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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7月15日,2008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副主席李克穆、魏迎宁、杨明生、周延礼,纪委书记陈新权,党委委员赵杰兵,主席助理袁力、陈文辉,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主席魏礼江,各保监局领导班子成员、中央有关部门的同志、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保险学会会长、秘书长参加了会议。

  会议指出,做好监管工作,从根本上是为了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尽管保险业整体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但处在初级阶段的基本格局没有变,又好又快做大做强的首要任务没有变。保险监管必须立足于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深刻认识抓监管和促发展的内在统一性,坚持抓监管、防风险、促发展。

  会议指出,近年来特别是十六大以来,保监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关于金融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保险监管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保监会坚持“想全局、干本行,干好本行、服务全局”,提出保险三大功能理论,引导和推动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同时,以监管促发展,提出保险业发展初级阶段理论,把发展作为保险业的第一要务。保监会一直把防范风险作为保险业生命线,明确了改革、发展、监管三管齐下的风险防范思路;寓监管于服务之中,运用市场和政府两种力量,为保险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会议指出,十六大以来,保监会把深化保险改革作为加强监管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指导和推动保险公司改制上市,解决了公司资本金严重不足问题,偿付能力水平得到提高,为实施科学有效监管创造了必要前提。推进保险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保险资产管理监管的专业化,为防范保险投资风险提供了体制保障。现代保险监管框架逐步建立,在市场行为监管的基础上,偿付能力监管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监管从无到有,初步形成三支柱监管框架。初步形成防范风险的五道防线,以公司治理和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逐步建立起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积极参与国际监管规则制定,扩大了我国在国际保险监管领域的影响。积极推动“三个一”工作,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

  会议强调,保险业当前已经站在新的发展起点上,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在新形势下保险业面临很多不确定因素,特别是风险隐患随着保险业快速发展不断增加,而行业的整体抗风险能力还比较弱,保险监管识别、防范、控制风险的水平也亟待提高,这些都给保险监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会议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险监管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23号文件,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坚持依法、科学、有效监管,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为目的,以防范风险和规范市场秩序为重点,切实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新形势下保险监管的任务十分繁重。要以解决保险市场存在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为突破口,不断提高监管工作实效。要抓住关键环节,着力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以车险市场为抓手规范产险市场秩序,以整顿销售误导为切入点规范寿险市场秩序,依法严肃处罚违法违规行为;要突出监管重点,着力防范化解保险风险,防范化解偿付能力不足风险,防范投资型业务快速发展可能带来的风险,防范保险资产管理风险,防范公司治理不完善和内控不严的风险。

  会议指出,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保险监管队伍具备更高的素质。今后一个时期,在全面加强队伍建设的过程中,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树立正确的监管政绩观,切实提高领导能力,着力改进工作作风;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大力加强专业培训,切实建设学习型机关;加强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廉政教育,严格规范监管权力运行,认真落实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中国保监会网站 2008-07-15)
 
                          保监会将从关键环节突破着力规范保险市场秩序
 
7月15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指出,下一阶段保险监管工作要以车险市场为抓手规范产险市场秩序,以整顿销售误导为切入点规范寿险市场秩序,依法严肃处罚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规范保险市场秩序。

  吴定富指出,要以车险市场为抓手规范产险市场秩序,规范车险市场的治理重点是解决数据不真实和理赔服务质量差的问题。针对数据不真实问题,要加大现场检查和处罚力度,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严格监督保险公司执行已经审批备案的条款费率,防止随意变更费率和保险责任范围;健全非现场监测指标体系,对于指标异常的公司实施重点监管;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约束力,发挥偿付能力监管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经营行为的制约和引导作用。针对理赔服务质量差的问题,要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推行车险理赔服务规范,推广车险理赔纠纷调处机制,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

  吴定富指出,要以整顿销售误导为切入点规范寿险市场秩序。加强产品销售环节的监管力度,制定投资型产品电话回访指引,完善回访制度。各保监局要加大对银行邮政代理业务的现场检查力度。加强产品信息披露,着手修订分红、投连等产品的信息披露制度,研究建立保险公司投资型产品的信息公布平台。加强对保险消费者的风险提示和教育,让消费者了解投资型寿险产品的特点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增强保险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吴定富指出,要依法严肃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尽快依法严肃处理。对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强化责任追究。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在依法处理当事人的基础上,要区分直接责任、关联责任和领导责任,追究上级机构和高管人员的责任。对法人机构管理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或者对分支机构管控不力,甚至纵容分支机构违规经营的,追究总公司及有关高管人员的管理责任。强化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机构和营销员的管理,保险公司对代理机构和营销员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一些违规严重、影响比较恶劣的公司和高管人员,除依法严肃处理外,还要在媒体上予以披露。对查处的违规行为要实施持续监管和跟踪检查,督促保险公司限期整改。

