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详情

首页 >> 保险资料库 >> 目录详情
正文:

保险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王柯敬

(中央财经大学,北京 100081)

    [摘要]只有保险业自身和谐,才能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保险业要研究自身的站位和着力点,发挥自身的风险分摊、损失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市场是保险同业人赖以生存的基础,只有大家齐心协力爱护市场、建设市场、发展市场,集合各种形式所有制的保险主体共同发展,才能挖掘保险业潜力,为和谐社会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关键词]和谐社会;保险功能;责任保险;市场建设
    [中图分类号] F840.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7)02-0033-02
    Abstract: The insurance industry can play its role in crea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only when it is harmonious itself. In the promoting of the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the insurance industry should make a careful study of its role and focus, and fully display its strengths in risk spreading, loss compensation and social management. The market is where all insurance companies operate. Only by concertedly taking care of the market, building up the market and developing the market, and seeking mutual development of insurance companies of all types of ownership, can the industry fully explore its potential of development and contribute duly to the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Key words:harmonious society; social function; liability insurance; market construction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重大战略任务,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里程碑,意味着我国由重点注重经济增长转向社会发展,由重点关注生产力发展转向生产关系的协调。关于“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险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的规定是党中央对商业保险的新定位,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一、保险业是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全社会的宏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行各业立足本职,研究自身的站位和着力点,依据本身的功能和定位,承担起自己应该和能够胜任的责任。和谐社会建设任务,只有分解为各行各业的责任,并切实落实,才能达成和谐社会整体目标的实现。
保险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必须发挥自身的风险分摊职能和损失补偿职能,在为保险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中,促进社会和谐,在促进社会和谐中发展壮大保险事业。依据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投保人缴纳约定的保险费,在出险之后,保险人给予投保人相应的经济补偿来达到满足投保人的支付要求和物质恢复的目的。通过保险安排,个体风险由所有参与者共同承担,做到了风险的分摊。个体风险的后果由群体进行分担,弱化了风险事故带给个体投保人的经济和心理压力,有利于增强个体生活和经营的稳定性和有保障性。人类在向自然索取财富的时候,也常常给自身带来灾难。在灾难面前,保险公司在积德行善。每当发生重大的安全事故,都可以在现场看到各家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身影。当然,作为商业保险,它所起到的社会稳定作用是通过社会成员的互助共济来实现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保险只是起到中介作用、组织作用。要有效地发挥这种作用,就要求保险业的充分发展,不断发展。大数法则要求保单的销售量是同类保单的持有人达到一定的量,才能满足保险数理要求的精确度,也保证了风险分摊的有效性。保险补偿来源于企业和居民的未雨绸缪,同时,也来自保险机制。保险公司对社会生活的参与,是实现风险分摊和损失补偿机制的必要条件。保险事业的充分发展,是其实现为和谐社会建设目标作贡献的基础。因此,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快速发展,也就成为社会和谐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保险业广泛深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保险消费成为人们支配收入的必要组成部分,在出险后能够迅速得到保险赔付,必然大大增强整个社会的抗逆机制,从而有效增强社会的稳定性。
在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从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中派生出了资金融通功能。保险业通过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来吸纳、聚集社会资金,具有规模大、期限长的特点。保险公司为了增强赔付能力,要科学使用这部分资金投资获利,从
[作者简介]王柯敬,曾任中央财经大学校长,现为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
而使保险资金成为社会投资最稳定的来源之一。鉴于保险资金的特殊性,出于降低风险的目的,政府监管机构实施了严格监管,使这笔数据极其庞大的资金只能投入低风险、有利于国民经济良性循环的基础产业部门和领域。这样一种制度设计,从根本上把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纳入了和谐社会建设的轨道。2006年保监会出台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险资金成为资本市场上举足轻重的力量,保险公司频频亮相于多只股票的大股东之列,尤其是中国人寿集团斥资近350亿元入股南方电网,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迸发出的巨大能量得到社会的广泛承认。
