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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反洗钱问题浅析

江先学 董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100032)

    [摘要]金融机构作为洗钱活动的主要渠道,长期面临着由此产生的信誉、法律风险。打击洗钱犯罪,维护健康、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和平稳、合规的金融秩序已成为金融业发展的内生要求。同时,《反洗钱法》的颁布实施,也对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做出了严格规定。保险业作为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加强反洗钱研究,以指导实践,使从业人员能够切实承担起法律赋予的责任。
    [关键词]保险业;反洗钱;资金流动
    [中图分类号] F840.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7)04-0019-03
    Abstrac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re major channels targeted for money laundry, therefore they have been facing credibility or legal risks. Combating the crime of money laundry and maintaining a healthy and harmonious social and economic environment and stable and regularized financial order have become an innate requirement of the financial industry for its further development. Meanwhile, the promulg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Antimoney Laundry Law” has put forth a strict requirement on the antimoney laundry work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regulatory bodies. A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financial system, the insurance industry should strengthen its research on antimoney laundry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guide operational practices and enable insurance practitioners to shoulder their due responsibilities.
    Key words:insurance industry; antimoney laundry; capital turnover

洗钱犯罪自出现伊始,就与资金密集、经营方式灵活多变的金融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金融业在信息技术的推动下,呈现出规模化和全球一体化的趋势,已经成为洗钱犯罪的主要渠道。通过金融网络快速转移资金,洗钱者可以隐藏从贩毒、走私、贪污等各类严重犯罪中获得的非法收益的来源。洗钱的顺利实施打开了非法资金的“出口”,刺激犯罪分子的犯罪欲望并为其进一步犯罪提供了经济支持,因此,严厉打击洗钱犯罪,特别是金融业内存在的洗钱活动,阻断犯罪分子的资金通道刻不容缓。
一、洗钱的概念
  (一)洗钱的由来
  中国古代,婴儿出生后三天或满月时,要洗澡以示庆贺,这个仪式叫“洗儿”。“洗儿”当天,亲朋好友以赠送礼钱的形式寄托祝福,这笔钱叫做“洗儿钱”,简称“洗钱”。
    本文所指的“洗钱”则是舶来品。最初,“洗钱”并未与违法犯罪相联系,主要是指在以铸币为主要流通手段的年代,把流通中弄脏的金属货币放在腐蚀性溶液中浸泡清洗干净,方便人们再次使用的活动。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洗钱”转变为具有特定意义的专用名词。通常认为,现代意义的洗钱活动最先出现在美国。20世纪20年代,芝加哥出现了以阿里•卡彭等为首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他们通过大肆开展犯罪活动,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但受税收征管体制的限制,其犯罪收益无法自由投资或消费。于是,一名黑帮成员开设了一家洗衣店,并把那些通过走私、勒索等获取的犯罪收入与正常营业收入混在一起,再向税务部门纳税,扣去应缴的税款后,剩下的非法所得就成为表面上合法的收入。
    (二)主要国际组织和国家对洗钱的定义
    一般来说,洗钱是指为了使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表面合法化而进行的有关活动或过程,即通常所说的将“黑钱”清洗为所谓“白钱”的活动或过程。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对洗钱做出了如下定义: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隐瞒或掩饰因制造、贩卖、运输任何麻醉药物所得之非法财产来源、性质及所在,将该财产进行转换的行为属洗钱行为。
FATF①: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系之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
[作者简介]江先学,现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会计部副主任;董炎,现供职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会计部。
