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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银行获准参股保险公司 沉寂半年之后,获准参股保险公司的四家银行名单终于揭晓。
接近银监会的消息人士透露,该会已于近日基本确定了首批试点参股保险公司的银行名单,并将相关文件送达保监会。早在今年1月16日银监会与保监会就签署了《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这四家银行是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与北京银行。
“随着试点主体在监管层面的明确,坊间传闻多时的工银中保控股、幸福人寿、中保康联与太平安泰四家保险公司或保险控股公司的筹建或股权转移,也将有望在近期内完成。”该人士表示。
破冰机会
前述消息人士介绍,该文件是银监会根据较早前国务院批复精神制定的,并已行文至保监会,只待会签后便对外公布。
2008年年初,国务院批准了银监会和保监会联合上报的关于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问题的请示文件(“160号文”)。该文件原则同意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试点范围为3至4家银行。随后,两大监管部门1月22日联合宣布签署“备忘录”: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将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有效隔离风险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和商业平等互利的原则,可开展相互投资的试点。
而在之后的5月10日,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在上海陆家嘴论坛上透露,“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试点,不久的将来就会有一些实际动作,现在已经有一个,就是工商银行与太平系保险。”
事实上,在今年监管层对此的一系列正式表态的背后,商业银行参股保险公司已是风生水起。
作为较早公开明确参股保险业的银行,北京银行与交通银行对洽购对象的披露更在“160号文”获批之前。
2007年10月,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在2007年三季度业绩说明会上表示,该行正在洽谈收购荷兰国际集团(ING)在华两家合资寿险公司的中方股权,以扩大营收渠道。而2008年1月16日,交通银行行长李军在入股常熟农商行的仪式上证实,该行正在洽商收购中保康联的股权,并表示该项收购有望在今年内完成。
据接近银监会的人士确认,上述两份参股申请的提交时间,甚至在两会共同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之前。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北京银行与交通银行的收购标的,太平洋安泰与中保康联的情况有些类似。两间注册地在上海的合资保险公司,其中方股东均为近年来登陆资本市场的中资保险巨头。其中中国人寿持有中保康联51%的股权,而太平洋安泰50%的股权则在中国太保手中。
按资本市场规避同业竞争的逻辑,两家昔日未上市时参股的合资公司早已在适时退出的问题上排程。
这自然给觊觎保险业多年的银行巨头带来机会。
然而,尽管如今有了尚方宝剑,公司间的细节整合依旧有值得推敲之处。
以太平洋安泰为例,最终的受让方之所以花落北京银行这样一个目前尚属区域性经营的城商行,更多的考虑是在于ING在华寿险双牌照的尴尬。随着海外并购的发生,外资股东同为ING的太平洋安泰与首创安泰正在中国市场上承受着“划江而治”的现实。南方的太平洋安泰在上海、广东、江苏等地发展业务,北方的首创安泰则着力于北京、辽宁、山东、河南等市场。
“首创安泰的股东是北京市属的国有独资大型投资运营企业,北京银行对太平洋安泰的入主无疑将减小未来两张牌照的整合难度”,ING亚太区某人士较早前表示。但另一方面,由于ING另对北京银行持股16.07%,若全盘接手中国太保手中的50%太平洋安泰股权,则其最终对后者的直接及间接持股比例必将超过中国监管政策对寿险公司外资股东的50%上限。
四大行分野
与上述两家以规避同业竞争之名,顺意承接合资公司股份的银行不同,坐拥天量网点的国有四大行联姻路线,则显得有些神秘。作为网络遍及全国的国有银行,其涉足保险业或将导致整个中国银保分销渠道的洗牌。
据北京某寿险公司分管银保渠道的高级副总裁介绍,尽管国内可供合作的银行为数不少,但以工商银行为代表的四大行,仍在全行业的银保合作中举足轻重。
“工行与建行的网点数目均在15000个之上,仅次于农业银行的25000个,相对网点较少的中国银行也有12000个。与其他银行远远不在一个数量级。”该人士表示。
此外,由于较早引入富通集团的外脑支援,网点资源集中于富庶城镇区域的工商银行更在网均产能上有突出优势。以广州市场为例,过去数年工行分销的保险产品均在当地占半壁江山,2007年这一数字更高达54%。据该行广东分行机构部一人士测算,若按广州份额计算,2007年工行全系统分销出的寿险产品总额约在700亿元以上,这一数字距当年行业榜眼平安人寿(791.77亿元)仅仅一步之遥。
而据悉,一家名为“工银中保控股”的新公司将在年内成立,旗下将全资持有太平人寿、太平保险、太平养老、太平资产管理四家中保系核心保险资产。在这家新公司中,工商银行与中保集团将对半持有87%的股权,富通集团则缩股至13%。该公司的首任董事长将由工商银行派出。
而几乎与工商银行中保集团谈判同步,在2008年2月举行的幸福人寿股东大会上,建设银行获得了通过参与定向增发,入股51%的权利。 相比之下,网络资源最为丰富的农业银行,却在2008年夏季的这场混业整合大宴中显得落寞。
来自上海保险业的统计显示,在非投资性短险产品又成主流的2008年,农行的分销保险能力再获复苏。“即便是在中外银行林立的上海,农行上半年的银保销售份额也在同业间排到了前两名。”农行上海分行一人士表示。
但农业银行这次却没有出现在先行的银行名单上。
接近农总行高层的人士表示,事实上,农行对于保险牌照的期望甚至还高过另外的三家国有银行。“按我们的想法,在股改的过程中如果可以获批参股保险业,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目前的巨大人力资源压力——相当数量的人员可以被分流到保险产品的销售中。”但这一构想显然暂时未能得到监管层的认同。(21世纪经济报道 2008-06-24) 年金产业化需要发展中介行业 从我国企业年金产业化的高度来看,年金中介机构的法律角色定位、市场平衡、政策扶持等各方面发展情况都还值得探讨,保护和发展民族企业年金中介行业是年金行业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尤其是在当前外资背景年金中介机构大举进入和抢夺市场,国内年金中介行业尚显幼稚,而具有企业年金资格的金融机构又往往通过自身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自卖自夸、各自为战”,市场和客户还处于启蒙和弱势的关键阶段。
