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详情

首页 >> 保险资料库 >> 目录详情
正文:

论营造和谐保险与构建和谐社会

李玲

(福建省保险学会,福建 福州 350003)

    [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保险业的和谐发展,当前我国保险业在业务总量、产品开发、服务水平以及从业人员素质等各方面虽有长足的发展,但还存在着不少深层的难点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影响和制约着保险业的和谐发展。保险业只有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与经济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正确处理好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科学管理与做大做强的关系,才能营造和谐保险,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和谐保险;和谐社会;内涵特征;制约因素
    [中图分类号] F840.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7)01-0027-03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will not be possible without a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 Currently, the insurance industry in China has made a great progress in terms of business volume, product development, service quality and qualification of insurance practitioners.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some deeperlevel problems that are restricting its harmonious development. The insurance industry will contribut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only when it can properly handl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ocial benefits and economic benefits, commercial insurance and social insurance, voluntary insurance and mandatory insurance and scientific management and further expansion and strengthening.
    Key words:harmonious insurance; harmonious society; inherent characteristics; restricting factors

一、和谐社会与和谐保险的概念
(一)和谐社会的概念
社会是民众生存发展的共同体,各得其所,共生共荣。一个社会的和谐具有较高的融洽和协调的形态,其对抗的因素较少,概率较低,发生影响全局对抗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从古到今,哪一个朝代做到了“天人合一”,政通人和,和睦相处,必然是国运昌盛。如《左传》所记载:“蘘十一年,八年之中,九和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这就是说,一个社会的和谐,则如音韵、乐章那样的和谐优美。新的世纪是一个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和平时期,在社会关系上应摒弃“斗争哲学”,提倡“和谐哲学”。因为,营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历史发展之必然,社会进步之要求,人心民意之所向。和谐社会所具备的内涵与特征:
1.均衡度。社会结构(分为人口、阶层、民族、职业、地区等结构)是社会的框架。合理的社会结构是社会的平衡器,若社会结构不合理,其社会就会失衡。同时社会和谐与否是基于社会不同层面(不同人群)的物质差距与思想分歧的大小,也就是均衡度的高低。特别是物质上的贫富差距不能过大,若太大必然会引发思想上的分歧,导致群体间的对抗,所以,一个和谐的社会必须建立一种协调的机制来调整社会结构,平抑和控制物质和思想的差距与分歧,使社会处于平衡的状态。
2.公正度。马克思曾指出:“一切经济活动的核心是经济利益。”人们在经济活动规则和公理面前应该是“人人平等”。所谓的规则,就是“规则”必须对社会中的人要一视同仁,决不可因人而异,厚此薄彼,特别在利益分配上,初次分配要注重效率,再次分配要注重公平。不要让守规则的人吃亏,而让不守规则的人占便宜,否则就会出现因不公正、不公平而产生对抗的“导火索”,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3.互信度。和谐社会就是人与人关系的一种表现形态,相互信任是和睦相处的重要前提。和谐社会是一个诚信友爱的社会,诚信是和谐社会最重要的道德规范和道德基础。
4.平顺度。社会和谐与人的修养水平、心态的平顺度也有着很大的关系。社会本身充满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如上述
[作者简介]李玲,高级政工师,现任福建省保险学会秘书长。
不均衡、不公正、不互信的现象,这是不可避免客观存在的。因此出现利益分配不公,贫富悬殊,以及坑蒙拐骗等不诚实的问题,一方面需要政府采取有效的机制去调节解决,以法治理;另一方面从个人来讲要具备一种平顺的心态,以冷静的态度去对待,以正确的方法去解决,以德治理。
(二)和谐保险的概念
所谓的和谐保险,就是指保险要与经济发展相匹配,人民需求相吻合,社会保险相补充,社会稳定相协调,科技进步相促进的一种与社会和谐相融洽的形态。和谐保险与和谐社会两者中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其互为依存、互为辅佐、互为促进、互为协调的特征。因而,和谐保险必须具备其自身的要素。
1.稳定度。保险属于第三产业,通过吸纳保费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在被保险人(投保人)之间进行资金分配,保障保险商品流动过程中得到顺利交换,实现购买保险的正常消费,保证民众的安居乐业,充分体现其保障的功能。保险在社会中的分配,其目的是为了调节社会平衡,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因而,社会稳定度如何是衡量和谐保险的尺度,要建立测算保险在国民生活中的指标体系。
