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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内信用证在保险诚信建设中的应用

姚惠琳

(厦门理工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摘要]保险诚信建设是当前开放的保险业亟需完成的重要任务,也是保险业做强做大的前提工作。保险理赔环节的诚信缺失问题是当前消费者投诉的焦点,也是当前保险诚信建设的重点、难点之一。尽管国内信用证主要运用于国内贸易结算,但在保险理赔环节中引入国内信用证制度,可以有效解决理赔环节中出现的问题,通过提供银行信用更好地为投保方实施制度保障,真正落实保险诚信建设工作。
    [关键词]国内信用证;诚信建设;保险理赔
    [中图分类号] F84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7)02-0038-03
    Abstract: Credibility buildup is an important task for the insurance sector that has been opened up to foreign entrants and a prerequisite for the industry to grow bigger and stronger. The lack of credibility in insurance claims handling is the focus of consumer complaints today, and one of the important links in the credibility enhancement of the industry as well. Even though the letter of credit is mostly used in trade settlement domestically, its introduction into the claims handling process can effectively solve the current problem in claims settlement. This is to use bank credit as a guarantee to the applicant which can effectively improve the credibility of the insurance sector.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the domestic letter of credit system can be a useful tool in building up the credibility the insurance industry.
Key words:domestic letter of credit; credibility buildup; insurance claims handling

保险业诚信建设已经从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自上而下地全面开展起来,并对保险诚信建设提出了许多政策及措施,诸如建立信用档案、加强诚信监督、树立诚信文化、培养诚信意识等等。这些政策措施的建立必须通过长期的努力及必要的制度来加以落实和保证。当今比较突出的同时也是广大消费者投诉较多的诚信问题主要集中在理赔环节,“投保容易索赔难,交钱容易取钱难”已经成为保险留在人们心中一个不良印象。据《山东省保险消费环境问卷调查》显示,遇到过索赔情况的消费者对索赔是否顺利的回答中,认为一般的占44.61%,认为不顺利的占22.3%,认为比较顺利的占33.1%。回答保险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时,“理赔困难、夸大误导、手续繁杂”排在了前三位,分别占47.6%、43%、39.3%。因此,针对目前诚信缺失问题比较突出的理赔环节,保险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短期内缓解诚信危机,改变形象,重塑信心。理赔环节的诚信建设已成为了保险业诚信建设的重点环节。
国内信用证是一种以银行信用为基础、安全系数较高的结算工具。它是指一家国内银行(开证行)依据其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向国内另一方(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约定。根据这一约定,如果受益人满足了信用证中规定的要求,开证行将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中约定的款项。它作为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将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结合在一起,用银行信用弥补了商业信用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申请人和受益人双方的利益,保证了双方交易的安全。因此可以通过引入国内信用证制度来解决保险理赔环节中的问题。一、保险的特点决定了国内信用证制度引入的必要性
保险是针对不确定的风险采取的一种管理措施,其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专业性、信息不对称性、不平等性、相互制约性、无形性等特点。通过国内信用证制度的引入可以与保险的特点有机结合,扬长避短,更好地发挥保险的功能。
(一)保险经营的专业性决定了国内信用证制度引入的必要性。保险费率的厘定和保险合同条款的制定涉及到许多复杂的数理知识,保险经营是建立在丰富、准确而完整的统计数据的基础上。因此,相对于保险人,保险的专业性使投保方难以准确把握和理解保险合同中的各种专业的术语和复杂的保险条款。通过国内信用证的引入,可以弥补保险专业性造成的保险双方在沟通过程中产生的障碍,进一步促成保险合同的签订,并更好地保障投保方的利益。
[作者简介]姚惠琳,讲师,现供职于厦门理工学院。
(二)保险信息的不对称性决定了国内信用证制度引入的必要性。相对于投保方而言,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风险信息的了解是不对称的;而相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方对保险合同的了解是不对称的。由于双方各自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通过国内信用证的应用可以有效解决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降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交易成本,减少不确定性,提高合同签订的效率。