吴定富强调,要深刻认识到,当前很多影响保险市场秩序的不规范行为并不是孤立的。针对长期以来保险市场上屡查屡犯的违法违规问题,不仅要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本身,更要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完善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规章制度,从制度和机制上逐步解决造成市场秩序不规范的深层次问题。要继续加强保险诚信建设,广泛开展诚信教育,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认真做好信访投诉工作,对信访投诉多、解决不力的公司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中国保监会网站 2008-07-15)
 
                            保险监管要切实防范化解四类保险风险
 
  7月15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指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和部署,紧密结合保险业实际,把防范风险作为当前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突出监管重点,切实防范化解偿付能力不足等四类保险风险。

  一是防范化解偿付能力不足风险。对于充足Ⅰ类公司,即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150%的保险公司,要加强偿付能力状况变化趋势的预测,必要的时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对于快速发展中出现偿付能力阶段性不足的公司,要督促公司通过限制业务规模、加强分保、优化业务结构等措施改善偿付能力,以及通过上市、增资扩股、发行次级债等方式筹集资本金,缓解偿付能力不足的压力;对于改善偿付能力不积极、措施不力,造成偿付能力长期不足的公司,采取限制业务、限制分支机构批设、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高管薪酬、限制资金运用渠道、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等方式,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偿付能力;对于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甚至影响正常运转的公司,要加大监控力度,特别是加强对分支机构现金流的监控,以及费率执行情况和数据真实性的监督检查;对个别现金流困难的公司,要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二是防范投资型业务快速发展可能带来的风险。针对投连、万能、分红等投资型保险产品过快增长可能产生的风险,要坚持多管齐下,在精算制度、条款费率管理、销售资格、销售区域、偿付能力要求、投资渠道等方面,研究制定相应对策。要密切关注寿险公司分红特储、万能平滑准备金提存的动态情况,深入研究分析各公司的精算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同时,要求寿险公司密切关注各类业务的退保情况和满期给付高峰应对情况,提前做好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三是防范保险资产管理风险。完善保险资产管理监管制度,加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完善保险资产托管制度,加强保险资产管理非现场监管。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内控、产品创新和重点业务开展现场检查,对问题突出的重点公司进行深入的专项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保险资产管理违规问题,分析原因,限期整改,确保保险资产安全。

  四是防范公司治理不完善和内控不严的风险。在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制度建设的基础上,重点是抓落实,加大对保险公司落实相关制度的督促力度。要以防范风险为中心,建立健全内容完整、方法科学的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切实加强内部控制执行力,健全内部控制评价监管制度,推动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约束机制。研究推进产品销售过程中收付费零现金管理制度改革,在总结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防范营销员和内部工作人员利用保险公司内控漏洞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中国保监会网站 2008-07-15)

                         保监会:9月1日起险企偿付能力状况将分3类监管
 
  5年来,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偿付能力(“偿还债务的能力”)监管工作的实践经验教训,推动了既有监管规章的与时俱进。7月10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成为继保监会2003年发布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业内通称“1号令”)之后的又一部重要监管规章。

    “这一《规定》是保监会借鉴国际经验、结合现实国情、吸收监管工作经验及教训的成果,是偿付能力监管的纲领性文件,是一部与国际先进偿付能力监管理念和原则趋同的监管规章。”保监会新闻发言人、主席助理袁力如是评价称,《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将极大提高监管效率,增强全行业抵御风险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完善“1号令”

