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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我国保险研究述评①

卓志

(西南财经大学,四川 成都 610074)

    [摘要]2006年,我国保险研究在广泛性、学术性、政策性、针对性和基础性等方面均有进步。对“国十条”的认识与解读,对保险业与和谐社会建设、农业保险与促进新农村建设、保险监管与政策、保险税收改革与政策、金融保险业综合经营与监管、保险业结构调整、保险业风险分析与防范、保险公司法人治理与结构建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方面都有深入的研究。保险研究的动因是保险政策的导向性、保险发展的驱使性、保险实践的挑战性、保险业开放的促进性、保险研究的自觉性。2007年保险业将会继续按照“速度、效益、诚信、规范”要求,着力改革与创新,保险研究也应在加强基础性研究的同时,重视对保险实践问题的解决与探索。
    [关键词]改革发展;和谐社会;农业保险;保险监管;风险防范;公司治理
    [中图分类号] F84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7)02-0028-05
    Abstract: In 2006, insurance research in China made progress in its coverage, academic quality, policy consistency, responsiveness and fundamental study. The research reached a deeper level in terms of the perception and interpretation of the “State Council Opinions”, the role of insurance industry in crea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the role of insurance industry in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insurance and the promotion of new socialist countryside construction, insurance regulation and policy, insurance taxation reform and policy, financial and insurance crossoperation and regulation, structural adjustment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 insurance industry risk analysis and prevention, insurer’s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its structural construction, mandatory motor vehicle traffic thirdparty liability insurance, etc. The insurance research was driven by the direction of insurance policies, advance of insurance development, the challenge of insurance practices, the driving of the opening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 and the theoretical awareness of researchers. In 2007, the insurance industry will continue to seek further reform and innovation in line with requirements of “speed, efficiency, credibility and standardization”. While continuing to enhance fundamental research, insurance theoretical study should also strengthen its support to and exploration of the solution of practical insurance issues.
    Key words:reform and development; harmonious society; agricultural insurance; insurance regulation; risk prevention; corporate governance

一、2006年保险研究的主要内容与观点
(一)《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条”)颁布后的认识与解读
保险行业普遍认为,“国十条”作为保险研究的重要成果与结晶,是保险业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社会、金融特别是保险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保险理论研究和政策的一大创新,其创新具体表现为:明确了保险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定位,为保险业更好地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实现又快又好发展的战略目标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强调了保险业“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提出了稳步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保险资金可