础设施。
(2)项目资金来源与政府管理
政府基金,每年投入一定的财政预算,直到达到一定的数额、可以满足救助救济的需求为止。同时,这个基金由多个政府部门来管理,其中包括内务部、财政部以及成立的FONDEN信托公司等,然后通过再保险和资本市场,实现其自然灾害风险的转移。
(3)项目的风险转移和融资
FONDEN基金采用了再保险与巨灾债券的形式来转移风险,都是通过指数产品的方式,用地震震级作为触发机制,来决定地震灾害发生后是否进行赔付。具体承保期限从2006年5月到2009年,保险累积责任为4.5亿美元,其中1.6亿元由指数巨灾债券来承担,另外的2.9亿元由指数再保险来承担。债券的发行者为CATMex Ltd.公司,再保险人为瑞士再保险公司。在灾害发生后,如果达到了预先设定的地震震级,资本市场和再保险公司立即进行赔付,这些资金能够及时用于地震发生后的救助。
(4)政府考虑的因素:
☆因为灾难预算安排的限制,政府的救灾资金(FONDEN)应该足够应付每年经常性的损失。
☆风险转移方案必须为救灾或紧急行动,如为拯救地震被困的人提供足够资金。
☆风险转移工具本身的风险应该降到最低,换句话说,应该尽量减少风险承担者提供的赔付的不确定性(即要有很高的财务评级)。
☆从谨慎的预算角度考虑,还应该把风险融资交易的成本降到最低。
☆风险转移方案应该达到把FONDEN的资源以倍数放大的目的。在灾害发生后,FONDEN能得到大量的资源,降低公共财政的脆弱性。
☆无需对损失进行处理和判断,只要地震震级达到约定条件,就能得到赔付。
2.加勒比地区巨灾风险保险安排(CCRIF)
(1)背景
☆加勒比地区的确非常容易遭受自然灾害并且应对措施很有限。
☆由于经济规模小而外债多,加勒比经常需要依靠捐赠来筹集救灾资金,但是捐赠通常不能及时提供资金或者有时候根本没有。
☆2007年加勒比地区各政府在世界银行指导下,用国际捐赠资金建立了CCRIF。
(2)方案特色
☆CCRIF为16个加勒比地区的政府提供的以指数触发为赔付条件的飓风和地震保险保单(近似于营业中断保险)。
☆参加CCRIF的政府一旦遭受15年不遇的自然灾害事件,马上就可以得到赔付。
☆触发赔付的条件是自然灾害的严重性(例如,风速超过一定值)。这意味着受灾国家自动得到赔付,而不需要等待对损失进行评估。
☆参加CCRIF的政府可以自由选择保障额度,最高达1亿美元。
☆2008年的风险融资计划由四层保障组成:CCRIF自留第一层的保障,额度为1 250万美元,再保险公司承接第二层1 250万美元和第三层3 000万美元的保障;最高层9 000万美元的保障分为两部分,其中6 000万美元由再保险公司提供,剩下的3 000万美元是通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对世界银行和CCRIF做了一个巨灾互换。
(二)政府在政府风险转移中的作用
☆理论上说,如果政府拥有大量互相独立的资产,并且能把损失分散给众多的人口,那么政府应该自留巨灾风险(Arrow Lind theorem,1970)
☆但是上述理论不适用于很多发展中国家,因为这些国家:
1.自然灾害频发。
2.经济活动比较集中,关键的公共基础设施容易遭受自然灾害影响。
3.政府税收和国内储蓄有限,不发达金融市场和高负债使得获取外部资金比较困难。
发展中国家可以考虑把最严重的风险转移给(再)保险和金融市场。
(三)政府巨灾风险紧急救助指数保险计划的近期发展
传统上看,公共部门采取了一种灾后融资的方式来获得救灾资金。这包括加税,从其它预算项目挪用资金,国内和国际的信用市场,或者从多边金融组织借款,很多发展中国家也依赖于国际援助。
新型的公共-私人合作关系使他们在灾前而不是灾后得到资金,从而更加有效地管理灾害支出。私人的保险公司开发了创新的财务风险转移产品来减轻巨灾事件的影响。
显然,跟传统的救灾方式――灾后融资比较,在灾前筹集资金有非常大的价值。灾前融资包括建立财务准备金、紧急债务协议、保险和其他风险转移方案。
这一类方案中最创新的产品之一就是瑞士再保险公司建立的Globe 巨灾证券。该方案开始于2007年,使用了创新的赔付触发机制,把中美洲地震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Globe 巨灾证券提供的赔付是基于某一地震影响到的人口规模。
(四)政府巨灾风险紧急救助指数保险计划可以作为建立有效的巨灾共同体前的过渡