  “与‘1号令’相比,《规定》体现出五个不同的特点。”袁力解释说,首先,“1号令”主要规范了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和对偿付能力不足公司的监管措施,《规定》则着重于建立偿付能力监管机制,主要目的是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机制,明确了保监会、保监局和保险公司在偿付能力监管中的职责,树立起分类监管机制和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支机构的并表监管机制;袁力解释称,第二个特点在于提法的变化,《规定》用“最低资本”一词替代了“1号令”中“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一词,用“实际资本”一词替代了“1号令”中“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一词,并在偿付能力监管领域首次引入了资本充足率概念;第三,《规定》不再设置监管指标,原“1号令”规定了11个产险公司监管指标和12个寿险公司监管指标,是为对可能出现偿付危机的保险公司进行预警,但随偿付能力监管制度逐步完善,监管指标的预警作用正在逐渐弱化;第四,《规定》不再规范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的具体计算规则,只对最低资本、实际资本的定义和确定依据做出原则规定,具体评估方法由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进行规范。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公司规定了统一的监管措施,不再将偿付能力不足公司按照30%和70%两个临界点分为三类分别规定不同的监管措施。《规定》要求,保监会根据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划分为三类,即不足类公司、充足I类公司和充足II类公司,其中不足类公司是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充足I类公司是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充足II类公司是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对三类公司要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对不足类公司则规定了九类监管措施,对充足I类公司则可以由公司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

  “偿付能力监管是关乎保险业发展、金融市场稳定和被保险人利益的系统工程,保监会将要求保险公司管理人员和监管人员认真学习研究《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对保险公司管理人员和监管队伍进行培训,同时出台配套制度,明确保险公司最低资本的评估标准,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并表评估的具体方法。”袁力称,作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行《规定》中的监管职责,以求这一监管机制落到实处,提高监管效率和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明确内外部职责

  作为保险监管的三大支柱之一,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始于2003年保监会发布实施的“1号令”,这标志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迈出了实质性步伐。此后,保监会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逐步推进,逐渐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立起偿付能力评估标准、偿付能力报告制度、监管干预制度和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与此同时逐步形成一整套从信息收集、分析评价、现场检查到监管干预的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机制,逐步提高监管效率,使得偿付能力监管理念和知识得以普及,更重要的是,保险公司经营决策中的资本约束机制已初步建立起来。

  历经5年的监管实践,偿付能力监管的内部机制和外部环境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这为保险监管逐渐转向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积累了宝贵经验。但不可否认,“1号令”在推动保险监管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已经逐渐滞后于行业的快速发展,在能力评估、充足率分类标准等多方面已不能适应保险业在新阶段发展的客观需要。

  “《规定》第一次全面提出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职责要求,明确了保险公司、保监会机关、保监局在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中的各自角色,这有助于建立科学、完整、有效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并构建起职责明确、统一协调、以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为内因、以保监会监管为外力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袁力称。

  根据发达国家的监管实践,完整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离不开保险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监管部门外部偿付能力监管两者的有机结合。其中保险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是保监会外部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是确保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的内因。《规定》因此首次全面提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职责要求,其中包括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和机制,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本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负责;要求保险公司从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资本管理四个方面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使偿付能力成为贯穿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一根红线,打通了偿付能力监管从保监会到保险公司的传导机制。

  “完整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也应当是监管部门内部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体系。”袁力称,偿付能力监管不是仅仅针对总公司的监管,而是保监会对包括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在内的整个保险公司的监管,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财务信息的真实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是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因此保监局在偿付能力监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规定》因此首次明确提出保监局在偿付能力监管中的职责,从而建立了保监会系统内部上下贯通、协同一致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与国际趋同的“动态监管”

  袁力称,《规定》建立了与国际趋同、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框架,作为国际金融监管的主流方向,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也是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努力方向。保监会已经建立起一些制度并作出经验积累,但一直未有形成完整的框架,故而影响到监管效率,因此,《规定》担负起拾遗补缺的作用,从两个方面建立起这一监管框架。

  “一方面,《规定》要求偿付能力评估、报告、管理、监督都要以风险为导向。”袁力解释称,在偿付能力评估方面,《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以风险为基础评估偿付能力,在偿付能力报告上要求保险公司披露内部风险管理情况和所面临风险,在偿付能力管理上则明确提出偿付能力管理是保险公司的综合风险管理,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内部风险管理机制并防范各类风险,在偿付能力监督上,通过对公司风险进行综合评价而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另一方面,《规定》建立了动态偿付风险监测、防范体系。”袁力解释说,《规定》确立了由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组成的偿付能力报告体系,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对未来规定时间内不同情形下的偿付能力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价,从而使监管部门可以及时监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变化情况,进而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金融时报  2008-07-11)
 