直接或间接投资资本市场,参股商业银行、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甚至境外投资;逐步开展投资不动产和创业投资企业试点;同时,还对我国保险业的薄弱环节提出了新的要求,如:责任保险方面,在煤炭开采等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向其它领域推广;保险监管方面,强调把行业、企业自保和互助合作保险统一纳入监管范围;农业保险方面,提出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探索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户投保给予补贴的方式、品种和比例,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保险教育方面,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

[作者简介]卓志,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北美精算师(ASA,1995),德国洪堡基金会研究员,现任西南财经大学副校长。
(二)保险业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关系
不少研究论述,保险业服务和谐社会,具有如下理论基础:保险作为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与和谐社会的基本需要、基本特征和基本要求具有一致性,因此保险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是支持和符合两者的本质属性的。目前,保险业具有的经济基础、自然基础和稳定社会的天然功能,已使保险业服务和谐社会具备了必要的现实条件。和谐社会建设根本上要在整个社会形成一种协调发展的机制,而保险运用其经济补偿机制,可以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保险运用其风险分散机制,可以进行再分配调节,以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保险运用其经济保障机制,可以减轻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压力;保险发挥其社会管理功能,通过责任保险等产品的开发,补充社会管理和带动公共服务创新;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发挥,可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保险业运用风险管理的优势,在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中也大有作为。
(三)农业保险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开展了新农村建设中农业保险的功能和意义的再讨论与再认识。主要观点有:首先,农业保险具有农业和农村发展及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其次,农业保险的开展有助于提高政府支农政策效率,是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手段。再者,保险公司文化可促进新农村文明建设,农业保险销售可缓解农村部分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第四,保险业广泛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农村地区的扶贫和教育事业做贡献。进一步,在不同保险公司组织形式下农业保险的经营与管理方面,理论探索了代办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等多种形式。
我国农业保险仍处于恢复性发展阶段,“三农”保险的地区不平衡,产寿险发展不平衡,公司之间不平衡,而且还有不少内部因素和外部环境制约农业保险发展,农业保险制度需要创新,其基本的观点是,我国农业保险的基本模式应是基于政府参与的财政支持型商业保险模式。给予农业保险创新以适度保护,同时加大对新型农业保险产品的推广力度。创新农业保险销售服务模式,建立农业保险代理人制度。在风险分散机制方面,突破原保险人、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转移和分摊风险的藩篱,创新建立以资本市场为风险分散主渠道的新型农业保险制度,制定区域天气指数、订立保险合同、IIF债券化和在资本市场上交易。组织和制度方面,立足于高度组织化的、综合性合作社体系,来弱化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分散农户之间的交易成本。
(四)保险监管与政策方面的问题
2006年,除了强化保险监管力度和规范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出台了多项监管的政策法规,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等,标志着保险规定办法和政策指引更有针对性。保险监管的规定和政策本身既是保险研究与创新的成果,更是引领行业发展的纲要。目前,我国保险监管已初步建立了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和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现代保险监管“三支柱”框架。但是,保险监管同时面对众多新挑战,如需要应对新会计准则的切换后的监管变化;金融综合多元化的监管模式选择与协调;资本市场与资金运用风险关系;保险资金不断增加下强化违规资金的监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监管;新型保险形式如网络保险的监管等。