政府可以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来设立整体框架,促进个人、公共和私人部门进行防灾减损,但是政府一般都有财务的限制,如果成本上升,政府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就更进一步缩小。
私人部门拥有资本,但是缺少建立整体框架的能力。
政府对一个成熟保险市场应该少干预,因为这会导致意想不到的副作用如道德风险,并可能引起新一轮的干预,却没有解决根本问题。例如,公共和半私人的保险机制人为地维持低费率,会鼓励业主住在高风险的区域或者忽略维护和防损,从而加重社会和公共部门应付自然灾害的负担。
但是成熟的保险市场并不存在——对很多发展中国家来说是这样——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在促进风险转移方案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政府干预的关键应该是扩大保险的可获得性——最终目标是建立高效的私人市场。
但是在终极目标——成熟的保险市场建立之前,政府可以考虑直接从私人市场获得政府自然风险转移方案。该方案会帮助政府和其他公共部门在计划和预算救灾需要时更加主动。与其他的融资机制一样,该方案需要在一定的框架和条件下成立,其中包括一个能够把救灾资金分配到最需要地方的有效渠道。
三、中国可能采取的巨灾保险方案
(一)保持现有模式
保持现状是最简单的选择,所以这也是一个选择,因为建立中国的巨灾保险制度费时费力,需要克服很多困难,如果没有很好的准备,甚至有可能会失败。这样看来,保持现状,至少不会失败。但是失败能发现此路不通,保持现状一定是没有任何进步。从现在的模式看,中国的巨灾赈灾机制主要是地方政府拨款,中央政府拨款,以及社会各界捐款。首先,政府拨款非常有限,例如四川地震损失高达数千亿,而地方政府应急预备费预算只有几十个亿,中央政府也只有几百个亿。如果需要更多的资金赈灾,只能从其他项目上挪用资金,这样必然会对其他项目,甚至整个经济造成影响。虽然今年的地震受到了全国及海外人民的关注,社会各界捐款高达几百亿,但是爱心捐助并不具有持续性及确定性。
(二)政府实行鼓励支持商业保险的政策,提高地震保险覆盖率
保险是转移风险的一个有效工具,并且依据风险定价可以促进防灾减损,加强被保险人的风险管理。但是在当前的保险市场,对地震风险的保障少之又少。由于地震发生频率低,企业和个人没有动力去购买地震保险。除了企业通过财产险附加险的形式购买一部分地震保障外,个人以家财险附加险方式购买的地震保障是微乎其微。如果政府实行一些鼓励支持商业保险的政策,那么地震保险的覆盖率将大大增加,巨灾发生时可以减轻政府救灾的负担。
商业保险虽然有利于扩大地震保险覆盖面,但是也不足:首先是受众较少,有能力和需求购买地震保险的群体只占一小部分;其次商业保险公司对巨灾的分散能力有限,如果在某个地区销售保单过多,会导致地震风险快速累积,一旦发生巨灾赔付,严重的话会直接导致保险公司破产,人民的财产安全还是得不到保障。而在灾后,商业保险往往会提高承保价格以弥补损失,过高的价格也使企业和个人难以承受。
(三)建立地震巨灾共保体
巨灾共保体是处理地震经济损失的有效手段。其基本机制就是建立一个第三方的非赢利机构作为共同体的载体,由商业保险公司销售地震保险,将所得到的保费全部上交共同体,共同体自留或者再向国际市场分散风险。根据情况不同,共同体的具体安排也可以灵活变化。比如,保险公司根据自己的实力,除了赚取销售手续费之外,也可以自留一部分风险,但是这样做必须有相应的监管机制。另外,共同体在国际市场分散风险的形式也有多种,比如购买巨灾超赔再保险、巨灾证券化产品等。这样,一旦发生地震灾害,可以迅速从国际市场得到资金来帮助受灾地区,从而减少了国内经济受到的干扰。
从需求来看,抗灾能力有限的个人最需要共同体的保护。以北京为例,100平米的商品房价格平均约为150万元,是个人最重要的资产。一旦发生地震损失,对个人的经济情况会有严重影响。尽管通过贷款购房有可能将一部分损失转嫁给银行,但从宏观角度看,这种损失并没有消失,必然会影响到整体经济的运行。