                             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薪酬情况须报告
 
  中国保监会日前发文规定,保险公司在公司治理报告中须向保监会披露包括薪酬及行权收益等,以加强董事会对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监督。保险公司董事会需每年向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提交董事尽职报告,以加强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管考核。

  日前,中国保监会下发了《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以及《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3个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制度体系。

   针对当前不少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不够规范、决策质量不高、职能发挥不够充分的问题,保监会于7月8日下发的《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对保险公司董事会的构成、运作和监管做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

  在董事会规模上,《指引》鼓励保险公司建立7-13人组成的董事会。在董事会构成上,要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比例。

  同时,针对目前一些公司没有及时启动董事补选和董事会改选工作,导致董事长期达不到章程规定人数或超任期的现象,《指引》提出“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以连选连任”,并明确了董事会改选的相关程序。

  为了加强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管考核,《指引》要求董事会每年向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提交董事尽职报告。同时,为加强董事会对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监督,《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在公司治理报告中向保监会披露包括薪酬及行权收益等。

  针对许多公司董事会会议制度规定得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有的会议召开比较随意,讨论质量不高,也不做会议记录”等现象,《指引》还着手健全董事会会议制度。《指引》把完善会议制度作为重点,从会议召集、会议提案与通知、会议召开、表决和决议、会议记录和档案保存等几方面,对董事会会议的整个流程进行规范。针对少数董事经常缺席董事会,不够尽职等问题,《指引》规定如果董事一年内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保险公司应当向该董事作书面提示。

    《指引》规定了监管部门监督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的多种方式,如监管谈话、委派监管人员作为会议观察员列席会议、要求保险公司每年编制公司治理报告等。《指引》将自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国证券报  2008-07-11)
 
                            保监会强化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
 
    虚挂应收保费、违规核销应收保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望得到彻底根除。7月11日,中国保监会对各财产险公司和各保监局下发了《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强化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改善保险公司财务状况,防范化解保费资金风险,提高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

  长期以来,存在于财险公司的过高应收保费一直难以彻底解决,并且成为虚列保费、支付手续费的一大手段,而且应收保费率过高也带来了现金流紧张、坏账损失以及保费资金被挪用的风险。

《通知》要求建立应收保费管理的长效机制,规范应收保费核销、保单补录时限管理,禁止利用非正常批单退费、注销保单等形式冲减应收保费,业务和财务系统要实现无缝链接,确保应收保费业务和财务数据一致且准确、完整。

  同时,还要加强对各销售渠道应收保费余额、增速、账龄、应收率等指标的实时监控、动态预警和自动限制,为应收保费的管控、监督和绩效考核提供有力支持。

  应收保费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为应收保费率,是财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一项重要指标,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要求,其正常范围为不大于8%。业内人士透露,目前很多公司的应收保费率都高于8%,有的甚至达到了20%左右。
(中华工商时报  2008-07-14)
 
                            规范保险监管人员 保监会拟出台新规章
 
  为规范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并促使其依法履行保险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央纪委要求起草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并于今天向各保监局、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及部分保险公司征求意见。

  《准则》从专业学习、专业技能、服务意识、依法有效监管、公正文明执法等方面对保险监管人员的行为规范作了原则规定,要求保险监管人员强化服务,以监管促发展,寓监管于服务中,加强事前规范和监管,指导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值得关注的是,《准则》不仅作了“保险监管人员不得在监管工作中和公开场合有任何损害行业形象以及影响行业发展的行为”这一一般性行为禁止规定,还分别从职务谋利、不当宣传、泄密及廉政四个方面作了六项具体性“禁令”。《准则》指出,保险监管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和保险监管身份的便利条件为本人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干预保险机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宣传或贬低某一特定保险企业和保险产品,同时约束家属和亲友也不得宣传或贬低某一特定保险企业和保险产品;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尚在酝酿、讨论、审批过程中的有关保险监管政策、规定,保险机构批设和高管人员任职等信息,以及保险机构的商业秘密;不得在保险机构报销应由监管部门或个人负担的各项费用;不得利用监管权力接受监管对象的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消费活动;不得利用员工录用、干部提拔、调动等机会,收受有关人员财物。
(金融时报  2008-07-14)
 