保险保障基金及首届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的成立,标志着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保险保障基金运作机制已初步形成。过去一年里,有观点认为,我国的保险保障基金按保险费规模同比例缴纳,在技术条件成熟后应转变为按风险不同缴纳相应比例的方式。又有观点认为,目前按风险费率收费监管成本较大,且无法取得规模效益。此外,保险保障基金的征收限额以总资产为计算基础,由于总资产价值的变化带来频繁的资产评估问题,对新公司尤其寿险公司压力过大。有学者提出,现行保险保障基金制度需要完善的内容主要有,保险保障基金投资收益的归属、税收;低效使用或者滥用处罚;保障范围和用途的规定;对破产保险公司的救助的成本分摊;对破产或撤消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补偿额的决定权等等。
(五)保险税收改革与政策研究
2006年,保险税收改革与政策出台的呼声再次成为保险关注的课题。在保险界建立健全适合中国国情的、符合保险经营特点的、科学的保险税收政策体系的共同认同下,产生了一些不同角度的具体观点与建议,如:提出将保险业作为国家税制改革的创新与试点行业,充分发挥税收功能与保险功能良性互动的协同效应;对政策性保险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对投连产品、万能产品独立账户资金运用中买卖有价证券产生的收益,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做法免征营业税;对投资于国家重点支持的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商业健康保险受到税收政策的制约,应在税率、税基上给予区别对待和加以改进;对小规模保险公司予以税收优惠;对保险购买者实行税收扣减政策。此外,有观点认为:目前我国的主要问题不是如何有效保护税基,而是如何降低税负,提出转换税务信息加工模式,即将现行的基于一般公认会计的税务信息加工模式转换为基于监管会计,通过保险精算技术建立税收的准备金计算方法。
(六)金融保险业综合经营与监管的新探索
  2006年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加剧了金融保险业更深层次的竞争与合作。在这样的背景下,围绕金融保险的综合经营和市场开放后的竞合问题,理论界展开了探讨。从法律环境角度看,我国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新《公司法》、新
① 本文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3BJL015)的资助。
《证券法》等,为我国保险业综合经营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是,在强调分业管理的同时,为综合经营留出政策空间,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从监管方面看,有观点认为,应进行功能性综合监督,即按金融体现的不同职能分工,而不是按机构划分进行监督。再有观点指出,根据集团核心业务和综合业务的主要功能,建立主监管制度。由分业监管向“分业监管+主监管”再向综合监管模式过渡。在组织模式方面,有人提出事业部模式、子公司模式、混合型模式应成为我国推行综合经营的组织模式。在模式选择实施上的主要观点,一是可以先采取混合型模式,以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试点,逐步过渡到事务部模式。二是以交叉销售为起点,进而建立战略联盟,最后适度发展平行型(事业部型)金融保险控股公司。三是直接组建保险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综合经营。四是建立“相互代理”模式为核心的初级交叉销售运营体系为先,逐步整合销售渠道,建立“一个渠道、多个产品、一个后台”的完全交叉销售运营体系。在管理模式与业务分工方面,理论上可采取水平式、垂直式和矩阵式三种模式。但是在近期内实施过程是渐进的,矩阵式是我国金融集团管理模式的目标模式。由于保险业的专业化分工并不充分,我国保险企业集团可采取地区分工的模式。我国保险集团应坚持以保险业务为基础,向相关产业扩张。专业保险公司的建立以保险核心业务为基础。与其他金融资源的整合方面,现代金融业在资产、信息、人才三种生产要素上具有的通用性,决定了保险业和其他金融资源整合的基础。
具体而言,研究探索了在产品层面的整合上,应开发与银行业相关的业务替代型和业务互补型产品;开发与证券业相关的投资型保险产品和保险风险证券化;在经营层面的整合上,进一步发展创新银行保险,采取“长期合作+多元化营销组合+客户关系管理”模式;证券公司开展兼业代理业务,信托投资机构管理资金等思路;在资金层面的整合上,逐步实行股权交叉;在组织结构层面,建立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加强风险管理,突出主业。
(七)保险业结构调整的持续探索
在区域结构方面:首先,区域保险与区域经济及环境的关系方面的主要观点:政府合理的政策引导是刺激和释放区域保险的重要推动力之一;保险的区域不平衡发展受区域文化观念的影响;保险发展与区域金融市场环境、区域人口发展、社会保障的发展水平等均有关。其次,在区域保险理论研究方面,不少学者开展了区域保险的实证研究,从区域保险发展的差异性表现、影响因素及程度展开探讨。探索了东、中、西三大经济区域保险的差异性,及其造成这些差异的因素,进一步认为市场供给、经济发展水平、产业机构等因素对区域保险差异性影响显著。另有不同观点认为,地区保险市场发展水平随经济的发展而提高,但是提高的幅度在地区间存在巨大差异,且需求弹性与地区特定环境有关,这样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趋于相同,区域保险市场的相对发展水平并不必然趋同。第三,在县域保险问题上,一些观点认同县域保险具有合理缓解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以及系统性风险的理论基础,它是统筹发展区域保险的重要着力点和动力源泉。第四,在区域和县域保险的改革、发展与创新研究上,不少研究强调区域保险的协调发展;东部应致力于将发展目标从全面扩张转向产业内在质量上的提高;中西部应该加快建设多元化的保险市场体系,引入有效竞争。应当明确县域保险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强调政府在发展县域保险中的责任。县域保险创新主要提出营销服务的创新。在产品结构方面:开展了保险产品的创新研究;探索了产寿险的平衡;产险或寿险不同险种之间与内涵价值的关系;现行产品基础上的延伸等。在市场结构方面:探索市场集中度;市场结构与市场行为的关系;我国保险市场的结构等。