(三)保险理赔的不平等性决定了国内信用证制度引入的必要性。理赔环节中的信息不对称性和保险的专业性造成理赔环节中的投保方及保险人往往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相对而言,保险人处于优势地位。对于理赔环节中涉及到的理赔时间、损失责任、损失程度的确定,保险人既作为运动员、又作为裁判员操作了整个过程,而处于弱势的投保方则没有发言权。通过国内信用证的介入可以有效缓解双方的不平等性,使双方在相对平等的位置上解决损失赔偿问题。
(四)保险双方的相互制约性决定了国内信用证制度引入的必要性。保险人在决定是否承保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保方所提供的有关保险标的的现状及面临的风险状况,投保方能否获得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遭遇事故具体情况的判断及处理,因此双方是处于相互制约的局面。通过国内信用证的应用可以很好地将双方相互制约的局面协调为相互合作的良好关系。
(五)保险商品的无形性决定了国内信用证制度引入的必要性。保险是一种无形的商品,保险人是以保险公司的信用向客户做出的承担保险责任、提供保险服务的承诺。消费者是基于对保险人信用的信任才购买保险的,而保险人的信用属于商业信用。国内信用证所提供的银行信用弥补了商业信用的不足,使得作为保险基础的商业信用更加可靠。二、保险理赔环节中出现的问题决定了国内信用证引入的迫切性有的保险公司存在“展业理赔两张脸,通过拖延赔付、无理拒赔等手段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现象,成为诚信危机的一个主要导火索。因此,迫切需要引入国内信用证制度来解决理赔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理赔期限的不合理决定了国内信用证引入的迫切性。保险理赔期限的长短无法用具体的时间来判断,因为不同的案件所表现出的不同具体案情,需要不同的具体理赔过程,因此也需要不同的理赔期限。但即使这样,保险理赔也存在着一定的、合理的理赔期限。在现实中,有的保险公司的理赔时间往往超过了合理的理赔期限。据统计,近几年,有关部门连续对某省区的40%以上的保险公司的理赔速度进行了颇具代表性的认真核查,结果显示这些公司的各种赔案的案均赔款时间超过了90天。而实际上,除了某些特殊理赔案件,大部分案件的理赔过程是无须花费如此之长的时间,是完全可以大大缩短的。目前在我国的保险业中不及时理赔的现象相当严重,对于急需雪中送炭的被保险人而言更是切肤之痛。它是保险人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之一,已经成为一个制约重塑行业信誉、做大做强保险业的巨大瓶颈。
(二)保险理赔责任认定的不平等性决定了国内信用证制度引入的必要性。由于保险商品具有专业性强、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的特点,投保方对于保险合同中复杂的条款、生僻的专业名词总是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而合同中的条款、名词与通常生活中所适用的意思又常常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在承保时投保人往往只是从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处获得对保险合同的模糊了解;而即使投保方在投保时有着正确的理解,但到理赔时又是由保险人拥有解释权,因此往往出现投保方自以为投了保便能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障,而理赔时却常常遭遇到有些保险人的拖延赔付或无理拒赔。这样的后果导致保险功能不但不能充分发挥,而且扰乱了保险市场,导致诚信缺失,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
(三)保险理赔损失认定的单方面性决定了国内信用证制度引入的必要性。与责任认定相同的情况同样出现在损失程度的认定上。在理赔环节中始终处于弱势的投保方不仅在责任认定方面没有发言权,即使在已经确定属于保险事故的情况下,对于具体哪些损失可以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方面仍然只能保持缄默。
当然,上面所提到的在理赔环节中出现的问题,并不全都是由保险人造成的,比如投保方投保时没有按照要求完成必备的手续,投保方在理赔时已经不具有保险利益等等,但这些理由不会成为保险业诚信缺失的原因,而是更好地佐证了保险的功能是经济补偿,是给予真正遭受损失的投保方以经济上的帮助。投保方对保险、保险合同也存在着许多误解,而误解来源于制度的不规范、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投保方的利益。真正造成保险诚信缺失的是保险人在理赔与承保环节中的态度、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收交保费与支取赔款等方面的不一致。上述问题存在已久,单单依靠保险公司或从业人员增强诚信意识是无法在短期内解决的,当务之急应是使保险理赔制度化、规范化。国内信用证制度将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三、国内信用证制度的引入使保险理赔制度化、规范化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借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创设了国内信用证。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应申请人要求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国内信用证主要适用于国内贸易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但是鉴于国内信用证的特点,在保险理赔环节中完全可以通过引入国内信用证使保险理赔制度化、规范化。
(一)国内信用证的可靠性可以使保险理赔制度化、规范化。国内信用证可以解决保险人和投保方互不信任的矛盾,降低理赔风险,提高理赔效率。一方面,投保方只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保险人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所要求提供的所有合法单据(其中包括保险人指定的公估人做出的核损鉴定书)后,方能取得赔款。这样保证了尽管赔款是通过银行先行支付的,但依然必须符合保险人理赔的条件和要求,不会造成理赔条件的放松,导致不符合赔偿条件的理赔支付的出现;而另一方面,投保方只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合法单据,便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银行代保险公司先行支付的赔款,而无需等待保险公司的确认,缩短了理赔时间,及时获得赔偿。