我国保险业相对落后,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2005年,我国保险深度只有3.4%,而世界平均水平为8.1%;我国保险密度只有36美元,而世界平均为470美元。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空间还很大,要进一步发挥其风险分摊作用,就必须促进保险企业发展壮大。把保险业这一特殊行业的发展,纳入构建和谐社会体系建设中,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才能进一步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二、保险业要进一步发挥其社会管理功能
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标志着保险业从单纯的社会生产者和“经济人”的角色,开始逐渐转型成为社会保险转移的提供者和社会活动的参与者,主动承担起自己的社会义务和社会责任。
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出现了当今世界一些较为普遍的问题,包括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尤其是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等问题,也出现了比较特殊的具有我国特色的问题,包括“三农”问题和消费信用问题。尽管商业保险并不能直接解决政策性问题,但商业保险为政策性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相应的辅助手段。
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或者滞后,可以归因于我国早期保险体系的缺乏。先天不足加上一些片面的宣传导致人们对未来的不良预期,以致使居民不敢消费,存钱防老、存钱防病。保险方式解决养老和医疗问题一直被认为是最为有效的方式,而且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人们可能享受到的福利肯定要优于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商业保险还可以在提供信用保险、开展农业保险等方面为我国各产业的发展提供支持。开发为中国企业量身订制的专业保险产品,不仅可以达到推动其他产业发展、推动整个国民经济增长的目的,进一步促进人民生活的提高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同时,在此过程中也有利于实现我国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做大做强的目的。
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主要是通过责任保险来实现的。在国外,保险是仅次于警察的社会稳定力量——如果发生了火灾,最先到场的是消防警察,第二位就是保险理赔人员;发生了车祸,双方当事人同时想到的最重要的人物,除交通警察外,也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发达国家通过广泛的社会保障、发达的商业保险网络,化解矛盾,转移风险。
在经济发达国家,保险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资本主义由原始积累阶段的赤裸裸的剥削关系,发展到所谓的“福利社会”,其最重要的标志是,通过对最低工资、最长工作时间的立法,制约和限制资本对劳动的榨取程度;通过政府主导的广泛的社会公益事业(其中包括社会保障)为居民提供基本的和普遍的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在再分配领域,以转移支付方式促进社会进步,救助需要帮助的人,缓解社会矛盾;鼓励、诱导商业保险的发展,企业和居民未雨绸缪,保险机构在利益驱动下广泛参与,为大众提供又一层安全保护网。这是资本主义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地自我完善,而且是成功的。在社会基本矛盾未变,生产关系有改良但没有质的变化的条件下,增加了社会稳定程度。
社会主义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是在经济领域最大的自我完善。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市场失灵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政府的着力点应该转移——由经济增长转向社会协调。党和政府应该更多地站在市场经济中相对弱势的一方,保护社会主义劳动者,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并通过发展民间的非营利组织和商业组织,分担政府压力,为政府卸载。而且,外资保险机构也是可以充分利用的、现成的且被实践证明最为有效的工具之一。这也是分配领域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矛盾的一种重要辅助方式。
责任险引入风险分摊机制,由经营者、组织者和保险公司共同编织一张公众安全“保险网”。而目前我国的责任保险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体系支持而处于缺位状态,给企业、政府造成了极大压力,推广和普及以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险、产品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建筑施工人员意外险等责任险已成为当务之急。
保险业的发展具有典型的外部性。经济学所说的外部性,又称溢出性、相邻效应等。外部性有正有负,正外部性又称“外部经济”,是指某个经济行为主体的行为使他人或者整个社会受益,而受益者无须花费代价。商业保险的外部性带来的社会收益是巨大的。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伟大工程中,保险业担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
当然,商业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以投保人缴费为条件的,商业保险的服务对象是具有支付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这种通过市场的服务买卖关系,常常把一些确实需要帮助者排除在保险安排之外,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市场失灵”。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公共部门、公共政策的介入,加以诱导、组织,甚至直接参与其中。基于保险的外部型,存在着受益人边界不清问题,有的地方通过引进保险机制改变产业扶植资金、扶贫资金运用方式,用公共资源为新开发地区、新开发项目购买保险,为经营者分担风险,以解除其后顾之忧,从而解决了直接救助可能产生救助对象、救助力度难以把握和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其引导与激励作用往往大于直接送钱送物。同时,商业保险机构也要更新经营理念,更多地关注保险市场的培育。通过保险支持,提高经营单位对保险的认识,并通过其事业发展、经济效益的提高促使原来没有支付能力或支付能力较弱的具有相应的支付能力。(下转第27页)保险研究2007年第2期专题研究INSURANCE STUDIESNo.2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