(八)保险业风险分析与风险防范问题
除了对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风险及其管理的常规研究外,2006年操作风险引起了风险管理研究的关注和重视。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于错误的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在我国,保险业的操作风险主要体现为两核、资金运用、信息系统、人员管理、法律法规等方面,其中两核环节中操作风险更多体现为欺诈风险和高层管理人员失误风险。操作风险一般可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及高级度量法等三种方法测度,在保险领域,在适当假设条件下,可以使用损失分布法,统计损失数据,分析风险特征。保险领域操作风险的管理制度如下:根据保险公司组织架构,建立操作风险事件报告制度、报告路线和基本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和工作手册;为高管人员制定管理制度和行为准则;建立完备应急预案等。另外,有观点提出,从识别涵盖所有部门应建立的主要过程开始,确定对保险过程的要求,由各个过程负责人依据过程要求进行过程设计,运用过程管理防范操作风险,稳定企业价值。
另外,保险研究也关注巨灾风险,主要观点如下:建立强制性巨灾保险制度;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发行巨灾债券,分散风险;建立巨灾保险再保险体系等。我国巨灾风险保障机制的框架为:各保险公司将所承保的巨灾业务保费收入除去自留部分,全部纳入巨灾保险基金,由国家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保险机构对基金进行管理和再保险安排,国家对巨灾保险基金给予财政补贴。再有,资金运用的风险及其控制正在成为讨论的热点,开展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等的研究。
(九)保险公司法人治理与结构建设
2006年,随着保险业的对外开放,保险公司的上市,综合经营的试点,收购和投资商业银行,兼并收购和战略投资人的引进,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正在发生变化。为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的包括强化股东义务、加强董事会建设、发挥监事会作用、规范管理层运作、加强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管理、治理结构监管等七个部分内容的《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标志着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进入监管和公司建设的重要阶段,它对于完善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十分深远的影响和意义。
其实,对于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的研究,一直是业界、学界的一大热点。在保险实践中,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暴露及问题本身的复杂性,都使得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和很高的理论价值。为此,不少学者投身于对其的研究之中,他们之中更有不少新的观点和思路,如: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的目标应是包括股东、客户、员工、社会等多个变量价值增值在内的保险公司创造社会总财富最大化。又如治理结构模式上,从知识和创新的角度分析,在我国保险公司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职工”四层单向权力架构具有股东单边治理的典型特征,股东单边治理存在着无法对经理层进行有效的内部制衡和市场制衡的根本缺陷,因此,保险公司治理发展应走利益相关者内部治理主导模式。再有观点提出,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应选择“契约型”治理模式。另外,不少研究提出,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不是重新设计,而是优化问题,进而提出优化的途径如下:保护弱势投资者的利益;建立“内部人”制衡“内部人”的机制;通过消费者治理以弥补股东单边治理的缺陷;引入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利用政府监管督促其完善治理结构;发挥银行的外部监控作用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等。
(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研究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颁布与实施前后,保险界开展了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有关的理论争鸣。定价方面:有观点认为交强险实行“无过错原则”,扩大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另一种观点认为,当前强制险保险费率的制定原则有可能引起市场的隐形竞争,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调整营业费用变相地提高或降低费率,强制险保费应当进行公开听证。保障范围方面:有观点认为保障范围过宽,削弱了保障目的,因此不宜将财产损失也纳入强制保险的范畴。相反观点认为,保障范围过于局限,保障人群不应剔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而应覆盖所有交通事故中受伤害的人员。另有观点提出,不分被保险人有无责任,实行统一的限额制度,最大化体现保障功能。规定受益人的直接请求权,扩大救助基金的功能。救助基金制度亟待出台、异地出险理赔难等现实的问题亟待解决。
