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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巨灾风险管理与保险国际研讨会在成都举行
 
  9月25日,由中国保监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巨灾风险管理与保险”国际研讨会在成都召开。来自国家有关部委、甘肃、陕西等5省市的领导、四川省政府各部门及市州政府、中国保监会系统、学术界、各中外资保险公司的200多位代表出席了研讨会。四川省省长蒋巨峰和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分别作了重要讲话,15位来自政界、学界、业界的中外专家、学者,围绕研讨会主题发表了精彩的演讲,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和创新性的观点,为推进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本次研讨会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以国家建立长期防灾减灾机制为着眼点,切合实际,主题鲜明。演讲嘉宾紧紧围绕“巨灾风险管理与保险”这个主题,从不同视角进行阐述,将涉及巨灾风险管理方方面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层次的研究与探讨,总结了宝贵的经验。二是层次较高,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出席研讨会的既有各级党政领导也有来自海内外学界、业界的知名专家学者,既有理论研究人员也有资深实际工作者,都对巨灾风险管理与保险表现出极大的关注与热情,积极参与推进我国巨灾保险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三是理论研究有深度,内容丰富,视野开阔,涵盖面广。演讲中既有理论的论述,又有实践的探索,既有国外成熟经验的介绍,又有建立中国特色巨灾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设性意见,较好地总结了海内外相关方面的理论成果。

  自然灾害已经成为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挑战。随着全球气候变暖趋势的加剧,世界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资源、环境和生态压力不断扩大,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及造成的损失呈明显上升趋势。特别是2008年我国发生的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四川汶川地震、攀枝花地震,使我们应对自然灾害特别是巨灾风险的能力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也为我国积极探索巨灾风险防范和转移途径,减轻巨灾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的影响,从而进一步加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方面带来了挑战和前所未有的推动力。这个研讨会的召开,为下一步建立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多项实质性工作的展开和工作框架设计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意见。

  “巨灾风险管理与保险”国际研讨会,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对于更好地借鉴国际巨灾风险管理的作法和经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和巨灾保险制度,提高国家管理巨灾风险的能力和水平将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这次论坛共收到论文和演讲稿47篇,主要文稿将由中国保险学会以《保险研究》增刊形式出版。

  研讨会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保险学会、四川保监局具体承办,同时得到保险界18家单位的大力支持。 
(中国保险学会 2008-10-08)
 
                                周延礼:巨灾险预计两年后推出
 
  “巨灾险会在今明两年进入调研程序,争取在后年适时推出。”9月25日,在中国保监会与四川省政府共同举办的“巨灾风险管理与保险”国际研讨会上,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表示,保险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应该而且必须在建立巨灾风险管理制度中承担应有的责任。但是,巨灾风险损失程度大,影响范围广,而且难以用大数法则进行测算,一直以来是商业保险的难题。在今年的雨雪灾害和汶川大地震后,保险业在这个方面也进行了积极的研究与探索。目前,保监会已经动员各大保险公司对巨灾险的推出进行调研,争取早日推出。

  观点一:巨灾险推出须政府主导

  据本次研讨会上提供的数据显示,在汶川大地震中,四川省有52%的面积受灾,受灾总人口接近全省人口的1/3,经济损失超过近万亿元。“特大地震灾害暴露出我国传统的灾害风险管理模式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周延礼说,体现出来的就是全社会防灾防损的意识不强,重救助、轻预防,存在侥幸心理。保险业应对灾害时的应急联动机制不健全,信息共享、协调互助、社会动员、减灾防损的措施还不到位,没有建立起一套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灾害预防管理机制。

  周延礼认为,对于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一定要立法先行,立法能够促使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的各个部门、各种职能的相互协调。同时,政府也应积极参与市场机制的建立,建立巨灾风险管理基金与风险分担机制,将灾前风险防范与灾后经济补偿有机结合。“巨灾风险管理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和部门众多,既需要工程建设、标准制定等专业部门的工作,也需要财税、保险等金融制度的保障,要协调这些部门的理念与行为到一个方向、一个标准,只有在政府的主导作用下才能实现。”

  观点二:一家保险公司难承担巨灾险

  “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主要有两个目标,一是降低巨灾的风险;二是分散巨灾损失造成的社会风险。”据悉,现在没有直接投保的地震险,只有一些大型工程项目险或企业财产险可附加购买地震险从而获得理赔,但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都可免除责任。由于巨灾保险具有“大灾难、大范围、小概率”的特性,风险很大。周延礼称,国内巨灾保险领域尚未成熟,因为由一家保险公司来承担类似地震、雪灾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其理赔成本难以承担。