从另外一方面看,巨灾共保体作为一种机制,必须要在一定的法律环境下才能实现。因此,政府需要通过立法,明确各级机构的职能,明确资金的运用和管理,同时还需要考虑强制险/自愿险、城乡差别、产品定价、销售渠道、风险数据管理、理赔管理等因素。另外,在共同体建立初期,保费累积有可能不足以支付损失,这时需要政府提供一定的担保,或者是按比例相应的减少保额。如果发生超级地震损失,超过共同体承担能力,也需要政府作为最后的保险人。虽然跟第一种方案保持现状比较,政府都需要提供最后的资金救助。但两者在概率以及要求政府的参与程度上显然是不可同日而语的。正由于巨灾共保体是一个相对复杂的机制,急于求成是不可取的,至少需要一年到两年的时间来使它变成现实。
建立巨灾共保体应注意:
1.标准的保单条款
巨灾共保体应根据风险类型(如住房风险)设计全国统一标准产品,这样就使得标准保单在条款与保险条件等方面都有了统一标准。标准保费也常常被用来进一步优化管理效率。至于对不同风险区别收取保费以及强制性/自愿保费计划等问题有多种方案可选择,由各国根据具体需求和目标决定。
2.免赔额
建议保单持有人应(按保险价值的比例)支付一定的免赔额,因为这样有助于共保集团把重点放在急需资助的项目,同时可节省处理微小事件的管理负担。
3.损失限额
只承保部分风险,限制向保单持有人支付的最大赔偿额,这是减少损失赔偿,特别是自然灾害损失的另一方式,在发生重大灾难的情况下更是如此。然而,鉴于保险的目的是为遭受巨大损失的人们提供帮助,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根据可保性的原则设定保单赔偿限额。
(四)政府巨灾风险紧急救助指数保险计划
紧急救助指数计划“一触发,就赔付”的特性,免去了评估实际损失的繁琐,是灾后迅速得到救灾资金的有效手段。另外,传统保险产品一般严格按照保单规定进行理赔,赔偿与特定的损失相对应,但是指数计划完全没有限定赔款的使用范围,也使其在使用上更为灵活。
指数计划的关键之处在于触发机制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例如针对地震风险的指数设计,涉及到地震风险区域的划分,对潜在可能损失的大小和频率的判断来决定什么时候赔付以及赔付多少。另外,为避免道德风险,触发条件必须由第三方报告,如地震发生后由地震局发布地震的烈度信息。但是在很多发展中国家,由于数据不透明,这种信息的获取渠道并不畅通,作为一种替代的方法,可以采用世界范围内认可的第三方机构的报告。另外,由于赔付额度在事前确定,赔付金额与实际损失并不完全一致,这就导致政府必须承担其中的差异风险。
四种方案的比较与结论
表 2
选择[]优点[]缺点[]考虑的因素保持现有模式[]简单[]不稳定,容易干扰经济运行[]巨灾对正常财政支出的挤出效应与实行其他方案的成本比较商业保险[]促进风险管理,防灾减损;提供部分保障,减轻政府财政支出[]受众面较小,主要针对企业;风险分散能力有限;效果有限[]需要对商业保险公司的巨灾风险累积进行监管巨灾共保体[]在国际市场分散风险,减少国内经济受到的干扰;促进风险管理,防灾减损;有利于快速拓展覆盖率;为经济较脆弱的个人提供保护[]需要政策引导和综合性的考虑;相对复杂,花费时间长[]立法,资金运用,强制险/自愿险,城乡差别,产品定价,销售渠道,风险数据管理,理赔管理政府紧急救
助指数计划[]迅速获得资金用于灾害救助[]政府需要承担一定的基本风险[]救灾保障大小,合适的第三方报告灾害强度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任何巨灾保险制度的实施,离不开风险的转移,而政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巨灾风险转移的机制前提是对巨灾风险进行评估,评价巨灾风险模型最重要的就是评估自然灾害造成的潜在损失,制定合理费率。这需要科学分析自然灾害特征并建立相应的巨灾风险评估模型。政府可以组织相关的科研机构充分进行调研,进行灾害风险区划,或者研制相关模型,并制定数据标准,给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更多的科研数据,以便提高对风险评估的准确性。另外,可取的方法是由政府主导,对市场上的风险评估模型进行评级,给与资质认可。