巴塞尔委员会《关于防止将银行系统用于洗钱的声明》从金融交易的角度对洗钱行为进行了定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能会在无意间被利用为犯罪资金的转移或存储中介。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用于账户之间的支付和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收益权属关系,或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项。这些活动通常称为洗钱。
美国《洗钱控制法》规定,洗钱犯罪是:“(一)任何人明知一项金融交易的财产属于非法所得但仍然进行或者企图进行涉及法定非法活动所得的交易,故意促成非法活动或故意隐瞒非法所得的性质、地点、来源、所有权、控制权;逃避州或者联邦法律规定的申报制度的行为。(二)任何人从美国的某地或者美国以外的某地转移或企图转移货币工具或资金。明知所转移的货币工具或资金涉嫌非法所得,而故意隐瞒该法定非法所得的性质、地点、来源、所有权、控制权;逃避州或联邦法律规定的申报制度的行为。”
    此外,随着近年来各方对洗钱活动认识的日益深入以及打击洗钱活动力度的加大,通过金融系统直接占有资金或通过转移,隐藏资金达到非法侵占目的的行为也被归入洗钱活动的范畴,即通常所讲的“白钱洗黑”②活动。
    我国《反洗钱法》③并未单独对洗钱做出界定,而是将其隐含在对反洗钱的界定之中,即:“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根据我国法律对反洗钱的界定,保险业内的洗钱活动既包括了洗钱者利用有关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购买保险产品,通过退保、索赔、修改保险条款、满期给付等方法掩盖其资金的非法性质,也包括了通过保险欺诈等方式获取犯罪收益的行为。
(三)全球洗钱活动的现状及我国的情况
据统计,每年有超过15 000亿美元的黑色资金得到清洗并在世界范围内流通,涉及资金约占全球GDP的5%;另据国内专家估计,我国的洗钱金额每年不少于2 000亿元人民币,接近于我国经济总量的2%。此外,我国反洗钱工作形势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洗钱活动的现状。2005年,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共移交可疑交易线索533份,涉及人民币793.51亿元,外币折合美元8.32亿元,共计人民币800多亿元;在大额资金交易监管上,共接收人民币大额资金交易数据1.02亿笔,外汇大额资金数据935.26万笔。2005年,各银行报送的外汇大额资金交易报告是上年的2.25倍;人民币可疑交易报告是上年的7.85倍,外汇可疑交易报告是上年的11.96倍,我国反洗钱工作稳步开展并初见成效。
洗钱是一种过程复杂的高智商犯罪,洗钱者往往具有丰富的金融、会计、法律等专业知识,或是借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犯罪。为了改变“黑钱”的原有形式,消除可能成为证据的资金痕迹,犯罪分子通常设立明确的目标和部署,精心预谋,营造假象,利用各类金融工具反复转移资金,并将犯罪所得与合法所得混为一体,以达到犯罪所得表面合法化的目的。
一般来说,洗钱活动要经历处置、离析和融合三个阶段,分别代表了向金融系统注入资金,通过频繁交易掩盖资金的真实来源,以及非法资金与合法资金融合进入正常流通渠道。
就保险业来说,处置阶段是洗钱的起点,即把犯罪所得通过购买保单注入保险业务流程;离析阶段是洗钱的关键环节,在这个阶段洗钱者通过退保、保单抵押贷款、索赔、修改保单合同条款、满期给付等方式转移资金并隐匿其来源和本质;而融合阶段是洗钱的完成阶段,在该阶段犯罪所得已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并与其他正常来源的所得混在一起。犯罪收益到了融合阶段,其来源、性质等已无法从表面进行判断。因此,识别和追踪保险业洗钱活动的重点,必须放在处置和离析两个阶段,也就是说,要严格监督、控制资金在保险业的“进”和“出”。
二、保险业洗钱活动特征分析
(一)保险业洗钱活动的主要特征
保险作为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受到洗钱活动的威胁。寿险产品是一种特殊有价证券,内含一定的现金价值,可能被犯罪分子用来储存、转移资金;而非寿险产品中保险标的风险的分离与转移,给犯罪分子进行欺诈活动带来了可趁之机。实践中,保险产品在条款设计、资金流动和经营方式等方面也存有一些可能被洗钱者利用的特点:
1.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设计,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不同。根据保险产品的这一特点,犯罪分子可以通过在不同关系人间转移资金达到洗钱的目的。如果保险人在承保时未履行尽职调查的责任,不认真审核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的身份及关系,就可能被洗钱分子利用。
2.保险产品的资金流动较一般金融产品更为复杂。在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入资金的过程中,可以采用期缴和趸缴的缴费方式。而投保人或受益人可以通过犹豫期撤单、退
①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该组织是政府间组织,其宗旨是制定和推动反洗钱政策。该组织自成立以来,已成为国际反洗钱工作的权威机构,其成员包括美、英、法、德、加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目前,我国为该组织观察员,前一段时间,为成为其正式成员,我国刚刚接受了FATF的评估。
②2000年10月,加拿大皇家骑警与美国海关在温哥华共同举办了“太平洋周边打击洗钱及金融犯罪会议”。此次会议上,洗钱的概念被扩展,包括了将合法资金洗成黑钱以用于非法用途,以及把一种合法的资金洗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等洗钱手段。
③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保、获得赔付、满期给付、保单抵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获得资金。资金进出多种方式并存使保险产品在隐藏资金来源和性质方面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可能被用于洗钱。