  观点三:地震险难设计保费费率

  据了解,针对地震、雪灾等自然灾害,目前只有在农业领域有相关的农业险,此类保险的投保率大都很低。“保险公司是商业机构,要考虑投入和产出,特别要考虑概率事件。像地震这样概率很低、损害面很大的事件,很难设计保费费率。”周延礼表示,虽然巨灾保险面临诸多难题,但其推出对普通居民而言,又非常重要。他表示,目前国内巨灾保险的推出可以借鉴美国和日本在这方面的经验。首先,国家可对此进行财政扶持,由政府开支设立专项保险基金;其次,可采取行业联保、互保等方式分散风险,也可在国际市场上进行分保;最后,可利用现代金融业的发展,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上销售衍生产品以化解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万一出险,购买者可分担高风险;而不出险,则可收取高收益。
(天府早报  2008-09-26)
 
                          专家纷纷为建立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建言献策
 
  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指出:特大地震灾害暴露出我国传统的灾害风险管理模式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全社会防灾防损的意识不强,重救助、轻预防,存在侥幸心理。应对灾害时的应急联动机制不够健全,信息共享、协调互动、社会动员、减灾防损的措施还不够到位,没有建立起一套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灾害预防管理机制。二是救灾效率低、公平性较差。三是方式手段单一。各级政府目前主要是习惯于采取行政手段,在较短时间内集中全社会人财物资源,救灾应急。四是政府压力较大。政府和个人还没有形成共同参与灾害风险管理的意识,也没有形成运用市场化手段在全社会分担风险的机制。

  针对我国现行灾害风险管理模式存在的种种不足,与会的专家学者进行了深刻剖析,从多角度、多层次对建立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提出了建议。专家认为巨灾风险管理体是一个包括灾前防灾预测、灾中救援减损、灾后补偿重建的综合的多层次体系,在我国目前的体制下,涉及众多部门的职能和工作。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主要有两个目标,一是降低巨灾风险,二是分散巨灾损失造成的社会震动;与两个目标相对应,防灾减损的控制型措施可以从根本上降低巨灾风险和损失,经济补偿的融资型措施可以分散巨灾造成的社会震动。

  一些专家对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的定位看法为: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的宏观、全局层面应起到主导的作用,即在政府的规划下,建立一套综合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巨灾风险管理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和部门众多,既需要工程建设、标准制定、灾害预测等专业部门的工作,也需要财税、保险等金融制度的保障,要协调这些部门的理念与行为到一个方向、一个标准,只有在政府的主导作用下才能实现。

  政府在以保险市场为巨灾经济补偿重要手段的微观层面,应起到引导和支持作用。除非另外建立一套巨灾风险保障系统,否则,保险公司将是巨灾风险损失补偿有关政策的落实者,即承担任何巨灾保险的销售和理赔工作。因此保险公司参与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积极性、承担巨灾风险的能力高低,是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能否成功的关键。

  对于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工作步骤,一些专家认为:立法先行是世界上巨灾保险管理体系建设的普遍做法,立法能够促使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的各个部门、各种职能的相互协调,因此建议出台《巨灾保险条例》。依法组成的权威性风险管理协调机构能够统一规划、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能够从灾前、灾中、灾后全局的高度统一管理巨灾风险。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共同参与,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科学高效、覆盖灾害风险防范全过程的综合减轻灾害风险的协调管理体制,完善备灾、应急和恢复重建一体化的灾害风险协调管理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司司长穆怀朋作了《巨灾应对和金融支持》的发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张承惠副所长从政府规划的层面,提出了构建我国的巨灾保险体系的建议。西南财经大学副校长卓志教授等对中国巨灾风险基金的构建与模式进行了探索。站在保险监管者的角度,湖北保监局对建立和完善我国地震保险制度提出了建议。日本的保险专家介绍了日本地震保险的建立过程,美国法特瑞互助保险公司亚洲区总裁Dennis Bessant对美国商业保险公司如何参与巨灾风险管理作了详尽的讲解。

  会上,代表们还就如何整合气象、地震、民政等部门以及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力量,加强巨灾风险的基础性研究,探索风险的成因及其规律,形成对各种灾害的识别、评估、模拟与沟通的标准体系,通过科技创新,建立起防灾减灾的技术支撑体系等方面开展了积极深入的讨论。

  许多与会代表在发言中都提出,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巨灾保险体系,必须明确方向、调整思路、加快步伐。一是尽快启动相关立法工作,建立强有力的法律体系来为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提供司法支持。通过建立相应的法律规范,明确政府部门、保险行业、企业和个人在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责,确保损失分担机制的切实建立和有效运行。二是进一步明确政府主导的基本思路,投入和配给一定的公共资源,构建多层级风险分担机制,引导和鼓励包括商业保险在内的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到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中来。三是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建立起市场化的补偿机制,有利于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减轻政府负担,提高全社会的救灾效率。
(中国保险学会综合  2008-09-25)