第二,可以考虑由政府牵头,组织相关机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等建立巨灾保险基金或成立专门机构,设计或安排风险分散方案。在巨灾保险制度下,这个方案应是不同层次的:在损失较小时,由购买保险的个人自己承担免赔额以内的损失;如果损失大一些,应由巨灾保险基金承担;如果损失再大就由再保险人承担;如果损失程度更为严重,再由政府介入。对于风险转移方式的选择,政府也需要考虑是传统的再保险、部分自保、巨灾债券、巨灾指数产品等,选取适合自己的国情的风险转移方式。
四、看法与建议
中国是一个灾难多发的国家,各类灾难分布广、发生频率高,建立一个有效的巨灾风险防治与转移体系(下称巨灾体系),对社会稳定与发展有重要意义。巨灾体系的建立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巨灾风险防范机制(下称巨灾机制)做基础,该机制包含灾前制定防灾规则和建筑标准,根据各地不同的灾因设计风险转移方案;灾中有效抢救生命财产,降低损失;灾后进行施救处理与补偿损失,并将灾害损失资料送交各相关部委作为日后政策规划的参考。
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巨灾机制的建立需考虑以下因素:
1.中国幅员广阔,各地灾因不同,城乡间经济发展差异很大,难以找到全国通用的风险转移方式,因此必须根据各地在风险暴露程度和财务负担承受能力上的差异,因地制宜,将各类风险转移方式有效结合,以达到风险转移成本效益最大化。
2.一个完善的巨灾风险转移机制的建设无法一蹴而就,在开始阶段,可以优先考虑重大的自然灾害、选择经济发达并且风险暴露高的地区进行试点,其后逐步向全国推广。
3.巨灾风险转移机制的建设是一项公共政策,而不是纯粹的商业行为。因此制度设计的考虑重点是以最小的成本使大多数人得到保障。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后,建议中国在建立巨灾风险保险制度初期实行下列适用方案:
1.建立巨灾共保体
依据国际惯例,一个可持续共保体的建设与施行至少需要两年,中国幅员广阔,各地区发展很不平衡,时间可能还会更长,因此建议采用阶段试点的方式,不断吸取经验,逐步向全国推广。
在第一阶段,巨灾共保体可先针对城市(如京津塘地区),以地震为灾害类型、住宅为对象、并采用强制执行的手段:由于单一保单的销售和理赔成本很高,以城市区为主可降低处理成本,同时不需要政府补贴保费;地震具有频率少、损失重的特点,一旦发生,会对区域经济带来很大冲击,充足的准备金储备有利于降低政府灾后重建压力,帮助经济发展步入正轨;目前中国大众的风险意识还较淡薄,以住宅为对象并且以强制执行的手段可有效保障城市居民的财产安全。
2.开展政府紧急救助指数保险计划
该计划首先是做为巨灾共保体的重要补充,主要在农村地区实行。因为农村地点居民居住分散,保额低,如加入共保体,不仅中间成本高,也缺乏效率。如果政府购买指数保险计划,那么一旦灾害事件触发,政府可快速得到一笔资金来补贴农民,在农村地区,指数保险计划是最有效的风险转移方式。
其次,建议国家政府针对全国重点一级城市(如北京、成都、天津)购买全国性的指数保险,并以地震灾害作为试点。这是因为如果灾害发生在重点城市,国家政府为了救灾重建,必定会有很大的财政支出,这不仅会影响当年的预算平稳,也会降低其他政府公共支出。如果灾难后政府能快速得到一笔补偿资金,那么当年的财政压力可被有效缓解。
3.对商业保险进行政策性扶持
中国商业保险的普及率还很低,2007年,国外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上的保险深度分别是3.63%和1.30%,而中国为1.10%。政策性扶持商业保险有利于扩大保险深度,使得大灾后商业活动能得到快速重建,经济活动可在较短时间内步入正轨。商业保险政策性扶持的手段包括:(a)巨灾准备金免税。目前中国保险业基础薄弱,该免税政策有助于准备金的快速积累;(b)政策性引导政府单位、国企和基础建设购买保险。
以上三种方案对象不同,可互为补充,结合巨灾共保体、政府紧急救助指数保险计划和商业保险扶持计划,可使巨灾风险转移方案效益最大化,国家政府、地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可在灾后获得财务援助。
[编辑:李芳]保险研究2008年增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