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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政策研究室和中国保险学会共同举办巨灾风险管理讲座 6月13日上午,在中国保监会会议室由中国保监会政策研究室和中国保险学会共同举办了巨灾风险管理讲座,主讲单位为惠誉评级。
会议由中国保险学会罗忠敏会长主持,惠誉评级中国区总裁、董事总经理李运建先生致辞。惠誉评级高级董事刘思淇先生、惠誉评级董事蔡世汇先生就“巨灾债券和巨灾风险管理”、“保险连接证券及灾难债券评级方法”等内容分别进行了演讲。讲座结束后,结合我国当前实际就如何研究和建立中国巨灾保险管理制度等问题进行了简短的对话交流。参加讲座的有,来自各保险公司、保监会机关人员、保险学会工作人员等共80余人。(中国保险学会 2008-06-16) 中国保险学会罗忠敏会长到四川省保险学会调研 6月18日下午,中国保险学会罗忠敏会长利用到蓉出差之机,专程到四川省保险学会秘书处调研。
廖仲骧秘书长就5.12特大地震灾害发生时的情况、地震发生后秘书处的工作和当前理赔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初步建议等向罗会长作了介绍。
对于地震发生后秘书处的工作,罗会长高度赞扬秘书处服务协调能力强,在巨灾面前思路清晰、措施有力、协调有方。涉及到特大灾害发生后在查勘、理赔过程中存在较多需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去研究、去解决的问题时,罗会长对秘书处的思路予以充分肯定,并希望运用现有资料和一手数据,认真总结和分析行业在巨灾时所暴露出来的承保、理赔、服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从科学发展观和理论思维的角度,认真研究,撰写出有较高参考价值研究的报告或调研报告,并以此作为今后教育培训的教材,促进从业人员和管理层改善素质,夯实基础工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保险服务能力。(四川省保险学会 2008-06-20) 中国保险学会举办地震保险保障研讨会 中国保险学会继5月下旬分别邀请部分外资驻华机构、部分科研机构和院校的专家学者、中资保险公司的代表召开座谈会之后,于2008年6月20日上午在国谊宾馆再次召开由专家、学者和媒体共同参与的地震灾害保险保障研讨会。
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首都经贸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工商大学、特华财经研究所的专家学者,瑞士再、慕尼黑再两家外资再保险机构以及新华社、金融时报、中国保险报等7家媒体记者共20人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就地震灾害保险保障的相关问题进行研讨与沟通,并主要围绕我国包括地震保险在内的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研讨,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中国保险学会 2008-06-20)
福建召开保险中介应对巨灾风险研讨会 近日,福建召开保险中介应对巨灾风险研讨会,共同探讨各类巨灾的风险防范工作,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面对今年以来频发的各类雨雪冰冻、地震、洪水等恶劣自然灾害,近日,福建保监局、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辖区内部分保险经纪、公估机构,就保险中介应对巨灾风险如何发挥专长、加强合作等方面展开研讨,并达成一致共识:一是面对巨灾,保险中介机构特别是保险经纪和公估机构己经能够在风险评估与理赔估损上发挥积极作用,并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二是在风险管理上,保险中介不仅要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也要加强中介机构间的业务合作,取长补短,实现多赢;三是保险中介在巨灾风险预警、风险控制的能力上还有待提高,保险市场分工机制还有待完善,保险中介的发展空间还十分巨大。(福建省保险学会 王焕平 2008-06-18)
江苏学会举办“保险诉讼的增多与保险经营管理的改善”学术报告 6月20日下午,江苏省保险学会、南京大学商学院联合举办“2008年江苏保险论坛”专题学术报告会,特邀日本日生基础研究所保险研究部门主任研究员、南京师范大学保险法研究所所长沙银华教授作了“保险诉讼的增多与保险经营管理的改善”专题学术报告。
江苏是保险大省,在业务飞速发展的同时,投保方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和诉讼也日益增多。2007年江苏全省法院受理保险诉讼案件4416件,比2005年的1487件增加了近2倍。镇江市某保险支公司从2005年1月到2007年5月的881天中,就被卷入了1221件诉讼中,平均每天有1.39件诉讼发生。巨大的诉讼量,不仅牵制了经营者较多的精力,也反映出投保方对保险的认识存有一定的片面性,影响到商业保险功能的正常发挥和社会和谐,保险诉讼激增已经成为业界必须直面的社会问题。为此,江苏省保险学会联合南京大学商学院举办了此次以改善保险经营管理,减轻保险讼累为主题的专题学术报告会。
沙教授从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诉讼案例入手,提出目前中国大陆保险诉讼剧增的原因主要有:(1)保险法律制度建设滞后。保险业务迅猛发展,保险立法相对滞后和保险法理论研究不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无明文规定的预想外型明显漏洞、预想外型隐含漏洞大量存在,加之保险审判的专业性较强,部分法官潜意识中有“吃大户”的思想,滥用不利于保险人解释原则,致保险公司在诉讼中明显处于不利地位,客观上起到鼓励投保方提起诉讼的作用;(2)业界过于强调业务的发展,忽视对保险法律的学习和研究,从业人员法律素养不足,超常规发展意识强过规范经营;(3)条款制订技术落后,措辞未经充分推敲,专业用语内涵不符合医学等相应领域技术规范,条款文本存在不容忽视的技术漏洞;(4)保险服务跟不上业务发展的要求,保险经营服务的规则和操作不规范。对于实务操作中存在的疏忽现象,业界普遍未建立规范化的发现和纠错程序,导致重复性的操作性风险。
沙教授建议保险经营者应以贯彻法律、法规为主导,改善保险经营管理:(1)在重视保险业务发展的同时,也必须重视“保险法”的普及和教育,增强保险合同双方依法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意识;(2)从保险营销所经常暴露的法律问题入手,遵循“保险法”的规定来完善保险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合同条款操作性研究,规范承保作业的审核程序;(3)规范保险条款用语,事先修改隐性免责事项。对于“承诺前死亡”的处理,应参照国际惯例事前给予明确的约定;(4)根据保险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可参照上海保险同业公会的做法,建立标准化的保险销售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体系,使得保险销售流程标准化,降低保险供方信息在销售过程中的失真度;(5)明确保险营销员的代理权限,对于超越权限违规操作应严肃查处;(6)以未成年人为被保险人、监护人为投保人、含有豁免保费责任的少儿类两全保险,由于与投保人死亡存在关系,可名之为“三全保险”。其投保人死亡后,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地位的继承,应在条款中有所约定;(7)处理保险事故的规范化;(8)各经营主体每次诉讼之后,无论胜败,均应有所总结,查找服务中的薄弱环节加以改进,逐步提高服务质量。沙教授还介绍了日本保险法已从“商法”中独立,加以修订后于2008年5月30日颁布的情况。
沙教授认为:目前,中国《保险法》的修改,尤其是保险合同法部分的修改正紧锣密鼓进行。可以预计,这次修改,将对保险行业提高经营素质、经营水平起到很大的作用,也将对司法部门准确执法带来很大的影响。(江苏省保险学会 2008-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