2.诚信度。保险诚信是最大诚信。因为保险诚信关系到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是通过合同的交易和承诺来实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双方都要处于公平、公正、平等的地位。只有双方当事人笃守信誉,才能在合同交易中得到双赢。某一方失信都将造成对方经济利益的损失,也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3.偿付度。也称为偿付能力,这是保险业经营的核心,保险业偿付能力如何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保险公司能否做到“迅速、主动、准确、合理”地理赔,也体现一个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社会形象。老百姓交的钱放在保险公司是否安全,出现意外能否得到补偿,到退休时能否得到养老金,这都是老百姓(被保险人、投保人)所关心的问题。如果保险公司经营不善而倒闭,将给社会带来动荡。俗话说,“银行怕挤兑,保险怕挤退”,一旦出现这种局面,将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也将影响到社会的和谐。
4.信息度。信息的透明度如何关系着保险和谐的发展,尤其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关系更为密切,他们之间的信息传递应该相对称,双方对称的信息才能达到双方公平、公正的交易。然而,在交易的过程中,如果双方从各自的利益出发,那么就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由于双方信息度的不透明,导致了保险经营出现纠纷和矛盾。虽然这种纠纷和矛盾不是对抗性的,若不及时妥善解决,也将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二、保险不和谐的表现
(一)从宏观看保险不和谐的表现
1.经济的发展与保险业的发展不协调。改革开放以来,保险业迅速发展, 2005年国民经济总收入达182 321亿元,全国的储蓄额已经超过了12万亿元,2005年全国保费总收入才只有4 928.4亿元,而个人所交的保费只占其中的一部分。20世纪80年代,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752元,人均住房面积7平方米,而到2005年城镇居民收入达10 493元,人均住房面积完26.11平方米,分别增长了14倍和4倍。这说明经济的发展与民众的购买力不和谐。
2.政策环境不宽松。长期以来,我国对保险业的产品费率、条款、机构、人员、资金运用以及税收等方面实行了严格的管控,使保险创新发展的空间相对狭小。因此,政策的支持力与保险的发展也存在着不和谐。
3.社会的舆论支持不够。有的新闻媒体对保险的支持了解不够,有出现误导的宣传,或为了炒作新闻作片面性的报道,导致保险公司与客户间的矛盾。有的司法机关、仲裁单位不是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处理保险纠纷,也造成了不必要的矛盾,影响保险在社会上的形象。
4.诚信文化建设不成熟。民众保险意识相对薄弱,也导致在保险交易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和纠纷。
5.理论研究与保险业发展不相适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的驱动,有的保险公司在经营中“以保费论英雄”,所以在业务发展中下大气力,而对保险理论研究工作没有摆上议事日程,出现“重业务,轻理论”的现象。因而,至今没有形成一套符合我国国情和保险业发展规律的保险理论来指导保险业健康的发展。当前还处在摸索阶段,保险理论滞后于保险业的发展。
(二)从中观看保险不和谐的表现
1.市场竞争不充分。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主体虽然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仍然偏少,我国保险机构只有93家,而美国有5 000多家,英国有800多家,我国台湾地区也有70多家。我国最大的产、寿险三家保险公司(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太平洋)业务总量占市场份额68%左右。由此看来,由于垄断度过高给保险业的发展也带来了不和谐。因此,导致弱小的公司为了生存和发展而出现一些违背市场规律的竞争手段,导致市场竞争的负面问题,干扰了市场的秩序,使保险市场出现了不和谐的状况。
2.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和谐。由于双方从利益出发,出现了信息的不对称的问题,保险人存在“投保容易、理赔难”,因而时常出现理赔和给付上的纠纷,这是保险经营中民众反映最大的问题。
3.保险公司与中介代理公司之间的不和谐。由于“僧多粥少”,为了争夺市场,保险公司与中介公司存在着相互不信任的问题,甚至出现“挖墙角”的现象。因此,使我国中介代理公司在业务发展中难以拓展。
4.保险行业协会与保险公司之间也存在着不和谐。在违规、自律、监督、处理和对条款的设计上显得乏力。
(三)从微观看保险不和谐的表现
1.保险企业的业务规模与经营效益不协调。当前有的保险公司没有处理好规模与效益的关系,只片面的追求规模,而忽视长远的经营效益。
2.社会效益与保险公司自身的效益不协调。有的保险公司只为了自身的经济效益,不考虑社会效益和大局利益,得不到社会的支持,影响了保险公司在社会的形象。
3.产品的开发与社会的需求不协调。如瑞士、英国每年保险业都有300多个险种投入市场,险种更新率每年为23%,而我国的产品创新较为滞后,而且产品品种少,相互重叠、抄袭、复制多、同质性,不能起到全方位、差异化的服务。
4.保险公司管理层与员工之间不和谐。有的保险公司“重展业、轻管理”,使整个公司的高级人才奇缺,同时,人才的配置和分配的不公,导致人才的大量流失,“跳槽”现象比较严重,整个队伍的素质不适应于经济发展的需求。
5.保险业的发展与科学技术的不协调。先进国家都是通过科技手段来推进保险业的发展,而我国的保险电脑网络、服务程序还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不能提高工作效率和便捷服务。
6.产品的开发与风险的防范不协调。保险产品的开发往往只局限于翻新,没有从更深程度上去思考,没有科学地进行开发,造成风险隐患。例如,分红保险开发过度,造成不合理的保险资源配置;车贷险的开发造成了后续的风险和保险纠纷,导致了社会的不稳定。三、正确处理好和谐保险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和谐保险与和谐社会有着密切的关系。只有正确的处理好和谐保险与和谐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和谐保险的内在作用,才能有效地为外在的和谐社会服务。
(一)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与经济利益的关系