此外,其他强制保险问题也得到探索。如煤炭开采等行业强制责任保险、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强制医疗责任保险、世博会法定保险、农民工雇主责任险、旅游景点公众责任保险、工程质量保险等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如何实施进行了一些探讨和研究。
二、保险研究动因分析与方法论简评
(一)保险研究动因分析
1.保险政策的导向性。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中财办、中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14个相关单位共同起草,经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并正式发布的 “国十条”,是在新世纪中国保险业难得的战略发展期、在中国保险业“十一五”规划正式启动的开局之年,关系中国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意见。一方面,“国十条”关于中国商业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全面系统的论述与规划,对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本功能和作用,包括一些模糊认识的理论澄清等大量问题的论述本身就是保险研究的成果;另一方面,“国十条”还是中国保险业未来改革发展的纲、是中国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魂、更是中国特色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为我国保险研究指明了方向,成为我国保险研究的重要指南。
2.保险发展的驱使性。从宏观层面看,靠投资和出口为主要方式驱动的经济的增长(预计2006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0.5%左右),为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基础与机遇;从制度演进与建设情况看,保险制度开始从强制性逐步过渡到强制性与诱导性相结合,诱导性制度的内生要求和理念逐步形成,以保险监管制度建设和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为两大板块的行业制度建设突显制度建设主流;从保险行业角度看,保险业的增长有所收敛,已从粗放的经营制度逐步向着集约方向的经营制度转型,速度、增长幅度等追求快与量的扩张尽管一时难以从行业发展中消失,但在追求规模增长的同时,注重效益与协调的可持续性的发展,开始得到强调和重视,并在行业内的主导公司中得到更广泛的认同;从学术研究情况看,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可持续发展成为转型的方向,发展成为保险业发展的第一要务,这牵引了保险研究从关注增长转向增长与发展的协调,研究快的同时追求好,如区域保险业的协调发展,全国保险资源的合理配置,金融保险行业内的系统风险等问题的研究便是佐证。
3.保险实践的挑战性。中国经济转型与企业重组改革、保险实践活动的方兴未艾,所出现的新冲击、新问题、新情况、新要求已对保险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一些问题是过去历史没能解决而需要未来持续的研究;一些问题是过去有所外露但是没有突显而没有给予足够关注的问题;但是,过去一年里有不少问题是过去没有遇见而在研究上有所突破的重大课题,如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后,业界出现的关于费率高低,过错免赔条款的争议等需要理论的解释与研究。又如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新的会计准则体系,由一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组成,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7月财政部发布了32项具体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保监会鼓励保险行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新会计准则不仅需要记账规则的简单转变,更主要是经营管理理念和业务管理以及技术的再造与变革,所以其实施十分复杂,如有转换不到位出现偏差,会给保险业带来很大风险,这不仅对实践是挑战,也迫使需要从研究角度给予理论支持。
4.保险业开放的促进性。自我国加入WTO以来,国内保险业的对外开放步伐一刻没有停止,到2006年12月11日,即入世5周年为止,除外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交强险”、外资设立寿险公司必须合资且股份不得超过50%等限制外,保险业基本实现了全面的对外开放,保险市场与国际接轨进一步加快。保险业对外开放,既引来了战略投资者、国外资本和机构,又带动和促进了中资保险公司的改革和发展;开放背景下,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提出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是对金融业深化改革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为此,中国保险业以中国人寿(集团)公司、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等为代表的综合经营模式已初步形成;此外,保险公司在金融业中开先河,在海外上市和国内A股上市,以及出台的《我国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等,标志着保险业融入国际化步伐的加快。相应于开放下的综合经营,境内外上市的会计、审计、公司价值等,境外投资和世界保险业及其在国内的竞争等,均成为保险研究的重要内容。