3.中介机构等提供的代理服务是保险公司展业的重要渠道,由第三方引荐业务带来了客户身份识别过程延长、环节增多的问题;同时,保险公司可能无法直接接触顾客造成了客户身份确认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的下降。此外,网络销售的日益开展也增加了客户身份识别的难度。
(二)保险业洗钱活动的主要手法
虽然寿险、非寿险的业务特点决定了其洗钱方式不尽相同,但是掩盖资金性质的洗钱本质是一致的。只要以此为突破点,深入挖掘保险洗钱在施行过程中存在的种种疑点,就能够有效地分析、识别、遏制和打击洗钱活动。常见的洗钱手法大致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1.产生异常资金流动的洗钱方式,主要指洗钱者投入资金或取得资金时,在付款的方式、金额等方面存在疑点的各类行为。(1)由第三方以现金形式支付保费,特别是在第三方与客户无明显关系的情况下;(2)与客户正常行为不相符或明显超出客户财务能力的行为,如客户投保大额趸缴保单;(3)客户以前投保都是金额较小的期缴产品,但突然购买趸缴的大额保单;(4)客户支付趸缴保费后短时间内要求最大金额的贷款;(5)不正常的领取要求,包括将保单利益支付或转移给无明显关系的人。
2.缺乏合理经济结果的洗钱方式,主要指洗钱者以投保人、被保险人等身份发生的异常支付、转移、退保和解约行为,这类行为往往明显缺乏经济理性。(1)性质、规模及频率上看似不正常的行为,如在退保损失较大时,将趸缴保单提前退保(投保一年以内),尤其是以现金支付保费的保单;(2)与正常市场行为相背离的行为,如宁愿损失保险公司扣除的初始费用而提前退保或解除合同,尤其是以现金支付保费却要求以转账形式支付给第三方的行为;(3)频繁买卖保险产品却没有明确的保险需求;(4)投保人滥用犹豫期条款,频繁地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
3.模糊客户信息的洗钱方式,这类活动使保险人难以准确识别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身份或他们之间的关系。(1)投保人将保单转让给不明身份的第三方,且没有合理的理由;(2)身份难以确认且不愿意提供详细资料的个人客户;(3)难以得到账户复印件或其他与公司有关的文件的公司客户;(4)保单地址不是客户的常住地址,如使用代理人的办公地点或家庭住址接收客户的信件;(5)客户投保时不愿提供正常所需的信息,或其所提供的信息难以查证。
除上述常见的洗钱方式之外,保险欺诈和设立空壳公司也是犯罪分子进行洗钱的手段,这两类洗钱活动较为隐蔽,一旦发生,对经营主体和整个行业危害很大。二者的特点分别是:
1.保险欺诈是非寿险领域的主要洗钱方式,利用保险标的风险分离与转移的特点,犯罪分子往往采取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等手段,欺骗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实践中,保险欺诈常见的情形有:(1)索赔人不关心赔案的具体损失,要求尽快结案;(2)索赔人非常熟悉保险、医学等专业术语;(3)出险后投保,骗取赔款;(4)重复投保,无标的空投保骗赔;(5)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赔款;(6)伪造涂改单证材料,夸大损失等。
2.通过设立空壳公司进行洗钱,洗钱者可以将非法所得直接转化为投资资金,还可以在日后经营中利用虚假交易源源不断地清洗资金。在各类洗钱手法中,投资洗钱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破坏性,金融企业由于其较高的资本准入门槛和资金密集的业务特点,一直是犯罪分子觊觎的洗钱工具。实践表明,一旦金融机构为洗钱者掌控,将严重破坏金融稳定,扰乱经济秩序。因此,保险公司的设立审批(特别是对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核)和高管人员任职需要经严格审查,避免出现投资洗钱的行为。
三、保险业应重视预防和打击洗钱行为
尽管目前保险业面临的洗钱风险较低,但广大从业者应防患于未然,从确保我国保险业快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高度,加强对保险业洗钱行为的预防和打击。当前,保险业反洗钱应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在全国范围开展保险业反洗钱的宣传工作
着重普及洗钱与反洗钱的基础知识,使全行业充分认识、理解洗钱活动的严重危害性,增强开展反洗钱工作、维护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使命感和责任心,在行业内部营造齐心协力严厉打击洗钱犯罪的氛围。
(二)加强对保险公司一线员工的培训
《反洗钱法》规定,保险公司须承担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职责,上述工作主要由身处反洗钱最前沿的一线员工完成。可以说,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主要取决于一线人员反洗钱技能的掌握和实施。由于保险业务具有复杂、多变、不断创新的特点,对一线人员的反洗钱专业培训,应着重于对洗钱过程和手法的介绍和讲解,使一线人员对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判定等工作的认识不局限于现行规定的条框,而是深刻理解洗钱活动掩盖资金性质和线索的本质,真正做到“认真负责,全盘考虑,一查到底”,切实提高反洗钱基础工作的效率。
(三)加强与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
目前,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已越发明显,加之金融行业之间与生俱来的互融互通的经营特点,监管机构之间以及与国家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成为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内在要求。现行的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和金融监管机构反洗钱协调制度就是上述机制的具体实现。今后,各级监管机构与相应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间应进一步加强合作,在定期沟通的基础上,明确分工,互相配合,切实履行起《反洗钱法》要求的职责。
[编辑:刘晓燕]保险研究2007年第4期行业观察INSURANCE STUDIESNo.4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