(二)国内信用证的平等性可以使保险理赔制度化、规范化。在保险理赔环节中的投保方与保险人处于不平等地位。“何时理赔、是否理赔、如何理赔”基本上由保险人决定,投保方只有被动的等候处理。国内信用证可以较好地平衡理赔双方权利义务,改变双方的不平等地位,扭转了投保方被动的局面。
(三)国内信用证的独立性可以使保险理赔制度化、规范化。在国际贸易中运用的信用证的一大特点便是独立性,即信用证一经开出,便是一项独立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而在保险中运用的国内信用证也同样具有这一特点。尽管其是依据保险合同开立的,但它是一项独立文件,不依附于保险合同,银行不受保险合同的约束,银行应负第一付款责任。只要投保方履行了信用证所要求的义务,提供了信用证所要求提供的单据,银行便毫无疑问地应该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执行。
(四)国内信用证所提供的银行信用可以使保险理赔制度化、规范化。国内信用证提供的是银行信用,因此它能够通过与商业信用的有机结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的成功率,为保险人和投保方提供信用担保,促进保险理赔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助于保险诚信形象的建立和维护,推动保险事业的科学发展。
在理赔环节中引入银行机制,通过提供银行信用,保证保险人及时履行赔偿责任,彻底改变理赔难的现象。每笔保险合同签订以后,保险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保证当投保方发生损失后在一定期限内提交合格保险公估人出具的符合理赔要求的单据、证明等书面文件以后,授权银行按照表面相符的单证立即支付赔款。这样可以使急需帮助的投保方在取得由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公估人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后及时得到赔款。保险方在收到银行提交的书面文件后,再将款项划拨给银行。至于单据的准确性、合法性,则由公估人、银行、保险方层层把关、共同控制。在这种运作方式下,保险方、银行、公估人、投保方各得其所,银行和公估人可以发挥其专业特长,为保险方提供极其有效的服务,协助保险方提高工作效率,以便及时维护投保方的合法利益,树立保险诚信形象,而骗保、诈保现象也能得到抑制。四、国内信用证在保险理赔环节中的应用
(一)国内信用证在保险理赔环节中应用时涉及到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1.开证申请人。保险人作为国内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即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一方,它依据与投保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保证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当投保方提交了它所要求提供的所有合法单据的前提下,授权银行立即向投保方支付赔款。
2.受益人。投保方作为国内信用证的受益人,即获得国内信用证收款权益的一方,它在遭受损失后,需立即向保险人指定的公估人和相关机构报案,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向银行提交信用证中所要求的各种合法单据,并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取得赔款。
3.开证行。银行作为国内信用证的开证行,它应开证申请人(即保险人)的要求,向投保方开出国内信用证,保证只要投保方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各种合法单据,它将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向投保方支付赔款。开证行应负责审核单据的表面合法性和真实性。
4.公估人。是站在独立的立场上,从专业角度对受委托的保险个案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为保险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的专门人员,是独立于保险商业操作之外的保险相关法律、经济知识、保险原理与实务、保险标的专业知识的研究者。它既可受托于保险人,也可受托于被保险人,但它既不代表保险人,也不代表被保险人。保险公估人作为与投保方和保险方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第三方,有着丰富的专业知识,秉承诚信的职业操守,其职责便是确认损失的原因和损失的程度,其结论应该是客观的、公正的,不偏袒任何一方,是理赔的依据。保险公估人处理每笔赔案的费用应由保险方支付,因为公估人实际上分担了保险人在理赔环节的部分工作,但费用的高低并不与其结论有任何联系,以保证其公正性。
(二)国内信用证在保险理赔环节中的应用流程
1.投保方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
2.保险人向银行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
3.银行应开证申请人(保险人)要求向受益人(投保方)开立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国内信用证。
4.遭受损失时,投保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人指定的公估人提出理赔申请。
5.公估人经过勘查鉴定后,向投保方出具理赔核损鉴定报告,明确造成损失的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并确定损失程度,做出保险人赔偿额度的决定。
6.受益人(投保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开证行提交公估人的鉴定报告及信用证规定的其他合法单据。
7.开证行审核受益人提交单据的表面合法性和真实性,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投保方支付赔款。
8.银行向开证申请人(保险人)提交单据,(下转第46页)保险研究2007年第2期专题研究INSURANCE STUDIESNo.2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