                          滨海新区寿险利率市场化先行 中关村有望试点
 
  被“管制”十余年之后,保险行业呼声高涨的寿险费率市场化终于迎来实质性的突破。

  最新消息显示,北京中关村有可能成为寿险费率市场化的又一个试点,不到一个月内,来自监管层的消息频繁显示,寿险预定利率市场化或将提速。

  在此之前,继6月20日天津试行补充养老险费率市场化之后,6月24日,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也加入试点行列,按规定可根据市场状况自行设定产品预定利率。

  北京中关村试点

  继天津滨海新区之后,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有望近期开展补充养老保险试点。

  2008年6月18日,北京保监局与中关村管委会进行座谈,了解了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状况和工作重点,通报了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有关情况,介绍了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先行先试的基本思路。

  知情人介绍,北京保监局和中关村管委会“将联合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工作小组,共同研究推动。”

  北京保监局和中关村管委会一致认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具有可行性,对提高园区企业竞争力、吸引和凝聚高新技术人才具有现实意义。

根据北京市政府《关于研究落实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意见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北京保监局将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政策优惠试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重要任务。

  “如果试点开展,补充养老保险费率市场化也将在北京开闸。”某养老保险公司一位负责人说:“这个趋势并不意外,一直以来保险行业呼声高涨,现在多个试点的开展,表明寿险预定利率市场化或将提速。”

  6月20日,保监会下发了《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通知第二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开发补充养老保险产品时,预定利率不受《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规定的约束,但应当根据公司投资收益率审慎确定。

  6月23日,保监会公布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自6月下旬起至10月底,首批选定山西等9个省(自治区)县域范围开展农村地区小额人身保险试点。

  《试点方案》允许农村小额保险试点地区可根据市场状况自行设定产品预定利率,“在试点地区销售的小额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在定价方面可根据市场状况自行设定产品预定利率,但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3.5%”。

  目前,国内的寿险预定利率上限为2.5%。而在经过数次加息后,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已经达到4.14%。而根据国际经验,为保持寿险产品的吸引力和消费者利益,寿险预定利率应该与5年—10年期国债的收益率为参考标准来制定。

  有专家表示,这次通过特定地区和特定产品实行寿险预定利率市场化,监管部门是在积累经验。

  全国推广仍有难度

  自2007年以来,银行存款利率不断提升,2.5%的寿险预定利率使得传统寿险产品吸引力不断下降,业内关于调整预定利率的呼声越来越高。

  过低的预定利率提高了保险产品价格,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保险产品的吸引力。传统型寿险产品的增长速度远远低于万能险、投连险等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增长速度。

  对于一个还处于成长中的保险市场来说,这种情况并不正常。传统型保险增长过慢,意味着百姓的保障需求并没有得到满足。

    保监会也一直在审慎推动寿险费率管理体制改革。2008年4月,《2008年人身保险监管工作要点》就已经明确,保监会将在今年探索建立市场化的费率形成机制,并审慎在有条件的地区和个别险种率先试点。

  今年5月,黑龙江保监局上报保监会的一份相关调研报告指出,寿险产品预定利率放开与费率市场化主要存在竞争风险、定价风险及监管风险等。

  该调研报告认为:“大型保险公司基于既有优势地位和相对雄厚的资金积累,过度提高预定利率,通过不计成本的低价产品抢占市场,挤压中小型公司进入市场的机会,形成对行业的相对垄断局面。”

  “部分新兴公司为确保或争取市场份额,也进行低价亏损经营,追求短期效应的非理性市场行为,从而在全行业形成恶性竞争局面,引发偿付能力危机。”

  除了上述原因外,保险公司尤其是大型保险公司也可能是费率市场化的阻力。
  (华夏时报  2008-07-07)
 
                          为全力保障奥运 北京保险业推出九项措施
 
  为全力做好北京奥运会保险保障工作,保证奥运赛事的顺利进行,北京保监局组织北京保险业推出2008年7月20日至9月20日期间行业服务保障奥运的九项措施。

  一、延长保险机构理赔服务时间

  各保险公司所属理赔查勘定损中心和客户服务中心的营业时间统一调整为8∶30—18∶00,中午正常营业,周末不休息。对于此期间晚18:00至次日早8:30的保险理赔查勘服务工作,各保险公司将安排专职值班人员进行处理。

  二、建立保险咨询和投诉处理绿色通道

  各保险公司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奥运期间咨询和投诉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门部门及人员具体负责奥运期间咨询和投诉处理工作。向社会公布咨询和投诉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实行首问负责制,对于诉求明确、责任清晰的投诉案件,投诉人可在投诉后24小时内得到保险公司的明确回复。