保险关系到社会人民的衣食住行,古人云:“民以食为天”,当今“民要以保险为需”。保险和谐关系到社会和谐。保险是属于分配的范畴,当前城乡差距明显,呈现二元化格局,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明显快于农村居民纯收入的增长,同时城市居民享受的养老、医疗、福利和补助,农村居民没有享受到,农村的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呈现,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影响。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有8亿农民,“三农”的稳定关系到经济建设的大局。所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农业的发展,农村的建设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问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就提出了“五个统筹”,五中全会又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国务院又颁发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指出“保险业要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充分说明党中央重视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的关系。因而,中国保监会也相继出台发展“三农”保险的新举措:支持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恢复农业保险业务,加大投入,发挥国有公司在农业保险中的主渠道作用;批准设立三家专业性农业公司,积极探索农业保险的专业化经营。同时在内蒙、东北、西北主要省份积极开展农业试点;还在河南、山西等8省68个县(市)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这些政策和举措就为建立和健全农业保险体系作出了有利的探索。同时,也将积极的鼓励各家保险公司开拓农村保险市场,为广大农民提供适合的服务产品,保障了农民的根本利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正确处理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
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发展的趋势明显,对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建立健全第二层面的社会保障制度,构建一个和谐社会,保险本身必须整合好社会关系和有力的资源,激活本行业的创造力和积极性,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因此,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要密切合作,要立足于“人本”的观念,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中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由于商业保险公司经办了第二层面的社会保障,起着强有力的补充作用,多年来在社会保障中已积累了成功的经验。各级政府应在制订社会保障的规划中,统筹安排,科学规划,具体实施,除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外,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机构应同时承办、运作和管理。政府在有关优惠政策方面,商业保险公司在承办社会保障时同样可以享受,做到一视同仁。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经济的能力,选择购买自己所需要的社保产品和商业保险产品。同时,要建立富有活力,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发展补充养老、医疗保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以利减轻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压力。只有正确处理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才能构建和谐的社会。
(三)正确处理好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的关系
大力推进责任保险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三责险”、“交强险”,它是属于政策性的保险,就必须以强制的手段进行实施,否则,商业保险就难以经营。又如,农民工进城务工,他们大部分从事高危职业,缺乏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农民工的子女进城后上学难,保障更难,出了意外也得不到保障。因此,使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相结合,通过政府的强制立法手段,开发公众责任险、医疗责任险,以保护弱势群体,这是实现社会公平和谐的有效办法。
(四)正确处理好科学管理与做大做强的关系
保险业的发展,其目的和职能都是为了肩负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三大功能。因此,我们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正确处理好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和做大做强的关系,提高保险的偿付能力,确保社会的稳定。加强保险自身内部的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加强监督和诚信建设,提高信息的透明度,营造保险双方当事人良好的交易氛围,力求达到一方“取信于民”,另一方“取信于保”,避免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的矛盾纠纷。并借鉴先进发达国家的科学技术,更新我国保险业传统的经营方式,注重保险复合型、综合型人才的造就培养,让保险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到新的层次,使中国保险业真正融入世界保险业的潮流,增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应对WTO的挑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构建和谐的保险,为建立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编辑:傅晓棣]保险研究2007年第1期产险论坛INSURANCE STUDIESNo.1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