模式选择、市场格局与产业分工
一个成熟的企业年金市场是由拥有各项年金资格的供给方(金融机构)、购买方(企业和职工组成的委托人),以及为购买方和供给方最终达成契约合同而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人组成的。
年金中介人(行业)一般包括代理人、经纪人,以及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服务的投资顾问公司、信用评估公司、精算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从上面的定义中,我们会注意到年金中介具有基于客户利益角度和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的两个突出的特点。
需要强调的是代理机构虽然属于中介行业,但由于我国法律关系的界定,它还是属于供给方,代表供给方的利益。因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中介。
经纪与代理的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之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经纪人则不参与到委托人与他人缔结之契约,因而不承担相关合同责任。
这也正好解释了时下年金市场,为何金融机构热,竞争白热化,而需求方(委托人)一时间面对蜂拥而至、资格分散的几十家金融机构却有点不知所措,无法招架。
繁复招标,流程复杂,无谓的增加整个社会的年金运营成本。有的机构甚至举办专门的讲标培训班,在门面功夫上以吸引评委眼球。问题是企业年金管理是几十年的事情,如何保证内涵服务质量光鲜如初如承诺,这才是根本!相反,国际一些著名中介机构,则以专业、服务取胜,简约、务实,同样可以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好感。
时下,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金融机构无论是讲品牌、还是打价格,也无论是夸网点、拼人力,还是强调专业、服务、实力,都有“自卖自夸,自我贴金”之嫌。
——因为国内市场上,独立的具有公信力的评价体系没有建立起来,这也与年金中介经纪行业的不发达有着直接关系。目前一些金融机构借助或套用已有的整体信用评价来比拟自身年金优势,其适用性也值得商榷。
换句话说,代表客户利益的中介机构,是健全和成熟企业年金市场的一个平衡支点。平衡供给和需求,并在这两者之间构成一种制约关系。进而成为年金产业链条上的重要一环。
年金中介机构以江泰保险经纪公司为例,是国内第一家挂牌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其业绩从2000年的几百万元,到2001年的2923万元,到2002年5276万元,近年更是呈跳跃式发展。反映出国内中介市场的巨大发展潜力。
——在国际上,养老年金类经纪公司通常需要5至7年才能盈利,而江泰仅用1.5年就实现了盈利目标。市场覆盖面更是早已从北京扩展到全国。
目前,国内可以开展年金中介业务,保险经纪公司已经多近2000多家。而在国外,保险中介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企业年金市场有超过40%以上的养老金业务由保险(年金)中介机构完成。在英国有800多家保险公司,而保险中介机构就有3000多家。国内年金中介行业和市场的发展,随着国内外具有年金管理资格机构的增多,呈现快速跳跃的发展势头,已是必然。
对国内企业年金中介机构的判断,借用一个业内资深人士所言:“就像当初的股权认购证一样,正酝酿着一个财富大餐”。
当前国内年金市场的主要特点就是中介经纪机构和新增年金管理主体的有限,而正是这种局限性,才反衬出了市场的巨大发展空间。在此意义上,法律和利益主体的对称与否就成了当前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最重要的制约因素。
中国当前社会正处于从传统的人脉、关系、利益互换向严谨的专业分工、商业契约和市场化的过渡成熟时期,这也提供了一个有利于中介市场发展的时代背景。
趋势判断与展望
国内年金市场的超常规发展,使得中介行业整体上已经远离了需要“试错”来积累经验的阶段。况且,大力培育和发展民族企业年金中介机构也有着有利条件和一定基础。
1.劳动部20号令、23号令,已经明确了年金中介机构的职责定位。中介机构在受托咨询、受托管理模式咨询等方面,有着很大空间可以开拓。而不是目前更多偏重于受托人确定后,帮着选其他几个代理角色。这实际上降低了中介机构的价值。因为,目前受托人没有独立,都有兼职年金管理资格。有着利益输送之嫌疑。
通过中介的全方位介入,即如果把直销或代理人的,以利益驱动为主的销售性质改换为以客户价值驱动为主的经纪角色——至少,可以在主张客户利益和防范销售误导方面,构筑一道合法、合规的防火墙。
2.目前以养老保险公司为代表的,规模庞大、人数众多的直销和代理方式,与几乎空白的中介经纪力量——还远没有达到一种市场平衡和制约关系。直销代理型的管控和销售成本也很高。目前保监会已规定,养老保险公司不必开设新的分公司,就可以在经营企业年金方面进行全国展业,相当于扩大了养老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见《关于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这也为企业年金中介代理机构的发展腾挪出了发展空间。
3.年金中介机构具有先天性优势。
由于中介与年金供给方的关系是一对多的,而直销和代理人方式则是一对一的,所以,从客户需求满足和客户价值实现上看,显然,中介的供应能力和代表客户的议价能力更强。
随着市场供给主体的增多,供给主体就一下增至几十家之多,同类产品更有上百个之多。这时,客户就需要中介的帮助,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不至于看花眼。
可以下结论:年金中介的存在和发展,对于健全国内年金市场,改变目前信息不对称,降低行业总体社会成本,以及弥补代表客户利益的法律主体阙如的市场现状,是大有裨益的。
从我国年金产业化角度衡量,也需要对民族企业年金中介行业的发展进行政策扶持和大力推动。
(证券日报 2008-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