  三、成立北京保险业奥运服务专家工作组

  奥运期间,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将从保险公司抽调部分具有涉外保险工作经验、熟悉国内外保险、理赔实务和法律的专家,成立“北京保险业奥运服务专家工作组”,为保险公司提供涉奥承保理赔服务、法律咨询等技术支持和援助。

  四、印制发放北京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地图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将组织行业统一印制北京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网点地图,制作有关保险理赔服务指南内容的宣传折页、宣传画等宣传资料,并协调北京市有关部门在保险公司经营网点、车管所、加油站、机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发放。

  五、车险小额案件实行“赔款立等可取”

  各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将对事故责任明确、理赔材料齐全、不涉及人员伤亡、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且被保险人直接办理的车险赔案,实行“赔款立等可取”。全部理赔材料所包括的内容,保险公司将在定损金额确定后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被保险人。

  六、经被保险人授权委托,保险公司可直接向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责方支付赔款

  对于一方全责、一方无责且不涉及人员伤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在双方共同到全责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并确定损失金额后,在全责方被保险人本人书面委托授权以及无责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全责方保险公司可在其应承担的赔偿范围内直接为无责方办理理赔,并向其支付赔款。

  七、引入第三方损失评估机制化解车险定损金额争议

  在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事故车辆定损金额有异议时,被保险人可以通过第三方损失评估机构来协调解决车险定损金额争议。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将组织部分保险公估机构,根据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的请求,及时对定损金额进行公平合理的评估。
  八、简化车险接报案手续

  被保险人电话报案仅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车牌号码、事故经过等关键信息,无需提供保单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等内容。仅在保险公司不能通过车牌号码检索到车辆承保信息时,才需要被保险人提供保单号。保险公司反馈的报案编号也将进一步简化,以能保证严格区分不同赔案即可。

  九、减免因奥运交通限行措施停驶机动车辆的部分交强险保费

  凡适用北京市政府《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对本市机动车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规定停驶限行的机动车,于2008年11月1日起在本市办理交强险续保手续时,保险公司将根据该车辆在奥运交通限行期间实际停驶天数,减免部分交强险保费。但违反《通告》限行规定,擅自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不享受交强险保费减免。

  据介绍,在北京保监局指导和推动下,部分公司也在行业统一要求的基础上制定了更高标准的服务措施。例如,为保障奥运赛事新闻报道,中华联合北京分公司将为因该公司承保车辆发生事故导致无法及时赶赴报道现场的新闻媒体记者及奥运工作人员,提供专车接送服务;太保北京分公司在五环路以内主干道安排查勘车进行巡逻,协助交通事故处理,并现场查勘定损;大地保险、阳光保险以及中国人寿等公司也将进一步延长服务时间。
  (中国保险报  2008-07-11)
 
                                深圳推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
 
  日前,深圳保监局联合深圳市消委会在深圳全面推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帮助市民正确认识人身保险产品,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升深圳人身保险行业服务质量。

  据了解,《深圳人身保险投保提示》文本由深圳保监局统一定点印制,从四个方面向消费者进行重点提示:一是提醒消费者从合法销售机构或销售人员处购买保险,深圳保监局通过网站和咨询热线公布相关信息;二是提醒投保人特别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犹豫期、退保事项等重要事项,帮助投保人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准确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三是针对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等新型产品,提示其收益率的不确定性,投保人应具有长期投资打算和风险承受能力;四是保险营销员有义务对投保人的疑问进行合规解释,并在投保提示单上签署营销员展业证号码,杜绝营销员销售误导。
(深圳商报 2008-07-09)
 
                                  青岛9个月共侦破保险诈骗案83起
 
    青岛保监局自去年9月会同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成立打击保险诈骗犯罪联合办公室以来,打击保险诈骗成果显著。截至今年6月中旬,打击保险诈骗犯罪联合办公室共接到涉嫌骗保举报案件310余件,其中,侦查终结案件210多件,破获诈保案件83起,为保险行业挽回经济损失685万元。通过对诈保案件的不断打击,对诈保犯罪份子起到明显的震慑作用,涉嫌骗保案件呈显著递减趋势。2007年9月份,联合办公室接到涉嫌骗保的案件89起,而到了今年5月份,联合办公室仅接到骗保案件14起。   
(中国保监会网站  2008-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