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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产险市场秩序状况调查 ■王建宏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山西省产险业的科学发展,我们对其产险市场进行了调研,在认真梳理各种违法、违规现象的基础上,剖析了导致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并结合实际,提出了标本兼顾、以治本为主的政策建议。 一、山西产险市场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全省经济社会的平稳较快发展,山西财产险市场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截止2008年9月末,全省共有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1家、省级分公司15家、地市中支公司(含地市级营销服务部)102家。产险中介市场日渐成熟,专业代理机构达到70家,经纪机构8家,公估机构2家,车商类兼业代理机构684家,产险营销员突破12万人。同期,全省原保险保费收入达到5050亿元,位居全国第15位,在中部地区排在第4位,其中车险与非车险保费收入结构比例约为80∶20。初步形成多元化、竞争性的产险市场格局。 二、当前山西产险市场秩序的总体状况 与东部发达地区相比,山西产险市场正处在规模扩张的前期阶段,因此,产险市场秩序在保持相对规范的同时,在局部地区、局部领域也存在不够规范的地方。 一是高额支付手续费、高返还现象呈多发趋势。为了争抢到业务,保险公司支付给中间渠道的手续费不断攀升,远远突破了监管部门规定的比例和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 二是条款费率执行不严格,违规降价行为还不同程度存在。各产险公司大打价格战的另一个主要途径是费率。 三是中介市场比较混乱。山西产险中介市场主体种类繁杂,既有专业的保险代理公司、经纪公司,也有车行、汽车修理厂、交安委、银邮等兼业代理机构。由于行业属性差异大、经营管理实力悬殊、监管难以有效覆盖,中介环节成为扰乱市场秩序的重要“发源地”。 四是人员无序流动较为突出。新的市场主体短期内大量涌入,使得保险市场人员流动更加频繁。一些公司人员大进大出,高管频频更换;一些公司挖人的同时挖业务;有的员工在未办理离司手续的情况下,同时为两家公司做业务;个别业务员还揣着业务在各家公司兜售等等。 三、影响山西产险市场秩序的主要原因 (一)市场主体快速增加带来较大竞争压力 从2005年开始,山西产险市场主体迅速增多,省级分公司由当年的8家发展到2008年9月底的15家,地市以下机构也在短短三年内翻了一番多。大量新公司的设立打破了原有市场格局,直接加剧了产险市场的竞争。由于新公司在机构、人员、品牌、服务等方面处于劣势,迫于生存压力,它们往往以较低的门槛、较高的成本快速招揽人才。同时抓住传统车险业务投入少、见效快、简单易行的特点,采取降价手段在车险市场展开竞争,以达到迅速扩大业务规模,抢占市场份额的目的。而老公司在新公司的冲击下,为保住市场地位,也采取简单跟进策略,由此形成竞相打折压价的恶性循环局面。在日益激烈的竞争态势下,一些公司为达成经营目标,就会越过市场规则,不择手段进行违法、违规经营。 (二)“保费至上”的考核政策导向是公司违规经营的重要诱因 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各产险公司总公司的考核政策几乎都把保费收入作为最重要的指标。在考核中保费增长指标权重过大,对基层公司和高管人员的考核、基层费用的分配等和保费收入挂钩比例过高。许多公司都是按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划拔分支公司费用,实行费用包干,而对费用如何使用则缺乏明确规定。考核期限也较短,保费任务年年加码。这样的考核导向致使分支公司将主要精力放在抓业务、上规模、追求短期行为上。为完成保费指标,进而获得相应可以支配的费用,各公司利用多种手段冲规模,抢份额,对下级公司的违规经营疏于管控,有的甚至纵容或默许下级公司或相关部门采取有组织的贴费、违规批单退费等方式进行经营,导致各种违法、违规问题日益泛滥。 (三)内部管控薄弱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条件 目前产险公司内控建设普遍存在“头重脚轻”现象,地市以下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不规范、不科学,内控执行效果逐级递减,责任追究难以落实。由于缺乏必要的内部控制,基层公司在竞争压力下,通常忽视自我约束,不按规定流程操作,造成内部管理混乱,为违法、违规经营提供了可乘之机。另外,在公司系统对接方面,受数据集中模式、数据库平台衔接以及系统设计等因素影响,各公司的业务、财务系统还未实现无缝对接,个别公司甚至人为留有缺口,从而给利用系统弱点弄虚作假创造了条件。如,开具鸳鸯保单、鸳鸯发票,撕单埋单,应收保费不入账进行体外循环等。一些公司还随意修改数据,混淆统计口径,以掩饰违规事实,逃避监管部门的检查。 (四)中介渠道借机炒作加剧了恶性竞争 车行、4S店、交安委等中介组织以及其它专兼业代理机构,由于拥有稳定的客户资源和服务渠道,成为产险公司理想的合作对象。但在发展的过程中,产险公司对中介渠道的依赖逐步加强。随着各公司竞争的加剧,中介渠道依靠资源垄断借机炒作,漫天要价,直接助长了高返还、高手续费等现象,各保险公司支付的中间费用比例节节攀升,因此滋生出了利用各种违规手段套取费用的行为。由于话语权较弱,保险公司对于中介渠道直接坐扣手续费,甚至拖欠挪用保费等形成无法有效约束,造成了净保费入账、应收保费居高不下等问题。 (五)非理性的保险消费习惯也对违法、违规现象发生起到推波助澜作用 受产险市场价格战的影响,消费者在投保时,过分关注产品价格,喜欢讨价还价,而对与自身风险保障需求相匹配的保额水平、公司服务质量的高低等较少关心。这种对价格过度偏好的消费习惯,会诱致一些公司或业务员利用信息不对称,采取误导手段,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四、规范产险市场秩序,实现产险业科学发展的思路与建议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山西产险市场主体还将进一步增加,市场竞争也会更加激烈。