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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保险面临重要战略转型 日前,中国保监会正在对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试点方案进行研究。待试点方案进一步完善后将上报国务院。同时,保监会已和银监会共同起草的《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也正在研究之中。这充分表明,我国银行保险在经历了十几年的探索之后,将面临重要的战略转型。
银行保险内涵需重新界定
从银行保险的最初形式来看,所谓的银行保险指的就是利用银行等渠道来销售保险产品(寿险产品)。目前该概念被国内金融界普遍接受,这是与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状况相吻合的。但笔者认为,从科学发展观视角来看该概念还是有失宽泛,并未将合作双方及全部内容涵盖其中。就一般而言,保险业务可划分为保险产品的制造环节和销售环节,其中制造环节包括产品设计、承保和理赔,传统意义上只有保险公司才具有制造环节的专业性;而销售环节可外包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来做,并非保险公司的核心技术和竞争力所在。银行还可参与到保险产品的制造环节,向客户提供的银行产品同时具有保底、保障和投资等几种功能。
因此,依笔者的理解,银行保险的深刻内涵当是广义的银行保险概念———即银行保险应指银行或保险公司采取的一种相互融合渗透的战略,是充分利用和协同双方的优势资源,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为共同的客户群体、提供兼备银行和保险特征的金融产品,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需求的一种综合化金融服务。它是随着金融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的一系列资金互动、工具复合和业务交叉的“全方位融通”,是作为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及金融服务融合和创新的产物。
目前跨入战略转型新阶段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银行保险发展起步相对较晚,从1995年引进以来,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5年至1999年的探索阶段。保险公司通过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利用银行的分支网络扩大市场份额,该时期合作以银行代收保费为主,产品单一,合作形式简单松散。第二阶段是1999年至2005年的高速成长阶段。开始出现“银保合作”的热潮,合作范围逐步扩大,产品逐渐增多,业务呈现跳跃式递增,从2000年的不足50亿元迅猛增到2006年末的980亿元。但合作仍建立在业务发展基础上,处于浅层次的阶段。第三阶段就是目前的深层次合作阶段。在2006年6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颁布以后,保险公司和银行就通过股权结构相互渗透,银行保险合作模式就呈现出混业融合的趋势,产品、服务进一步整合,由简单合作逐步转变为更高、更深层次资本合作上的合作。目前保监会已收到从银监会转来的四家银行参股保险公司的申请及共同起草《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表明我国银行保险已跨入战略转型的新阶段。如今,将保险作为主营业务已成为国外银行业的战略选择及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银行保险已逐渐成为一种全球趋势。而从国际经验看,银行保险要走出一条可持续发展、多方共赢的道路,以资本为纽带建立深层合作机制是必由之路,银行保险的深化也必将是一个从产品合作走向资本合作的过程。
发展模式应该进一步创新
那么,在金融混业融合的趋势下,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模式和最终形态也必然会采取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金融控股集团公司通过子公司可以从事银行、保险等多样化经营业务。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又可细分为:完全融合全能银行模式、德国全能银行模式(银行业务+证券业务)、英国全能银行模式(集中经营商业银行业务,而证券、保险等相关业务则设立子公司)、美国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通过设立一个金融控股公司,在此公司下面设立不同的子公司)。在金融一体化日益兴盛的背景下,从银行保险制度变迁和效率的角度看,美国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应是我国银行保险发展比较现实的选择。
但既然是金融控股公司,就不能仅仅采取银行控股保险这一种模式即银行投资保险公司模式,还可采取保险控股银行模式即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模式。早在2006年10月16日,保监会就出台了《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允许保险机构投资境内国有商行、股份制商行和城市商行等未上市银行的股权。此后,保险机构已经有了数笔对银行的股权投资,比如国寿投资广发银行,平安保险则通过一系列投资并购将平安银行完全纳入其金融控股结构之中。不过,通过一年多来的实践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尽管《通知》中规定了银行持股比例的限制区间,但对于可购买银行股权却并未“封顶”,这就给具体审批带来的制度上的盲点;另外对于一般投资和参股类重大投资,保险机构需满足“不超过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3%”、“重大投资一般不超过两家商业银行”的规定;而10%以上持股的将采取“个案审批”的原则,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困难等,都有待于在实践过程中进一步调整和改进。(证券时报 2008-07-31) 农业保险发展缓慢成因及政策建议 农业是高风险、低收益、基础薄弱的产业,迫切需要农业保险服务以弥补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但据某市调查发现:全市绝大部分农业生产没有参加农业保险。自然灾害发生后,农民主要依靠自筹资金恢复生产。同时还存在着农户保险意识差、保险公司态度消极、险种设计不合理等问题,制约了农业保险和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本文对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政策建议。