5.保险研究的自觉性。知识与观点一般有如下几大途径获得:一是建立在实践与经验事实基础上的归纳;二是通过思维的理性发挥作用,演绎化的逻辑推理;三是自觉有意识的内省。保险研究就是通过保险问题的研究,在认识上形成系统化的观点与思想。近年来,除了从保险实践和经验总结的研究外,有意识的内省和演绎化的逻辑分析的研究和推理也开始出现,并应用到不少基础性的问题上。为学术而追求和为发现而探索的自觉研究,也成为不少学者和行业专家开展研究的原动力。
(二)保险研究的方法论简评
综观上述,从方法论角度看,保险研究:1.热点问题研究多,基础问题研究相对少。对于热点或基础问题研究的选择,乃学术自由所决定,没有孰是孰非。但是,总体上偏向围绕热点研究,将削弱对保险基本和基础问题的研究,不利于保险原创性研究。2.宏观问题和宏观层次与角度研究多,中观尤其微观问题研究相对少。宏观、中观和微观是系统的几个层次,是观察事物范围大小的界限。宏观问题研究不可缺少,它是对保险研究与发展方向的把握与指向。但是,中观与微观问题是宏观研究的基础和支撑。目前这一问题的具体表现在:大题大作的研究多于小题大做与小题小作的研究。3.研究问题的规范分析多,实证分析相对少。保险研究需要科学发展观的指导,需要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需要理性分析与价值判断,但是,如果研究过分关心保险问题的主观解决办法或追求应当是什么,相反不去关心事物之间的相关性,拟或从事物深层次的因果关系出发,去发现和检验事物关系的确实性,可能使得研究成为缺乏科学成分的主观臆断,而无益于对实践的指导。4.保险问题与情况介绍多,本质分析相对少。保险新情况新问题多,需要学习借鉴的理论同样如此,必要的总结、介绍,甚至方法的拿来未尝不是一种办法,但是,研究更应透过现象看本质,本质是事物矛盾的集中反映,忽视本质分析,将影响保险研究的实质升华。5.对保险实践问题描述与总结多,理论提炼和升华相对少。实践问题的总结研究固然重要并可以对相关问题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是,实践的总结使得研究者易犯归纳问题的错误,即扩大研究应用范围,从而使得指导实际效果打折扣。缺乏理论升华,不符合辨证发展的规律。6.保险问题提出多,对其有效解决的方案相对少。保险问题的提出是导致问题解决的逻辑起点,源于实践和内省好的问题,可以激发研究的兴趣。然而仅仅有问题的提出不能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所以解决问题或同一问题的持续的研究直到问题解决,应成为研究的基本主张。7.相似问题雷同研究多,不同争鸣观点相对少。保险领域有不少问题值得研究,过去研究多的问题同样需要重新审视和拓展,没有同类研究的新突破,观点上的大同小易,缺少学术自由与争鸣,新思想难以脱颖而出。
三、2007年保险研究的展望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全面开放和保险研究的不断深化,2007年保险业不仅会继续按照“速度、效益、诚信、规范”要求,着力改革与创新,而且其研究将呈现更加丰硕成果。在新的一年里,保险研究应在加大基础性研究力度的同时,不可忽视对保险实践问题的解决与探索。
(一)基础性研究
新的一年和未来一段时间里,保险研究应着力研究的对象:一是全球经济一体化与保险业发展的关系,与此相关的是金融全面开放背景下我国保险业的改革发展和竞争力培育。二是我国宏观经济短期与中期政策与形势和走势对保险业发展的作用和影响,保险业抓住政策的有利支持面,同时减少宏观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三是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方向与环境,特别是支撑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资源及其有效配置的制度建设等课题不可不研究。四是进一步扩大保险服务面的公司战略与保险业的政策支持和配套,与此相关的是保险业在新一轮经济改革与发展中、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更大的贡献及其贡献度的衡量和科学统计问题。五是保险业与相关行业如银行、证券等的协同发展,以及保险业综合经营的发展与风险和效应的权衡。六是保险业改革及其空间布局与成本控制约束的关系;保险专业化公司的市场战略的成本和效益。七是保险公司资本充足性与公司发展和价值匹配的关系。八是保险资产管理模式以及保险业资产产品的创新,资本市场发展与保险投资的匹配。九是保险市场机制培育与建设及其竞合新型模式研究;十是保险业创新,如体制机制、保险产品、保险经营管理、保险监管等的创新,等等。
(二)热点问题
首先,“国十条”作为保险业发展方向的指南,其贯彻与落实及其具体推行过程中的理论支持,是当前保险界需要最大关注和研究的现实课题。其次,随着保险业向深度推进,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不适用与缺陷表露,所以逐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与内控制度,显得更加重要和迫切。再有,无论改革与开放的途径和形式如何,其根本和核心的问题是开展深入细致的保险公司体制改革与机制转换的研究,保险业增长方式的转变,保险结构的调整等,没有这些研究的理论探索,就不会培育有可持续竞争力的微观主体。第四,2007年1月1日新会计准则在保险业中的实施,不仅需要保险公司在实践中做好会计与技术的切换,而且经营管理理念和制度上更需要对接,理论上的解释和实践问题将需要保险公司开展研究。第五,人民币汇率升值与汇率制度改革,将影响保险外汇资金的投资和以外汇资金注资保险业的兑现和保值。第六,资本市场与股市(下转第43页)保险研究2007年第2期专题研究INSURANCE STUDIESNo.2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