规范产险市场秩序,必须立足这一形势,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疏堵结合,进行综合治理。 (一)切实转变粗放的发展方式,夯实产险业规范经营的基础 产险市场秩序方面存在的问题虽然大都由分支机构直接形成,但与总公司的发展战略、市场定位、管控模式等有着重要的关系。规范产险市场秩序,首先要抓住总公司这个龙头,从解决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的根本入手,自上而下进行治理。一方面,要引导实力较强的大公司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抓住机遇向高端保险市场发展。同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指导中小保险公司走专业化、特色化经营道路。以此逐步改变产险市场过于倚重车险,竞争领域狭窄的状况。另一方面,总公司要适当调整考核激励政策,在注重保费增长的同时,突出利润导向,坚持稳健经营,自觉把各级公司从“三高一低”的粗放经营模式转移到规范经营、科学发展的轨道上来。事实上,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面前,有的产险公司已经注意到急功近利、粗放发展的风险,而更多的分支公司在恶性竞争的两败俱伤中对规范经营有了深刻的认识。因此,市场机制也将在产险市场由混乱走向规范的过程中发挥自发的调节作用。 (二)完善综合管控措施,堵塞产险市场违规经营的漏洞 一是强化产险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抓住地市机构这个薄弱环节,健全内审、合规、风险管理等部门和岗位,科学确定分支公司管理层的权责,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确保省级分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能落到实处。推动业务、财务系统的升级改造,尽快实现业务、财务系统的无缝对接,依托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堵住违法、违规经营的漏洞。二是推行车险见费出单制度。见费出单是规范产险市场秩序的一项重大举措,通过“一手交钱,一手交单”,使保险经营过程更加透明,能够有效解决车险市场虚挂应收保费、违规支付手续费等问题,规避因保费不能及时足额入账导致的经营风险和理赔纠纷。实施中,由监管部门统一部署,联合行业协会共同推动,对不能按时实现见费出单的公司,保监局将暂停其销售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三是加强车险信息平台建设。在实现非实时共享同业公司交强险理赔历史数据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同交通管理部门的协作与互动,完善车辆、交通违法以及车险承保、理赔等数据,扩充信息平台的功能,从而为车险费率浮动提供准确可靠的支点,减少随意使用费率浮动因子,违规降价等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自律组织建设,发挥行业自律在维护产险市场秩序中的重要作用 目前,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参差不齐,尤其地市以下保险市场大多未建立行业协会,产险自律作用发挥十分有限。对此,应重点加强自律组织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首先,要健全产险市场自律组织的机构和运作程序,明确自律组织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其次,在过渡阶段,产险自律小组可以采取公司轮流坐庄担任组长、缴纳保证金等办法,强化公平议事氛围,增强自律有效性。第三,尝试建立监管部门与行业自律的互动机制,强化产险自律的主动性和权威性。例如,可以建立市场评价机制、产险公司和自律组织的相互举报机制、超出自律范围的事项专门报告机制等,借助监管部门的力量,促使产险自律组织充分发挥作用。通过加强自律组织建设,使其真正承担起督促产险公司合规经营,对产险市场实施日常监督,对违规行为开展有效自律惩戒的职能。 (四)加大监管力度,促使产险公司回归理性经营 一是严格准入监管,注重源头规范。将正确的经营理念、充足的人才储备、有效的管控能力,作为产险机构设立的必备条件。严把高管资格审批关,抓好规范经营第一责任人。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把握地市机构延伸步伐,避免出现无序竞争局面。二是试行成本管控监管,提高公司规范经营能力。针对产险市场成本费用居高不下,行业效益逐年下滑的现状,监管部门将探索实行成本管控监管模式。主要思路是,建立成本控制类指标监控体系,定期对各产险公司的成本水平实施全面、动态监测,以成本畸高,费用管控混乱的公司为重点,通过质询、预警提示、现场检查、问责等方式,控制高返还、高手续费竞争等违规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从而遏制非理性竞争行为,依靠倒逼机制,逐步提高公司自我规范的能力。三是继续加强现场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监管震慑作用。按照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要求,抓住重点地区、重点公司、重点业务,严格实施现场检查,依法打击撕单埋单、阴阳单证、虚假批退、账外账、假赔案等行为,树立监管“高压线”,约束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强化后续跟踪检查,彻底消除一些公司存在的侥幸心理,防止违规问题死灰复燃。 (王建宏,现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处长。此文获中国 保监会系统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优秀调研报告三等奖。) [编辑: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