一、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因素分析
(一)从保险公司外部因素看:缺乏有利于农业保险运作的外部环境。一是政府扶持政策缺失。农业保险的高风险直接导致了高赔付,加之成本较高,如果没有政府政策扶持,必然导致亏损。二是农业生产分散,保险经营成本高。农业灾害发生通常是大面积区域性的,根据保险“大数法则”,要达到分散农业风险的目的,必须有一定的承保面。三是相关职能部门缺乏沟通也制约了农业保险的拓展。如开办大牲畜保险需要动物检疫部门和兽医防治部门的协助,开办养殖保险需要畜牧部门的帮助,但在实际执行中往往步调不一致,意见不统一,缺乏完善的协调沟通机制,影响了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二)从保险公司内部因素看:农业保险缺乏相应的技术与人才支撑。一是农业保险风险大,经营不稳定。农险业务风险具有普遍性、区域性、伴发性等特点,每年都有一些地区遭受不同程度的灾害。而从保险损失的角度看,具有巨大性、非均衡性和不可预见性特征,造成农业保险经营的不稳定性。二是保险公司热衷于片面发展商业保险。目前,我国大部分产险公司都是商业性保险公司,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理念。农业自然灾害情况复杂,承保风险高,又缺乏巨灾保险或农业再保险保障,对发展农业保险不积极。三是农业保险展业渠道不畅、专业人才匮乏。改革后,县域内保险支公司改为营销服务部后,网点数量大为减少,逐户收取保费难度加大。加之很少举办农业保险业务培训,导致农业保险专业人才后续不济。
(三)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农业保险作为发展和保护农业的一种制度,对相关法律又有相当强的依赖性。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专门的农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现行的《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规定非常笼统。如农业保险的定位、政府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作用和地位、对农险的支持原则、对农险投保人利益的保护、对保险公司的保护、如何保证农险的投保面等问题都难以明确或得不到有效落实,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发展。
二、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政策扶持,优化农业保险发展的外部环境。一是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实行税收优惠。如减免经营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盈余,可在一定期间内适当减税。二是借鉴“能繁母猪保险”的成功经验,由政府财政向参与农业保险的农民直接发放补贴,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三是建立农业保险基金。设立国家和省市两级农业保险发展基金,对农业保险基金的各类风险基金分别管理,确保农业保险基金的运用规范化、法制化。
(二)创新产品,大力开拓农业保险市场。一是加快产品创新。保险公司要根据农业、农民、农村的多元化需求,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和前瞻性地开发多样化产品,如养殖、大棚种植、特色农产品生产等农民群众急需的险种,特别是要开发针对高新农业、产业化农业、外出务工农民、失地农民的保险产品,将产品覆盖面从传统的种养两业拓展到涉及农业和农民生活的各个方面。二是着力服务创新。积极支持保险公司通过强化防灾防损服务,提高“三农”防风险能力,将风险防线前移。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承保农作物市场风险保险。三是营销渠道创新。保险公司要打破传统的思维定式,通过直销与间接销售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农村合作组织、农信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中介机构的优势,实行“银保合作”,将保险的网络延伸到最基层的农户,积极开拓“三农”保险市场。
(三)完善法规,加快农业保险立法步伐。尽快制定与“三农”经济相对称的《农业保险法》,用法律形式确立农业保险为政策性法定保险,并对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条款的核定、税收减免政策、财政补贴方式等作出相应规定。在农业保险范围内,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并实行政府补贴和再保险制度。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如水稻、小麦、棉花等实行强制保险,而对于涉及面较小的次要农产品如果树、蔬菜等则适用自愿保险。同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作用。
(四)强化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农业保险业务的认知度。限于目前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认知程度还不高,扩大保险市场有赖于保险机构及有关部门持续不断的保险宣传。各保险机构应主动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保险知识宣传,做好正面引导,让农业保险知识走进千家万户,使广大农户了解参加农业保险的好处,知晓参加保险的程序、理赔方式及理赔金额等,使他们做到心中有数,提高农民自觉投保的积极性,提高参保率,最大限度地降低农户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金融时报 2008-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